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2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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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产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各学院、部、处与校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仪器设备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仪器设备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项目负责人或其委
2、托代理人,但必须为学校在职职工。第三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招标小组,成员由一名管理专家、一名经济专家、两名技术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第四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与采购方式采购,并确保采购项目的资金已经落实。第五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仪器设备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指定仪器设备品牌、供应商以与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第七条 进口设备的报批与监管采购进口
3、仪器设备,需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报批并获准的项目不予执行采购程序。如需办理进口免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学校遴选的外贸代理机构办理进出口仪器设备免税申请手续。海关对进口免税设备监管期为五年,采购人应承诺监管期内该设备仅用于学校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监管期内该设备使用地点与免税申报材料一致,如需变更使用地点,采购人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经审核后上报海关备案。第八条 单台价值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将设备采购信息在执行采购程序的上一年度一上预算中编进我校的采购计划,未经报批并获准的项目不予执行采购程序。第九条
4、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和诚实信用等原则。第二章 采购方式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未纳入政采目录产品,应坚持货比三家、满足需求情况下最低价原则。第十二条 学校自行招标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未纳入政采目录产品,采购人提交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学校仪器设备招标小组按照学校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
5、招标公告时间与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废标,并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与程序符合规定的,经仪器设备招标小组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须提供采购信息与3位熟悉该产品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意见,采购信息与变更采购方式意见须在学校网站公示3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可实施采购。第十三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未纳入政采目录产品,采购人提交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学校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重新招标。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规定将变更政府采购方
6、式申请报财政部审批,获得财政部变更采购方式批准后,按财政部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学校公开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一)涉与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三章 采购程序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协议供货产品由采购人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选择商品,确定品牌、型号后填写政府集中采购申请表,采购人签字确认后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申请表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采购。政府批量集中采购产品由采购人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选择商品,
7、确定配置后填写政府集中采购申请表,采购人签字确认后将申请表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到货日期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确定。如采购人所需产品类别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但拟购产品型号不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可按政府集中采购规定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申请表,采购人签字确认后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申请表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采购。凡属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电子验收单盖采购人所属部门公章,合同盖财务处公章。第十六条 采购人自行采购(一)提交询价表采购人通过市场调研,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签字确认的供应商报价单或北京化工大学拟购仪器设备询价表或
8、单一来源说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采购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采购人方可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在签订有效合同之前进行采购的,属个人行为,学校不予认可。(三)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应再次确认供应商的资信情况,包括其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签约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等,无误后采购人可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将盖章后的采购合同交至采购人,采购人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并签字后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加盖学校公章。第十七条 学校自行招标程序(一)采购委托为合理安排招标时间,
9、采购人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提交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招标申请表,经费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采购申请、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后,在学校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公告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至少7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1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500元。(三)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2日前,在学校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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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北京 化工大学 仪器设备 采购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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