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协议(V40版本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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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服务协议委托方:受托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录 o 1-3 h z u 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和依据2二、释 义2三、声明与承诺5四、服务事项5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七、服务的内容和方式9八、服务费用及期限13九、保密条款14十、违约责任14十一、争议处理15十二、本协议的生效与修改15十三、协议的终止15十四、其他事项15附件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17附件二、联系人信息表2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协议甲方(委托方):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受托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
2、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业务运作,甲乙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和依据1、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2、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若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3、、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二、释义协议、本协议指行政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基金指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的。基金合同指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的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银行间市场等机构制订的业务规则)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金融监管部门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
4、机构以及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协议项下基金资产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办理基金会计核算和净值计算、评估的机构。本基金的估值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日期。封闭期指基金成立日至首次开放日之间的期限。T日/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日指T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业绩报酬指基金资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支付的与基金投资收益相关的报酬。托管账户直销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
5、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基金直销资金,办理赎回、分红等资金划款。证券账户指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简称“管理账户”。指存管银行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为基金开立的存管基金资产中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资金的账户,该账户为基金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与基金的托管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
6、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期货结算账户根据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基金开立的、用于银期转账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可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人协助开立的其他专用银行结算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经纪商为基金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交易账户。基金财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7、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认购指在基金资产初始销售期间,基金委托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元投资报告不可抗力指人民币元。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行政管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设备故障、技术系统异常事故、
8、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三、声明与承诺1、甲乙双方均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2、甲方保证其作为基金管理人已依据相关法规完成登记。3、乙方保证具备开展基金行政管理业务所需的资质和条件。4、乙方为甲方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并不表明乙方对甲方负责的基金资产投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5、乙方不对甲方所委托的基金的结构设计和运作机制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做出判断,由基金结构设计和运作机制所引起的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
9、任。6、双方确认,本协议并非基金代销协议,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不负有为甲方销售基金的义务,也不负有向甲方介绍基金购买人的义务,甲方如欲委托乙方代销本基金,双方应另行签署基金代销协议。四、服务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确认由乙方为甲方发起成立并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提供如下行政管理服务内容(请用R勾选相应服务):直销运营服务注册登记服务估值核算服务上述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一)直销运营服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基金直销运营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与基金直销相关的下列服务:1、按照甲方提供的基金委托人申请资料,办理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登记、信息变更、挂失、冻结、解冻与销户手续;2、按照甲方提供的基
10、金委托人申请资料,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手续;3、按照甲方提供的基金委托人申请资料,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转换、冻结、解冻、红利发放等手续;4、为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份额、资金往来和交易记录查询服务;5、为甲方提供开展基金直销业务所需的技术系统和通讯设施;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二)注册登记服务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受托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提供与基金注册登记有关下列服务:1、按照甲方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资料,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开户、挂失、冻结、解冻、信息变更、销户业务;2、根据甲方提供的基金认购、申购、
11、赎回、份额转换、转托管、份额冻结和份额解冻等业务申请资料,办理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根据甲方委托和乙方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和协助司法执行;4、根据甲方委托办理基金交易和权益分派相关的资金清算业务;5、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三)估值核算服务甲方委托乙方依据基金投资运作所产生的交易、结算与资金划款的数据、指令和凭证等,办理基金资产的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等事项。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享有乙方提供的甲方所选择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2、有权从乙方获得本
12、协议中约定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业务数据、凭证和报告;3、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4、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基金业务创新和业务系统升级;5、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合理要求设置基金相关业务参数;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遵守与基金销售、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基金销售活动;2、向乙方提供开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业务所需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必备文件,并在文件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3、向乙方按时提供或要求相关机构向乙方按时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所需的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数
13、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4、对于客制化的衍生产品交易,如股票收益互换等,甲方需要与其交易对手明确,由该交易对手于每个交易日次日10:00点前向乙方提供每笔交易的估值结果。5、发生与行政管理服务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6、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服务费用;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与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相关的协议、业务规则、业务说明文件等提供给第三方;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业务规则,且该业务规则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2、有权按照
14、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服务费用;3、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与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相关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以及基金行政管理服务所需的数据、资料。4、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业务的文件、数据、资料,或者未能按时支付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服务费用时,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5、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数据、文件等,乙方享有有关的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专有性和非专有性权利,甲方不享有知识产权;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按时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业务,负责确保相关业
15、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3、乙方应当为甲方基金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与甲方委托的其他基金产品、乙方受托服务的由其他金融机构负责管理的基金产品、以及乙方管理的基金产品等严格分开,建立有效的隔离;4、向甲方按时传送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处理结果;5、应在新业务上线前,配合甲方做好系统联测;6、乙方因技术故障、通讯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一切努力及时使系统恢复正常;7、在制定、修改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业务制度和流程时,若涉及到甲方的,应当充分征求甲方意见;8、妥善保管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中的有关数据、资料和业务凭证;9、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外,不得对第三方
16、泄露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10、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机制和灾备系统;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七、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一)直销运营服务1、业务受理的范围经甲方确认的合格投资者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委托人,通过甲方直销中心办理的基金认购、交易等业务。2、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合同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与乙方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的共同时间。3、业务申请受理甲方直销中心负责受理投资者的基金认购、交易申请的,由甲方向乙方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加盖甲方有效业务章的基金业务申请数据表,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业务申请数据内容至少包括:投资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基
17、金账户(如有)、交易账户(如有)、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类型、金额(或基金份额)、申请日期等。4、业务数据传送乙方于甲方指定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工作日数据传送时间前,发送当日的业务申请数据并收取前一工作日业务确认数据,据此办理基金销售系统的日终清算。乙方于甲方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工作日净值估值数据发送时间收取基金净值估值数据,据此办理基金销售系统的日终清算。乙方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将基金销售中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数据定期提交金融监管部门。5、基金销售资金划款甲方负责办理基金销售资金划款,在向乙方提供的投资者业务申请数据和资料中,应当说明认购或申购资金到账情况。基金认购
18、或申购退款、赎回、分红资金划款等由甲方办理,并通知乙方。6、业务资料的管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料包括与基金销售、募集和交易等有关的业务合同、身份证件、授权文件、业务表单、记账凭证、业务指令、对账文件、会计账册、电子影像等纸质和电子介质形式的资料。甲方负责保管基金销售业务资料,基金销售业务资料的保存期不少于15年。甲方应按照乙方履行本协议需要向乙方提供销售业务资料复印件。7、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通过甲方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投诉由甲方负责受理,乙方协助甲方查证和解决客户投诉的相关问题。(二)估值核算服务1、基本要求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经基金资产估值确定的基金资
19、产净值,是甲方进行信息披露和计算基金资产申购、赎回价格的基础。(1)乙方需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资产估值管理制度,明确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建立健全的基金资产估值业务内部质量体系和相关技术系统。(2)乙方需设立专门的基金资产估值工作团队,负责开展基金资产估值工作。2、估值日乙方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基金合同没有对基金资产估值做出约定的,乙方于每个正常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3、估值原则与方法甲方认可乙方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国家财政部、金融监管机关、金融行业协会等的相关指导性文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基金资产估值:(1)稳健性原则,采取适当、稳健的会
20、计核算方法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2)公允性原则,确保估值结果公允反映投资品种价值。(3)一致性原则,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连贯性。(4)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交易的,乙方采用市场成交价格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交易,同时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大的,乙方可以参考国家财政部、金融监管机关、金融行业协会等的相关指导性文件,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场价格,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1、(5)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大的,乙方可以采用行业惯例或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6)有充足理由表明按照以上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乙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征求甲方的意见,确定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基金资产估值的方式做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8)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参见基金合同或补充协议,经甲乙协商可以对投资品种估值方法做出修订和增补。4、估值程序乙方负责基金资产估值,并将估值结果以甲乙双方认可
22、的形式报告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如需要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乙方的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的,甲方应与指定的第三方签署相关协议,确定估值复核的操作程序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并将协议内容告知乙方。甲方对乙方的估值结果进行确认,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反馈给乙方,由甲方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披露。(1)在基金成立前,甲方负责协调基金发行相关的当事人提供基金资产估值所需的数据、资料和信息。(2)在基金日常运作过程中,甲方负责提供或者要求基金运作的相关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时间与方式提供基金资产估值所需的数据、资料和信息。(3)乙方于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按照约定时间与方式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基金资产估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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