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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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
2、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 统计类第四条 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2 人;或现场车、物, 损失折款 1,000 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2 人;或轻伤 3 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000 元至 30,000 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 或重伤 3-10 人; 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30,000 元至 60,000 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 人及以上;或重伤
3、11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及其以上;或死亡 2 人, 同时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 60,000 元以上的事 故。 第五条 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 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 行车事故报告第七条 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第八条 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 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 故报告 ,每起事故一份。于在当月底 25 日前汇总上报安全科。上报事故统计
4、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第九条 一般事故报告范围:1、一次死亡(失踪)1-2 人;2、一次重伤 3-9 人;3、遇险人数 1-4 人; 4、 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 50-100 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 车辆火灾事故。 第十条 一般事故报告程序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4 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 ,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紧急报告范围1、一次死亡(失踪)3 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 10 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道路运
5、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紧急报告程序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1 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 计算) ,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 5 小时内补 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 8 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
6、(年、月、日、时) 、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 事故发生的地点、 道路类别(高速、 国道、 省道、 县乡道)、 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 、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 、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 统计报表第十四条 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 ,由各单位向公司安保部 逐级统计填
7、报,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 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 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 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五条 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 统计计算第十六条 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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