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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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设计(论文) ( 级)题 目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 系 别 政法系 专 业 法律事务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摘 要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有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于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
2、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发展历程;局限性;建议目 录序 言1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21.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22.行政听证制度的重要性2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2二、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相关规定2三、当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发展的局限性4四、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建议和结论51.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建议5(1)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5(2)完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6(3)听证的参加人员6(4)听证的公开原则6(5)关于听证记录的约束力72.结论8参考文献9致 谢10序 言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
3、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被处罚的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贯穿于行政处罚整个过程的始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就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它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提出自己主张的场合,行使公平权利的时刻,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可以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所建立的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推动行政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虽说听证制度最早起源于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已有很长历史,但在中国的发展仅
4、有20年,且在我国的发展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民主国家的司法改革环境下,而听证制度所蕴含的程序公正价值是法治和民主进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建立完善和科学的听证制度,对促进法治和民主建设的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1.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行政听证程序起源于英美普通法系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听证最开始是应用于司法中的,当时它是审判过程中一道非常重要的程序。听证的实质意思就是听取别人的意见,这一制度可以追溯到圣经当中。后来首先为立法所吸收,被称之为“立法听证”。听证制度正式
5、运用于行政中已经是20世纪末期的事了,但是发展相当迅速。2.行政听证制度的重要性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这是因为: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公开是行政法中的灵魂,就可以说没有公正与公开也就不会有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公开与公正的最终目的是让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不单单是给相对人一个结果。使相对人得到某种权利,通过权利的充分行使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外的最主要的是西方的行政听证可以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找到根源,而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各个国家的听证制度内容虽然都很不一样,但是其法理基础都是相类似并且都是很深厚的。一般将听证作如下定义: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
6、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我国于1996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二、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相关规定在现行立法中,我
7、国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之中。根据这两部条例,听证程序存在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和审查这两个环节中。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非常简略和笼统,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 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除了类似的笼统规定,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程序性安排。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8、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这些立法规定是我们研究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最原始也是最可靠的素材。一方面,应该肯定的是,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行政立法中的听
9、证程序,这是可喜的巨大进步,而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我国尚未建立行政立法听证程序。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对法条的研究,就会发现现行立法对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构建是非常粗糙和不完善的。具体来说,这两部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是都重职权而轻职责,听证会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举行,也就是说举行听证会是一种行政裁量权,并且是一种缺乏监督、约束和救济的裁量权,因为没有规定任何相应的救济机制和法律责任;二是重粗放而轻精细,立法的规定都相当抽象和原则化,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和行政立法听证的经验不足,但是一个缺乏可操作性的法条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三是重流程而轻程序,这两部条例与其说是制定程序条例,还不如说是制定流
10、程条例,因为所规定的都是立法和听证的操作流程和环节,而不是承载了自然正义和控权价值的程序。 正如前述,行政立法的立法性和行政性使得我们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一些行政法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立法法在这里有点令人失望,它只是用任意性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了立法机关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来听取意见,并且回避了听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但是行政处罚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法中对听证程序的建设性规定很有参考意义。譬如,可以参考行政许可法中对依职权听证和应申请听证这两种听证启动方式的设计,改变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仅能依职权启动听证的安排,这样可以
11、使得利害关系人能够主动要求和推动听证的举行。又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缺乏对听证主持人的相关规定,而行政许可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以此保证听证的公正和有效,这对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完善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但是实际上,在行政立法过程中举行听证并不少见。如在2007年2月7日洛阳市政府法制局就洛阳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举行立法听证会,进一步征求社会各界对该规章的意见。又如,作为全国首个网上立法听证,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于2005 年11月在新华网举行了“坚持以人
12、为本创新行政执法”网上立法听证会,就10 大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听证,来自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协社法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及市级主要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人听取了网友的意见并展开讨论。三、当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发展的局限性1.自由大宪章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的听证原来只适用于司法审判,意为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听证,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而我国一直“轻程序,重实体”的司法理念在司法领域排斥和否定了这一制度 ,目前仅在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层面上适用了听证制度。2.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贫富差巨大、教
13、育水平十分落后的特点制约着我国国家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适用范围。如立法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一条将举行听证的法律案范围限定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3.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虽然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程序均有听证程序的适用,但是由于我们行政法的相对落后使得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停留在文字上,并未发挥起价值,最典型的就是行政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而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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