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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社区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社区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生产单位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社区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
2、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五条 生产单位下属各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带头自觉遵守。督促下属单位和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和其业务相应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落实安全目标管理
3、工作。按时制订生产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通过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组织对各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4、组织搞好每年的“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加强对单位负责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5、经常深入基层指导工作。适时组织实施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两次以上防汛、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单项检查。对单位、部门的抽查,根据需要随时决定,不作限制规定。 6、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有书面记录,一经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促。 7、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协调或参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工作。 8、帮助各
4、部门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 9、向各部门通报安全生产工作及情况。 第七条 生产单位下属各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工作指令,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安全措施。 2、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单位和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责任,分解控制指标,实施考核奖惩,及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4、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必须和本部门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相
5、适应,督促所辖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力量,开展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建立事故预防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安全投入,推进安全生产的科技创新,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时排查确定本部门重大事故隐患,制订整改计划,按规定完成整改任务,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 7、严格事故统计报告,严肃查处各类事故,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及时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必要时
6、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特大事故的能力。 9、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认真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广、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 10、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便于生产单位办公室每月填写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单,并由公司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后按时上报社区。 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人员,如有岗位需要,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九条 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
7、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由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考核。根据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奖罚。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给予处罚,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向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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