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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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节选)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命令禁止或限制的产业外,县内其他领域的投资全部开放,鼓励重点进入下列领域:(一)工业:机械制造、新型建材、食品、轻工纺织、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二)农业:种养殖业(含采煤沉陷区种养殖业)、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三)服务业:现代物流、商贸、金融、文化旅游业等;(四)城乡建设:凤凰湖新区开发建设、老城区综合改造、经济开发区产城一体建设、美好乡村和小城镇建设等;(五)社会事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本规定适用于县外投资者在凤台县行政区域内新办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本县企业合资、合作的新建、扩建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国家在凤台县投资新建的
2、煤、电、化项目。土地优惠政策第四条 实行低门槛的工业用地政策。对达到入园(本规定所指园区为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集聚区、农民创业园及特色园区,下同)投资强度和预期税收,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投资,一次性(不分期,下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下同)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先征后讲”方式给予企业实缴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出让相关基金、规费后的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下同)总额25%的优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先征后讲”方式给予企业实缴土地出让金总额50%的优惠。对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租用标准化厂房。第五条 县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3、建立原料生产基地所需的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或农户租赁、承包,只办土地备案,不办审批手续;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低限缴纳;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等所需的国有建设用地享受工业用地出让标准的最低价。第六条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长期闲置。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按原出让价收回;对未履行投资合同约定,未达到建设进度要求且闲置土地的。将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对闲置土地按原出让价收回;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税收优惠政策第七条 凡来凤投资并注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不含农产品加
4、工企业,下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按合同约定期限完工的,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后2年减半奖励。第八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新建大型商业、专业市场、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酒店等凤台县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以及社会事业项目,按合同约定期限完工的,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60%的奖励。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自营业次年起5年内,给予企业实缴营业税
5、、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后两年减半奖励。以上金融机构新构建自用办公用房房产税按收入归属3年内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十条 凡在凤台县注册设立企业总部并在凤台县统一结算纳税、年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的县外企业,自企业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奖励。第十一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第十二条 凡来凤投资并注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实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奖励。第十三条 对本县企业以参股、收
6、购、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并进入园区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且按合同期限完工的,自建成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原企业正常运转最后3年实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平均数为基数,新增上述两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前3年全额、后2年减半奖励。兼并、收购本县企业产权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规费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对来凤投资的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5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部分一律免收,经营性服务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第十五条 对新建现代物流项目,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全额奖励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第十六
7、条 对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外来工业企业,在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的前提下,租金补助标准按照市、县工业地产招商文件执行。第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在园区新建标准化厂房,建设补贴标准按照市、县工业地产商文件执行。第十八条 凡在凤台县投资并注册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纺织服装、农副产品深加工、装备制造、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4类企业,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达产并纳税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新建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九条 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园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对转移至园区的创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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