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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6卷 第1期2006年1月大庆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OFDAOINGNORMALUNIVERSITYVol.26 No.1January,200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王 成,薛红燕(大庆石油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大庆163318)摘 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功能是矫正公司法人自身的缺陷,以实现公平、正义。我国于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了该制度,意义重大。但遗憾的是涉及的条文较少,对适用的情形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应对该制度的适用尽早作出司法解释,具体建议该制度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公司法人格形骸化情形。
2、因为该制度被滥用会比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危害更大,所以本文最后还提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关键词:公司法人;公司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限责任作者简介:王成(1969-),男,黑龙江省大庆人,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律方面的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165(2006)01-0057-03 收稿日期:2005-11-10一、问题的提出中国于1993年首次颁布公司法后,公司法人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公司法律制度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3、绝对化,也为各种各样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出现了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诈害债权人的现象,且愈演愈烈,形成了带有规律性的许多“公司问题”。于是,来自于西方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便进入了我国学者们的视线。由于该制度渊源于法理而非成文法,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不相吻合,加之该制度本身又缺乏系统性,因此我国学者在讨论修改公司法时对是否引入该制度认识不一,导致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落后。可喜的是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该制度。在总则中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4、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第64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遗憾的是涉及的条文较少,而对具体适用的情形没有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而有必要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规范适用进一步深入研究。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德国称“直索”,日本称“透视理论”,它是指为了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控股股东对
5、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其中股东若是自然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公司法人人格被股东滥用,并能够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出现后,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最大程度的保护。应当说明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从根本上彻底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同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而是在承认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法人特性。而一旦被否认的公司“空壳”恢复法律要求的实在性,以及在其它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的独立人格依然受到法律的承认。这一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流行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德国,日本也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施行。由于这一制
6、度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现已得到了世界两大法系的共同认可。该制度并不象有一些人担心的那样,会破坏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实质上这一制度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种57有益补充,是为克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自身的缺陷,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而设置的一种平衡法律制度。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情形研究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较为复杂,学者们在研究此问题时,往往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归纳,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我国借鉴该制度的适用不应该简单地照搬照1,并考虑我抄,也应充分关注反对引入说的观点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现状,并与我国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结合我国新
7、公司法新规定,最高法院应尽早对其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建议目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5。的场合下,公司形骸化情况较为严重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人格之否认的原因通常有两种情形,即财产混同和人格混同。一般认为,公司拥有充足和独立的财产,且该财产与公司股东的财产具有明确的区分,是承认一个公司独立人格,赋予股东有限责任优惠的前提条件。公司财产划分不清,容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借有限责任之名,行隐匿财产、非法侵吞公司财产、非法转移财产之实,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资本或其它财产混同,公司财产无记
8、录或记录不全,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等。人格混同则通常表现为控前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主要适用以下情形:(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在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如果出现出资人以公司方式组织经营,而又不具备与公司经营之事业及其隐含的风险相适应的足额资本,其经营风险就有可能转嫁到债权人或社会公众身上,而股东则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责任,以至损害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2如何界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理解本部分的关键,争议也较大。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它决非指将公司资本与公司法上对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相比,达不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也并非指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9、的情况。因为公司设立之初,未投入真实足额的注册资本,属于公司设立瑕疵,它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不同的。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应理解为将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之事业及隐含的风险相比非常之小,或者与公司之规模相比非常之小3。应当强调的是,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主要情形之一。这也是我国新公司法在改变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同时引进该制度的主要原因。(二)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的情形非常之多,通常是股东依据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或公司本身极不相称的风险,造成债权债务关系中经济上的当事人(股东)与法律上的当事人(
10、公司)错位,导致经济上当事人仅享利益,法律上当事人独担风险的不公正状况,并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4。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运用公平、正义的手段,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令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违反合同或其它义务的法律后果。目前司法实践中,“脱壳经营”,逃避债务的情况比比皆是,是我国存在的一种典型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应通过人格否认对之进行矫正。(三)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58股股东没有依新公司法规定或章程规定备置公司各种文件和簿册,经常以公司名义经营个人业务,一人公司与股东业务及财产没有明显的区别等,这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非常需要
1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其次,我们再考察母子公司。母子公司中否定子公司人格的原因通常也是因为财产混同、人格混同和组织机构混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两个最基本特征即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子公司。故若要使子公司的独立人格不被否认,则母公司必须遵循以下二个标准:第一,母子公司的人格应独立;第二,两个公司管理机构界限清晰。另外,出资人用同一出资、同一从业人员、同一经营场所登记为数个公司,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提供便利,即所谓“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也是我国存在的一种典型法人格形骸化情形6四、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予注意的主要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公司法
12、人人格否认制度被误用、滥用会比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危害更大,不但会危及公司的独立性,甚至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笔者认为,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滥用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公司成立无效的界定问题公司只有有效成立才享有法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因是公司被控股股东所操纵而丧失其独立性,从而不符合法人制度的目的;而公司成立无效则是因为公司成立的重大缺陷行为,违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自始不具备法人资格。两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如我国的“皮包公司”、“挂靠公司”等,有学者认为这两种情形是对公司人格的滥用,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7实际上,皮包公司、挂靠公司
13、完全不具备法人的条件,应属于公司成立无效的情形。第二、公司法人人格滥用与股东不法行为的界定问题如果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股东不法行为,则应直接由股东承担责任,不必对公司法人人格予以否认。相反,如果股东运用其实质性支配力且以公司名义为股东不法行为,实际上该股东就使公司人格丧失了独立性,则理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股东不法行为,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专门的规定。如我国新公司法第200条和20l条规定的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权利主体问题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受到损害者,可能包括公司、公司其它股东、公司的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但上述主体并不都有权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
14、诉。实践中常有公司自己或公司股东,为某种利益提出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请求的情况,这是不能允许的。即使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成为受害者时,也只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起相关诉讼,而不得求助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有公司的债权人和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才有权作为权利主体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还应注意,在判决的执行阶段,即便公司债权人主张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举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要件,也不能径直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否则违背明确、稳定的诉讼程序要求。综上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肯定的前提下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从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具体运行需求看,新公司法及时引
15、进该制度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但由于该制度在国外长期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在适用情形等方面还缺乏统一标准,还带有种种“神秘色彩”。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持谨慎态度,应当在充分借鉴国外已有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制传统和现实规定,及时由最高院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作出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作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还应注意该制度不能解决所有“公司问题”,在具体适用中严格掌握该制度的适用情形并辅以防止滥用该制度的措施,以期充分发挥其积极效能,为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参考文献l李晖.我国不存在
16、类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则J.社2003(2):74-77.会科学家,2任伟涛.对确立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思考J.行政与2002(9):7l-73.法,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l998:l4l-l43.4魏艳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我见J.行政论坛,200l(9):63-65.5朱福娟,朱京博.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5(2):92-97.6刘国松,胡传东.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看我国公司法的完善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78-80.7潘华山.法人人格的滥用及其否认J.河北法学,l998(3):45-47.责任编辑:
17、才璎珠StudyontheApplicabilityofCorporatePersonalityTraverseSystemWANGCheng,XUEHong-yan(EconomyAdministrationSchooi,DagingPetroieumInstitute,Dagingl633l8)Abstract:Thefunctionofcorporatepersonaiitytraversesystemistorectifytheiimitationofcorporateper-sonaiityandtoreacheguityandjustice.Thesystemisfirstregu
18、iatedinthenewCompanyLawtobecarriedintoexecutionintheyear2006.Itisofgreatsignificance.However,itisforgettabiethatthereareafewreiativei-temsandthattherearentdefinitereguiationsontheappiicabiesituations.Itisstiiiiackinginimpiement.TheauthorsuggeststhattheSupremeCourtshouidreguiatethejudiciaiexpianation
19、fortheappiicabiiityofthesystem.Theauthorsuggeststhatthissystemshouidbeappiiedtothefoiiowingsituations:companyobviousiyiackingincapitais,notcarryingoutcontractsandnotcompensatingintrusiondebt,andcorporatepersonaiitybecominghu-manbody,etc.Theabuseofthesystemwouidbemuchworsethatthatofcorporatepersonaiity.Therefore,sev-eraisuggestionstopreventtheabuseofthesystemareputforwardinthispaper.Keywords:corporation;corporatepersonaiity;corporatepersonaiitytraversesystem;iimitediiabiiity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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