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用工管理合同的差异与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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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特殊劳动合同关系摘要 随着企业的用工形式多样化,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劳动关系而作出明确的定义,人们经常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混用,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对劳动用工管理合同的分析,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从而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关键词 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The differentiating and analysing of relation of the special labour contractAbstract Along with enterprises employing labor form diversification,
2、has not made the explicit definition as a result of the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the work relations, the people will work frequently the relations and the service relations mix use, to violate worke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This article to employs labor the management contract the anal
3、ysis, makes the people further to know the work relations and the service relations, thus is suitable the law correctly.Defends worke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reduces the enterprise the employing labor cost.Key word Labor contracts Service contracts 目 录引言 4一、用工管理合同的概述 5(一)劳动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5(二)劳务
4、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5(三)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理解 6二、几种合同关系的比较分析 6(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6(二)特殊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8(三)特殊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0三、几种合同关系的相互转化 11四、特殊劳动合同关系的立法建议 13结论 14致谢语 14附表 16引 言在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处于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关系的变更与终止逐渐从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向市场调节方式,用人单位根据本身需要与所雇用的的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务承包关系等多样化
5、的用工方式。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主体双方按市场规则自行决定,相对应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特点,各种所有制劳动关系相互交错,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增多,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让我们先看以下几个案例:例1、吴某现年25岁,于2006年进入某服装有限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岗位为服装裁剪。2007年5月,公司与吴某解除合同。吴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吴某3、4两个月的工资及公司无故与其解除合同,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并支持了吴某的请求。例2、陈某(男),62岁,退休前是某化工公
6、司的开发技术人员。由于公司技术人员的稀缺,一时无法找到象陈某那样的技术人员。于是陈某退休后,公司返聘其为技术人员并为陈某配备了一名助手。两年后,这名助手已经成为公司的技术骨干。公司觉得陈某现在在公司已经没有太大的用处,于是与陈某解除了聘用协议。陈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提前解除协议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了陈某的请求。例3、林某(女),于2004年下岗后失业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天买菜回家的路上在小区的广告栏里看到一则广告,某公司招聘中国结制作操作工,可以带回家做,每月1000元。于是林某按广告上的地址,找到了某公司。某公司简单地与林某交谈后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向
7、林某收取500元押金。第二天某公司对林某进行中国结制作培训半天。培训后林某领了一些制作中国结的材料回家制作。一个月后,林某拿着制作好的中国结到公司,向公司交货。公司告诉林某其所做的中国结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无法支付其钱及退回押金。林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制作中国结的钱并退回押金。仲裁委驳回了林某的诉求。例4、江某是一名在校生,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利用暑假业余时间在一家服装店打工并与服装店签订了一份短期用工协议。开学了,江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老板支付工资,老板未按规定支付江某工资,江某找到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帮其要回应得的工资,劳动监察部门告诉江某,其与服装店的争议应向法院起
8、诉,不应向劳动部门反映。以上几个例子都是劳动者向企业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向公司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为什么有的劳动部门受理,有的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呢?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依据是什么呢?让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几种用工管理合同。一、用工管理合同的概述(一)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1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9、,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所具有的特征是: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法律保障求职者与招工单位通过相互选择确定合同当事人;3、求职者与招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形成管理关系;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即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即价值的实现;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二)劳务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劳务合同
10、: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劳务合同作为一个定义,而在教科书中也鲜为有劳务合同的定义。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定义劳务合同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本人认为比较完整的劳务合同定义应为:劳务合同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为此而支付报酬,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劳务为标的建立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它包括
11、加工承揽合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劳务承包合同等。劳务合同的特征:与劳动过程伴随始终的活劳动形态,并以这种活劳动进入交换过程。是劳动成果的实现。(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成立的条件1.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且是非在校生,非兼职人员。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2.双方当事人关系,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12、,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的。3.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内容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要求或约定的劳动条件,职工完成的工作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劳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并不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另一方也仅仅是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某项相对独立的具体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终止。4.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劳动合同的劳动风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提供劳动
13、过程中的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劳务合同的劳动风险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劳动风险责任有可能是劳动者自己承担。5.确定报酬的原则: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给付劳动报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在劳务合同中,劳动报酬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付酬。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6.合同履行阶段,缴纳保证金不同:劳动合同中,法律明确规定,用工方不得收取
14、货币、实物等作为用工担保。而劳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货币、实物等作为担保。工作时间方式,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经将工作时间方式规定进去(标准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时间)。在这三种工作时间方式中从中选择一种,用工方只能在规定的一种工作时间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就需多支付劳动者的报酬。而劳务合同并没有规定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方式,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务人员每天、每月的工作时间,而是由劳务人员自行支配。D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当解除(终
15、止)劳动合同条件未出现时,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解除(终止)劳务合同的条件。E解除(终止)合同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而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F承担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工方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公司未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就需要承担员工
16、在工作期间生病时所花费的部分医疗费而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无需为另一方缴内社会保险费,不用承担因公司未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承担员工在劳动过程生病时所花费的部分医疗费,劳务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后,合同自行终止。7.法律责任后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形成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所反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
17、及行政和刑事责任。8.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合同,由专门法律及相关的配套法律调整,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先行裁决,当事人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不服,才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经济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审理。(三)特殊劳动关系合同的理解像案例2、案例4那样的用工合同很难简单的归纳入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类型中的,它们看起来与劳动合同的定义与特征相同但又有区别,与劳务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又有相同但又有区别,它应该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用工双方所形成的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由于缺乏统一的
18、认定标准,此类案件受理机构和审理所适用的法律标准,一直以来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的一个难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应为同时具备三种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
19、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及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的有关规定,我们来分析前面案例2、案例4:从表面上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似乎具备了劳动合同的特征,已经符合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立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但在实践中他并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这就是因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没有进一步将主体资格明确。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只规定了劳动者的就业最低年龄,对于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
20、、群众团体的工人规定了最高工作年限。这个规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规定,而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这个规定已经远远不够适用。因为我国的用工主体不仅仅停留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包括了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社团、非法人机构、非盈利组织等的用工主体,而被雇工主体不仅仅包括城镇居民还包括了农村居民,勤工俭学的在校生,返聘的退休人员,还有兼职人员等。由于用工主体与被雇工主体的多样化,形成了即区别劳动关系合同又区别劳务关系合同的特殊劳动合同关系。特殊劳动合同关系是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而新星兴起的一种适应社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的一种新的用工合同。特殊劳动关系可以理解为: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
21、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有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并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但用工主体或者劳动者不符合我国现有劳动法律调整范畴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确定特殊劳动关系的标准一般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资格的规定:雇工主体是用人单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对用工主体的规定,被雇工主体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对被雇工主体的要求(如在校生勤工俭学、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等),2工作时间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根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3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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