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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第三条 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第四条 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
2、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第五条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第六条 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七条 客户购货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购销合同(加盖购货单位公章)、发货单(开票联)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票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
3、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第八条 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开人印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第九条 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第十条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
4、开具。作废专用发票全联次留存。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地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第十二条 根据经办人员提交的经济业务信息开具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第十三条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
5、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第十四条 所有发票必须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第十五条 对不能判断发票真伪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验其发票真实性。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在完成对发票真实性审查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的签证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XXXX财务部 2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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