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并购前的尽职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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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事务所非诉字第(018号) 目录 一、导言 1、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2、简称与定义 3、尽职调查的手段与方法 4、尽职调查的前提 5、尽职调查报告的限制 6、本报告的结构 二、正文 1、公司主体情况介绍 2、公司征地的背景 3、被征地块状况描述 4、公司征地成本构成 5、公司对村征地成本明细 6、土地征用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参考文献 7、土地征用涉及的相关文件及协议 三、尾部 本所律师要求 四、附件 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票据 导言: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先生的委托,基于先生与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初步达成的公司股
2、权收购意向,在本所收到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该公司设立、对外合同及内部管理等文档资料基础上进行的。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 指由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 指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公司” 指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一家在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
3、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尽职调查的方法: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公司询证; 参阅有关政府机构公示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就公司的主体情况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相关资料。 尽职调查的前提: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
4、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工商部门所存档的资料与公司的实际资料相符;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也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次收购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年月日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先生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先生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
5、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尽职调查报告的限制: 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资料和财务报表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方面的人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相关机构可能与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判断存在差异。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 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调查报告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其自己的独立判断。
6、 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尾部、附件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尾部内容为本所律师要求,就本报告的作用作最后的强调与建议;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篇二:关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致: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贵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拟实施的*投资发展有限公
7、司股权收购项目(下称“该项目”),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主体设立、历史沿革、存续状况,主要财产,主要债权和债务,税费,劳动与社保,诉讼、仲裁、争议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基于此,我们依法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导 言 一、 目的 本报告的目的,主要在于协助贵公司在实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过程中,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尽量全面地做出法律方面之分析及了解,以帮助贵公司依法进一步针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作出决策。 二、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指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关于*
8、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指*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本次律师尽职调查的经办律师。 “目标公司”或“公司”: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i 尽职调查报告 “yh-j1 地块”:指广州经济开发区永和经济区 yh-j1 地块。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三、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1、通过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调取相关档案资料; 2、至目标公司收集相关文件、资料与信息; 3、要求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主动提交
9、相关文件、资料; 4、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 5、至现场实地察看; 6、参阅其他中介机构的信息; 7、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四、假设 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1、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2、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目标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5、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
10、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除非另外说明,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本报告出具之日目标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信息 五、适用法律 ii 尽职调查报告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止到报告日所生效和适用的以下中国法律为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六、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结论、声明和附件五
11、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报告的目的、调查的方法;在报告的正文部分,我们就包括目标公司的设立与存续,目标公司的经营资质,目标公司主要财产、主要债权和债务、税费、劳动与社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在报告的结论部分,我们主要对本次尽职调查的结果、法律分析意见中可能对本收购项目产生影响的相关事项,对贵公司作重点结论性的提示;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我们调查收集到的目标公司相关资料及文本。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12、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iii 尽职调查报告 正 文 一、 目标公司设立与存续相关法律事项 根据目标公司向我们提供的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文件资料,我们对目标公司所涉之主体相关法律事项作出如下陈述: (一) 目标公司的设立及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的设立 (1)2006 年 5 月 8 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粤名称预核内字2006第0600029028 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林浩、林铭、林丹、林杰出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住所设在广东省,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 2006 年 5 月 10 日目标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目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为 1000
13、 万元人民币,其中:林浩出资 2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3%;林铭出资 230万元,占注册资本 23%;林丹出资 2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3%;林杰出资 31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1%。均为货币出资。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企业投资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 2006 年 5 月 10 日的目标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证明,全体股东同意选举林杰担任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林丹为公司监事。 (2)根据 2006 年 5
14、 月 10 日委托书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 23 号 22g 房的承租场地作为目标公司办公场所,期限为 2006年 3 月 28 日至 2008 年 3 月 28 日。 (3)根据广州灵智通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南智会证字(2000)第 31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6 年 5 月 11 日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筹) 尽职调查报告已收到全体股东缴交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林浩以货币出资 230万元,占出资比例 23%;林铭以货币出资 230 万元,占出资比例 23%;林丹以货币出资 230 万元,占出资比例
15、23%;林杰以货币出资 310 万元,占出资比例 31%。 (4)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省工商局”) 2006 年 5 月 16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目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杰;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 23 号 22g;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其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及设计(持有效资质经营);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持有效批准文件经营)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持有效批准文件经营)。营业期限自 2006 年 5 月 16 日至长期;企业类型为有限
16、责任公司。 2、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且在依法约定时间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足,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股东共同制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名称及住所。 (2)根据目标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标公司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成立。 由此,我们认为:目标公司的设立符合目标公司设立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为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及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 根据目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目标公司从设立至今,其历史沿革如下: (1)
17、2006 年 6 月 9 日,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 2006 年 6 月 9 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各股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1000 万元变更额为 6000 万元,其中林杰由原来出资 310 万元增加至 1860 万元,林浩、林铭、林丹分别由原来出资 230 万元增加至 1380 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 2006 年 6 月 9 日的目标公司章程修正案,针对本次变更,各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2006 年 6 月 13 日,广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华天验字2006第 ht05
18、56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6 月 12 日止,目标公司已收到股东林杰、林浩、林铭、林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针 对 上 述 变 更 事 项 , 省 工 商 局 已 核 发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44),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2)2006 年 7 月 11 日,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36 万元 根据 2006 年 6 月 28 日的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各股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6000 万元变更为 8636 万元,其中林杰由原来出资 1860 万元增加至 2677.1
19、6 万 元,林浩、林铭、林丹分别由原来出资 1380 万元增加至 1986.28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根据 2006 年 6 月 28 日目标公司章程修正案,针对本次变更,各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2006 年 7 月 3 日,广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华天验字2006第 ht0752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止,目标公司已收到股东林杰、林浩、林铭、林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636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针 对 上 述 变 更 事 项 , 省 工 商 局 已 核 发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44)
20、,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8636 万元。 根据省工商局 2006 年 7 月 11 日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核变通内字2006第 0600066466 号),省工商局对前述变更事项予以核准登记。 (3)2011 年 4 月 28 日,变换注册号 根据省工商局 2011 年 4 月 28 日注册号变换证明,经省工商局核准,目标公司注册号由 44 变更为 4478。 针对上述变更事项,省工商局已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已变更为4478。 (4)2012 年 4 月 23 日,股权转让 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林杰将原出资 26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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