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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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爱国卫生和卫生防病工作主要内容,是创建卫生城镇重要考核指标之一。下文是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其
2、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和相结合,集中预防控制和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自行预防控制和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和直接消杀相结合方针。 第五条 市、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考核; (五)协
3、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职责。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授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实施突发病媒生物传染疫情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三)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单位、
4、药品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四)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五)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管道、桥梁等设施,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场、公共厕所、城区河道、明沟等相关场所以及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七)农业、林业、水务、交通等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田、林区、江河、湖区、水库、水源地、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关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八)工商、宣传、价格等其他成员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
5、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区爱卫会部署,组织辖区内单位、居民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清除、孳生场所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前款规定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所需费用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统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及责任不明确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等。 各机关单位及其责任区病媒生物预防
6、控制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 其他单位及其责任区、居民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生活等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7、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发生。 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定期自行检查,建立工作档案: (一)医院、饭店、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需要重点保护场所;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屠宰厂、农贸市场、粮库、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场所。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
8、及庭院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者小区居民实施。 农村村民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水源地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二)林区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农田由镇人民政府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区域、场所由市或者区爱卫办负责。 第十
9、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负责区域或者场所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防控设施合格率符合国家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屋、防蝇门、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防蚊闸板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
10、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新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设施。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消杀工作在安全有效前提下可以由各责任主体自行组织消杀;有条件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消杀。 第十八条 市爱卫办应当定期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人员以及居民,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提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效果和药物使用安全性。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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