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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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 一、农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和缺失的表现形式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的核心。土地承载农民经济、政治、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多方面的权益和保障,在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突出存在农民失地、失业、失保等问题。近年来,有关土地征用、经营权流转、补偿费分配纠纷等案件逐年增多。据调查,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冲突约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农民上访60%以上和土地有关。仅2007年,全国共查处和纠正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达2.1万多个。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已成为制约生产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和缺失具体体现在民主权益得不到尊重、经济权益受损以及就业、医疗
2、、养老等社会权益残缺等方面。(一)民主权益得不到尊重1.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干涉。有些地方行政部门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调整农户承包地,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2.流转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缺失。农村一事一议的民主议事机制不健全,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知情权、参与权往往被干部代表,农地流转不透明,财务不公开,村民无法行使监督权。在目前民主机制不够健全,透明度不高的情况下,集体收益被村领导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现象比较多。(二)收益权受损1.城乡居
3、民享有的经济权利不平等。城镇土地产权的买卖和农村土地征用的制度安排体现在公民权上,农民尚未享有同城镇居民同等的土地权利。城镇居民享有房屋买卖权、抵押贷款权,可农民的房屋就不能交易,农民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却没有土地抵押贷款权,宅基地不能变资产,限制了土地要素化和资本化。2.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可看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单纯以土地的原来用途和前三年内经济产出平均率计算,导致农民土地征用后仅能获得全部土地征用费的10%左右。3.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一是政府、集体、农民之间分配不合理。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在浙江某市调查发现,耕地转为商业用地时,政府与集
4、体和农民所得收益比最高可达49:1。未利用土地转为商业用地时,政府与集体和农民所得的收益比最高可达197:1,与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比,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太低,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二是集体与农民之间分配不合理。条件好的地方,集体出租土地所获得的收益中农民得到的比重与集体相比则是微乎其微,少数村干部依靠手中权力挥霍集体留用的征地补偿款,有的将集体财产收归自己家中。(三)社会权益缺失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掩盖不了现实中二元制度安排的缺陷所导致的城乡居民在就业、医疗、养老、迁徙、教育等社会权益的不平等。农民土地流转后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边缘性地位;失地、失业的农民与市民所享受的保障
5、待遇也迥然不同,目前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享用不到13比例的初级医疗卫生服务,养老等社会保障基本缺失;迁徙权因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约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农民失去土地而得到的补偿不足,就意味着教育、医疗、养老保障能力的丧失,农民不可能得到切实的基本保障。综上所述,凡此种种都与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的不得损害农民利益原则相违背,值得注意和防范。因此,正视农民权益缺失的现状,寻找其原因和解决的办法是当务之急。二、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当前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现行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和不健全、权力配置的失衡;经济上土地财政、权力寻租、利益补偿和分配的不合理;社会保障的缺失是其主要原
6、因。(一)法律因素1.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法律体系不健全和不依法办事是农民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一是法律体系所界定的集体土地主体模糊和不同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主体代表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和义务不清,也表现在实践中操作上的多样性,导致集体所有权权能残缺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缺失,致使农民土地财产权不断遭到来自政府、村委会、企业等势力的剥夺和侵犯。二是法律上界定的土地二元征用制度和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安排,为土地财政、违法征占、侵犯农民土地权益造成了可乘之机。三是规范土地流转、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尚无专门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财产关系的法律法规。如集体内部农民享有土地的实物财产权还是价
7、值财产权或者两者统一,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受让人资格是否限定、是否可以再转让等,均无法可依。四是基层干部政策意识超过法律意识,执行中有法不依是其侵蚀农民利益的思想根源。2.权力配置失衡和政府职能错位所导致。一是目前我国行政系统的制度安排使各级行政部门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政府在与村委会、农民的利益博弈中,村委会和农民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农民在与村委会利益博弈中,农民又处于绝对的弱势。由于农民权利的脆弱,政府权力的强大和民主不健全、法制不完善以及政府职能错位,导致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使农民遭受利益损失。(二)经济因素1.土地财政是农民利益受侵蚀的直接原因。产生这一问题的
8、原因主要是利益驱动的结果。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土地出让金收入基本划归地方政府,由于征地的计划价和销售的市场价之间有巨大的地方利益,使政府热衷于经营土地,把土地看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丰厚的土地出让金,使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滥征、强征农民集体土地、压低补偿标准获取土地,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也危及粮食安全。2.征地补偿制度的不合理使得失地农民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现行的土地补偿政策已经造成4000万之多的失地农民失业。3.土地出租、转包中利益问题。村干部仗着所有者代表的身份,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搞硬性流转,但因对土地出租缺乏正确估价导致农户利益受损;村干部以利益补偿不合理在合同期内终止集体出租土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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