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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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1、基本原则 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区卫生局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
2、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2.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
4、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本条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2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
5、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2.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
6、款据为已有的;(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2.4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1)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2)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3)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4)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2.5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7、:(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2)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3)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4)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5)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本条所称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2.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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