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规章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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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制度汇编(内部资料)*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二一四年二月目 录第一部分 机构工作职责1.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2.综合室工作职责 13.监察中队工作责2 第二部分 岗位工作职责4.大队长岗位职责35.副大队长岗位职责36.中队长岗位责47.案件审理员岗位职责48.执法监察员岗位职责5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制度9.立案制度510.取证制度511.审理制度 612.案件执行制度 713.备案程序制度 713.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制度 815.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916.案件办理时限制度1017.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218.行政执法回避制度151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520.信息化工作管理
2、制度1721.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登记制度1722.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制度18第四部分 行政管理制度23.会议制度1924.保密制度2025.学习培训制度2026.文件处理制度2127.宣传制度2228.考勤制度2329.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430.物资、器材管理制度2431.执法人员工作守则2532.执法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2533.执法人员队容风纪制度2734.大队禁酒令2835.依法行政“八要求”28第五部分 执法工作监察机制36.执法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定 2937、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3038.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处置规则 3139.安全生产执法激励与约束办法 3240
3、.执法监察工作动态监管办法 3641.安全监管与执法监察内部协调运行规定 3742.重大节日、重要时期、敏感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3843.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制度 3844行政执法考评制度 3845执法监察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54第一部分 机构工作职责1.监察大队工作职责(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受县安监局委托,承担以下职责:1.1对所辖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其违法行为。
4、1.2依法对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3按照上级和县局的部署和要求,参与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1.4负责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的核查及行政处罚工作。1.5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参与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的答复和检举、控告的调查处理工作。1.6负责上级行政机关交办、下级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办理工作。1.7负责监督、指导各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的行政执法工作。1.8完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2.综合室工作职责2.1负责大队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编写会议记录、纪要。2.2负责草拟大队执法工作
5、计划及其总结,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2.3负责文件、信函、报刊的收发、传阅、征订和印鉴、文档的管理使用。2.4负责大队各项制度的拟定、实施和考核工作。2.5负责督促、检查大队办公会决定和大队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2.6负责大队考勤工作。2.7负责大队宣传和信息报道工作。2.8负责与局有关科室衔接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2.9负责大队固定资产和物资、器材的管理工作。2.10负责大队集体活动的组织工作。2.11负责对外接待工作。2.12 协助局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复议、应诉工作。2.13负责案卷管理和上报、备案工作。2.14负责有关执法数据的统计工作。2.15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3.监察中队
6、工作职责3.1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3.2监督检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3.3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情况。3.4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3.5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部分 岗位工作职责4.大队长岗位职责4.1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对局党组负责。4.2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3抓好队伍思想、组织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7、。4.4抓好业务建设,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执法监察质量,创出一流业绩。4.5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及工作发展规划方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完成县局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4.6定期主持召开队务会议、大队全体人员会议和大队案件审理会议,传达上级指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大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4.7负责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以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案件的批办工作。4.8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定期向县局党组汇报工作情况。4.9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5.副大队长岗位职责5.1 在大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大队长负责,协助大队长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5.2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5.3做好对中队工作人员的方针、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抓好队伍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5.4根据分工范围,提出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任务,及时督促、检查完成情况,保证工作质量。5.5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作,工作到位、主动补位、不越位。5.6及时总结分管工作情况,定期向大队长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5.7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它任务。6.中队长岗位职责6.1在副大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副大队长负责,协助副大队长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6.2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6.3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方针、政策、业务知识、职业
9、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抓好队伍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6.4根据分工范围,提出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任务,及时督促、检查完成情况,保证工作质量。6.5及时总结分管工作情况,定期向副大队长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7.案件审理员岗位职责7.1在副大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副大队长负责。7.2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7.3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规范、纪律和岗位职责,按分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7.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由裁量权规定,负责对执法组提报案件的初审工作,并向副大队长报告初审情况。7.5参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应诉工作。7.6督促相关监
10、察组对违法行为纠正情况进行复查。7.7及时向副大队长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7.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8.执法监察员岗位职责8.1在监察中队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监察中队长负责人。8.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3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8.4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和当场处罚,保证工作质量。8.5负责案卷材料整理,做好提交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8.6注意收集有关信息,不断寻找和扩大案源,积极主动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8.7及时向执法监察中队中队长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8.8遵守职业道德,严格
11、执行监察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秉公办事。8.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制度9.立案制度9.1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立案查处。9.2立案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执法人员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中队长同意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大队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批准之日即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9.3上级安监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和投诉、举报的案件,由大队领导指定执法人员办理立案手续。9.4对急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9.5严禁违反法定程序,不经立案直接对当事人实施处罚。10.取证
12、制度10.1调查取证,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和及时的原则。10.2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的程序查清事实,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 10.3现场取证时,执法人员要事先作好取证提纲和调查取证方案,确保调查取证质量和效果。10.4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10.5所取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经过质证核实,方可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复制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出处,原件持有者或存放处,并经当事人核对无疑后、鉴字或盖章,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
13、实和定案的依据。11.审理制度11.1凡是上报县局案审委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进行审理。11.2副大队长负责案件的初步审理工作,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呈批表后,将案卷材料交给副大队长初审,对照法律法规审查案件的合理合法性,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审理意见,进一步修改或补正相关材料。无补充意见的由副大队长报告大队长开会讨论。11.3大队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室(以下简称案审室),主要负责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案审室主任由分管执法工作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副大队长、中队长及执法人员组成。案审室会议由副大队长召集并主持,副大队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
14、可以委托中队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11.4案审室审理处罚案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处罚是否适当。11.5案审室审理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二)副大队长汇报案件初步审查情况;(三)案审室成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五)提交局案审委审理。11.6案件争议较大、形不成决定的,可以暂时中止审议,在案件承办执法人员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证据后,重新提交案审室审议。
15、12.案件执行制度12.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必须严格履行执行程序,所涉处罚种类必须全部执行完毕。12.2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应积极准备材料应诉。12.3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的,案件承办人应依法进行催缴,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12.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大队(局)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12.5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12
16、.6当事人缴纳罚款必须按指定银行、指定帐户缴纳,实行收支分离,严禁案件承办人直接接收现金,缴款发票按规定存档。13.备案程序制度13.1执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的时限结案归档,并按有关规定逐级备案。13.2简易程序案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2日内报所在执法组组长,3日内报大队,5日内报县局综合科备案。13.3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以下的处罚,办案执法组应当在案件完结后,将案卷报大队副大队长,由副大队长统一报县局法规科备案。13.4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
17、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在案件完结后,直接报县局法规科和市局备案。13.5投诉举报案件办结后,应在告之投诉举报人后,报副大队长和局相关科室备案。14.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制度14.1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与时俱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制度,严格依法实施执法监察。14.2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责要求,大队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18、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14.3要合理确定执法对象,明确执法频率,大队每年初编制执法工作计划,各执法组每月编制检查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14.4确定执法检查内容,依据国家总局24号令规定的十九个方面的重点检查内容,按照市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将检查内容按照行业进行优化和细化,形成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执法检查标准,执法人员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时,应依表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执法检查日志中,并以此为依据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14.5执法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执法证件。14.6执法检查中(投诉举报),发现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立案查处。 14.7
19、执法检查使用国家局统一制式的法律文书,表述准确,填写规范,并妥善保管,归档管理。14.8执法监察活动,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到文明执法、依法执法。14.9执法人员应遵守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和错案发生。15.执法档案管理制度15.1大队日常办理的案件卷宗的存档实行统一管理。15.2实行专柜专用存放,按着案卷类别、行业类别、年度类别和起始序号科学编排和存放,便于查找。15.3移交和出借案卷,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认真验收和核实,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核查纠正。15.4严格落实档案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出借、复制、销毁、损坏和丢失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管理安全。15.5案卷的
20、移交、销毁、丢失等,必须注明原因和依据。15.6执法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期限执行。15.7查阅档案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15.8查阅档案时,不得擅自进行涂改、拆散、抽取、增添和污损档案材料。16.案件办理时限制度16.1当场处罚(1)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大队和局机关备案。(2)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24小时内交局财务人员。16.2立案审批(1)
21、自行查办的案件应先立案后调查取证,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应当立案的,一并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查办。16.3调查取证(1)一般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副大队长审查。(2)复杂案件应经大队长批准后在10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副大队长审查。(3经审查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列明补证或者核实事项,相关执法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证、核实完毕。16.4审理与报批(1)经大队审理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审批人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案手续。(2)经大队审理认为案件成立的
22、,经审批人批准后,履行处罚程序。(3)对经大队审理认为案件需要由县局审批的,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局综合科审核。16.5告知与听证(1)经调查取证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当事人对告知意见无异议的,应在告知时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呈批、审理及审批程序。(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4)经调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按规定进行审理、告知和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不需要重新审理的,在调查核实或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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