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发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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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发票领购和保管 第三章 发票开具 第四章 取得各种发票管理 第五章 内部处罚 第六章 外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拟稿人: 审核人: 审批人:日期: 日期: 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发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收付款凭证,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2、开具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具体包括:(1)公司从税务部门购买并开具各种发票。(2)公司从外部取得各种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输业、餐饮娱乐业、服务业等各种商业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第二章 发票领购和保管第三条 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发票领购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 办税人员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发票。第五条 发票专管员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如因保管不慎造成发票丢失或毁损,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按税务局规定及时登报声明外,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应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第六条
3、 财务部须专门指定经税务机关培训财务人员(以下称开票人员)负责发票开具。开具后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七条 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发票专管员负责保管购买票据和开具发票专用设备,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发票专管员因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发票移交手续,填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内容必须包括:尚未开具空白发票份数及发票号码;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份数及号码;所保管发票抵扣联份数、册数及发票号码;发票登记簿、领购簿;移交人、接交人、财务主管签字或盖章。移交清查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财务主管各一份
4、。第三章 发票开具 第八条 公司业务人员必须根据真实业务往来提出开票要求,并提交发票开具审批表见附件表1,给财务部开票人员。公司业务人员严禁违规开票,若有违犯,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 发票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发票管理办法,严禁违规开票。若有违犯,公司将严肃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及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第十一条 发票开具时不允许有下列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及实际
5、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及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及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四)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五)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十二条 开票人员在开发票前必须认真核对开票信息,严格依据公司相关部门签订销售合同、协议等凭据(如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开具审批表)准确地开具销售发票。销售部门销售产品时除零星产品外都要及客户签订合同。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审核(以下简称审核人),开票人员和审核人不得由一人兼任。审核人必须对开票人员开具发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能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十四条 发票审核内容包括:1、开票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相
6、关部门负责人签字(销售合同,发票开具审批表)2、货单位名称是否及签订合同一致;3、发票开具是否规范、项目填写是否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货物名称开具为XX一批或XX一宗必须附销货清单,货物名称必须明细,不能简单归类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备品备件;4、开票内容及合同业务内容是否一致;5、是否按照本企业提供开票资料开具;6、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
7、次留存。第十六条 客户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客户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客户方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客户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客户方留存;第二联由客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客户方财务专用章。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客户方填报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
8、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及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客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客户方送交我方留存;第三联由客户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客户方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客户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我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及留存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第十八条 我方凭客户方提供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及通知单一一对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为本制度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我方开票当月;(二)我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客户方未认证或者认证
9、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制度所称抄报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第十九条 公司已开具发票,开票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并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及时送达客户方,因超过税法规定时限,客户方发票无法抵扣或报销,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条 发票传递,必须建立“发票交接登记表”见附件表2、3,以反映发票传递过程,明确责任。对已开具发票,领取人必须在开票人“发票交接登记薄”上签收,内容包括领取发票发票种类、开票日期、客户(供应商)全称、发票号码、发票金额、发票份数、签收(交接)人、签收(交接)日期签字等相关信息;客户
10、单位人员从财务部直接领取发票时,还须提供经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本单位相关部门业务人员传递发票,相关业务人员应建立“发票交接登记表”;由相关业务人员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发票,应详细登记发票寄出时间、邮局名称,并保留相关邮寄凭证,邮寄发票必须以特快专递寄出,以确保发票安全。第二十一条 发票抬头必须及收款单据上客户名称完全一致。第二十二条 客户需向财务部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后方可开具专用发票。第四章 取得各种发票管理第二十三条 相关业务人员应建立“发票交接登记表”,对收到发票传递进行详细登记,以明确责任,确保发票内部传递安全。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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