寿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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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市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苏州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尚未加入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市协会)的公司、新进入苏州筹建和设立中支(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各县(市)分会
2、加强对辖区人身保险公司监督指导。 第三条 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己任,通过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第二章 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市级公司总经理或县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
3、价和推荐。 第五条 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 一、诋毁原从业公司; 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 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
4、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 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 七、其他违约行为。如转司人员发生上述第四、五、六款行为的,接受公司将被视同亦具有与转司员工同等的违约行为,应按公约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各公司应严格人员招聘的管理,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发生通过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一家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向另一家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在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五人。公司若录用因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经双方公司协商同意的人员也不受此条款限制
5、。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分支机构引进银邮代理业务专管员,在三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三人。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第三章 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 第九条 倡导广大保险营销员诚实勤勉开展保险业务的良好风气,遏制少数保险营销员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和有组织的集体转司行为。 第十条 各公司应教育、监督和要求保险营销员严格遵守持证上岗、亮证(挂牌)展业的规定,公司不得允许无展业证的营销员展业。 第十一条 对保险营销员的正常流动,各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离司时即应同时上缴展业证,公司自接到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起,应在一个月内办完必要的离司手
6、续,如无未结清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销号。保险营销员离司流程:个人申请 - 公司受理 进行业务交接、公司回访客户、财物交接、注销工号等相关离司手续 到协会注销展业证。 保险营销员入司流程:到新公司报到 申办展业证 上工号(才能领取佣金)。 第十二条 新进入公司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营销人员,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由各公司培训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并且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归属培训考证的公司。其他公司不得在六个月内与其建立代理关系。由公司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员,在正常办理离司手续后,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 为遏制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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