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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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职能,制订本工作制度。一、适用范围和监管部门1、本制度适用于市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市管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本制度所称市管工程,是指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称市交易中心)交易,并由市建设局监管的招投标工程项目,范围包括:市直部门、市直单位、市属企业和市级资金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中央、省在我市投资及中央、省委托我市投资的建设项目。2、除新罗区属项目外,其他非市管工
2、程原则上不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需要,招标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该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签注意见,由市交易中心报市建设局业务监管科室,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并由该项目的监管部门监管。3、工程施工和货物招投标的业务监管科室为建筑业科;勘察设计招投标的业务监管科室为科技设计科;监理招投标的业务监管科室为工程管理科;园林绿化招投标的业务监管科室为城建科(以下均称监管科室)。二、招投标监管内容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3、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合法;4、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和接受投标
3、人的投标;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6、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7、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实质性条款前后是否一致;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9、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10、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11、依法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投诉;12、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三、招标报备及审查1、市建设局监管科室履行以下职责:(1)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2)对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3)对备案材料中发现的违法
4、违规和不合理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局领导审定,按局领导的批示将处理意见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4)代拟并发出有关招标文件的责令整改通知;(5)对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各方依法进行监督;(6)对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和遵守评标纪律以及评标过程进行监督;(7)对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进行监督。2、进入市交易中心的市管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向市建设局提供备案的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的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成果文件向市造价站报备),并向市交易中心报送招投标流程。3、监管科室应在受理招标文件报备的5日(工作日,下同)之内完成审查,并填写招标文件审查
5、表(详见附件1)存档。4、市交易中心应在收到招标人报送的招投标流程3日之内答复招标人。四、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纠正1、招标人未依法发布招标信息、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由监管科室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或明显不合理条款的,监管科室应在接受备案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包括需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按以下规定处理:(1)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经监管科室审核(必要时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共同审核),报局领导审定后,采用以下方式通知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通知招标人)改正:一般以电话或当面的方式通知招标项目的负责人。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有不同意见的应陈述理由和依据,经监管科室研
6、究并报局领导同意后认为代理机构或招标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或依据不足的,仍要求其改正;同意代理机构或招标人陈述的理由和依据的,撤消原改正要求。经办人应及时做好通知过程、通知内容以及不同意见的记录。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接到改正通知后,既无不同意见、又不改正的,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2)招标文件未违法违规但存在明显不合理条款的,由监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审定后,以电话或当面的方式提请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研究,同时做好记录。五、评标专家的抽取1、市交易中心应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专用场所,配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设备和可显示电话号码的固定免提电话,并按龙岩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暂行办法抽取评标专家。通
7、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应使用免提通话。2、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或者专家库内的专家人数或专业不能满足招标工程评标需要,招标人用书面形式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在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所之前,向市交易中心提供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文件,并办理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所的手续。招标人用书面形式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应依法予以保密。需要到省交易中心抽取专家的,应提前一个星期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3、不在市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不在市交易中心抽取专家,需要使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应事先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需要专家的专业、人数及使用日期,并经该项目招投
8、标监管部门签注意见,报局监管科室并经局领导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在该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按期在市交易中心抽取专家。六、开标、评标监管1、在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都在市交易中心内开、评标。特殊情况需要在市交易中心外开、评标的,招标人应提前5日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监管科室会同市交易中心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市交易中心外选择的开、评标场所除应满足开、评标流程要求外,评标场所还应满足保密的要求。七、投诉的接受和处理1、投诉人当面递交投诉或反映招投标问题的材料,一律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受并即时呈阅或批转监管科室处理。其他科室、单位收到的投诉或反映招投
9、标问题的信函,应即时交局办公室。非书面形式的投诉一律不予受理2、监管科室经办人员收到投诉后,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投诉是否符合招投标投诉处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填写招投标投诉审查表(详附件2),提出初步审查、处理意见,在处理设计招投标投诉时,监管科室设计科除对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外,还要对设计方案合理性,即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经监管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审定。初审内容包括:(1)是否属于市管工程;(2)是否超过投诉时效;(3)投诉书上印章、签字等是否齐全,是否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4)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5)投诉事项是否具体,是
10、否提供有效线索,能否查证;(6)投诉人是否为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及者,及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7)投诉是否已作出处理决定,投诉是否提出新的证据;(8)用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的对象为投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单位已递交了投诉书、本人是否亲自在投诉书上签字,投诉书上的公章是否真实。3、投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诉书后3日内,不配合监管科室对其投诉件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其投诉不予受理。4、以投诉形式递交,但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或不属于市建设局受理的投诉,除无法告知的以外,应在收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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