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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 为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二、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三、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四、术语及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2、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轻伤事故,或者3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五、内容1.公司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安环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相关材料的统计、存档,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落实处理意见。2.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
3、有关人员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已经采取的措施;(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事故发生单
4、位负责人(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级响应程序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公司或安全部门及相关部门未进行勘查、拍照、记录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要痕迹、物证。6)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2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3.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5、、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2)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3)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5)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安委会成员、有关单位分管副总、安环副总、安环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保卫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
6、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7)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8)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9)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10)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1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安委会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1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13)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总经理或安委会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4.事故处理1)负责事故调查的总经理或安
8、委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总经理或安委会的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领导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处理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安环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1.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9、。重伤失能损失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4.1.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6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0、4.2公司内部上报程序和时限4.2.1事故向国家及地方政府报告的程序、内容、方式及时限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其它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4.2.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生产技术部、公司,同时立即按相应应急预案展开抢救。4.2.3发生轻伤事故,责任人员应当在0.5小时内向车间、生产技术部报告、车间24小时内书面报公司生产技术部。4.2.4发生重伤事故,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书面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4.2.5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非
11、人身伤亡事故,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接到报告后0.5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及地方政府安全部门。4.2.6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技术部、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接到报告后的0.5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地方政府安全部门。4.2.7情况非常紧急危害性很大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员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4.2.8事故报告后发生新的情况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
12、部及地方政府安全部门补报。4.3公司内部事故报告内容及方式:4.3.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3.1.1事故发生车间、部室。4.3.1.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4.3.1.3事故的简要经过。4.3.1.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3.1.5已经采取的措施。4.3.2事故报告分口头及书面两种方式:4.3.2.1本制度4.2规定的报告时限,除明确规定为书面报告者外,均为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限。在进行口头报告时,除上款内容外,还应说明报告人的部门、车间、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4.3.2.2在口头报告
13、后,事故部门、车间必须配合生产技术部形成书面事故报告,上报事故情况,其中,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4小时内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3人以上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2小时内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4事故内部调查处理权限:4.4.1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各部室、车间通报;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事故应急预案。4.4.2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部室、车间组成事故调查组
14、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4.4.3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人数在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4.4.4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集团公司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4.4.5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按照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和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5、制度报请中材股份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国家、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4.4.6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地方政府、中材水泥、中材股份的其它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4.4.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公司主管领导、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撤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4.4.
16、8公司的事故调查组在对轻伤、重伤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4.4.9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a)事故发生部门概况;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d)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4.5事故处理4.5.1非人身伤亡事故,公司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事故处理,特殊情况下,处理时间可
17、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4.5.2一般以上事故,公司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调查处理报告,在10日内做出内部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处理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0日。4.5.3任何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公司在1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按下列规定上报中材水泥安全生产部备案:(1)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2)重伤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4.5.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司按中材水泥安全生产事故月度统计报表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形势分析制度相关规定执行。4.6责任的追究处理。4.6.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后,公
18、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以及事故责任、相关责任人的认定,参考中材水泥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事故处罚办法,按照中材天山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奖惩制度、中材天山月度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追究处理。4.6.2事故发生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按事故性质和中材天山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奖惩制度、中材天山月度目标考核办法加倍处罚,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谎报或者虚报事故的;b)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c)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d)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e)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
19、指使他人作伪证的;f)事故发生后逃匿的。4.7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4.7.1根据调查组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制定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确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责任人和具体的完成时限并进行记录和跟踪验证。4.7.2事故发生部门应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调查处理完后将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安全事故;其中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发出书面通报。各部门应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4.8事故档案4.8.1公司各部室、车间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直接追究本单位负责人责任。生产技术部建立和保存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的内容:a)安全事故登记表b)事故调查处理报告c)照片、图片、资料等。4.9本制度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5相关文件5.1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5.2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5.3中材水泥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事故处罚办法5.4中材天山月度目标考核办法5.5中材天山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奖惩制度6相关记录6.1工伤事故报告6.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4.8本制度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7附件本体系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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