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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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1. 适用范围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1.2.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划分遵照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1.3.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以及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1.4. 重伤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5. 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2. 工作主体职责2.1. 公司、分公司负责制定
2、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制度;负责对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监视检查;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生产平安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2.2. 工程部负责工程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落实、整改。2.3. 事故报告职责:1.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工程部负责人报告。2. 工程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3. 工程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分公司、公司报告。4. 分公司、公司在
3、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进展指挥和抢救。5. 事故信息对外传递由公司各级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及时、如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2.4. 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职责:1. 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由各级分管平安生产的主管领导负责;未配备分管领导人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负责。2. 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和工程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平安管理责任。应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3. 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管理的各级平安生产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
4、律、法规、标准、标准、规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4. 公司各级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平安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加强监视检查,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平安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备查。5. 公司各级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因素的平安技术措施管理,为重大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效劳,尤其针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平安管理,必须了解、掌握其平安技术特性,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治理和监控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并对
5、从业人员进展专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6. 各级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各级机关驻地的消防、治安防恐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适时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评估工作。3.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记录3.1. 事故报告3.1.1. 施工现场平安事故发生后,工程部必须立即不得超过30分钟向分公司报告。分公司接到报告后不得超过20分钟向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由公司领导或主管领导决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平安生产监管局和建立主管部门报告。3.1.2. 施工现场分包方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工程部报告,工程部和分包方均依上款规定向上级报告。3.1.3.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
6、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平安事故。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工程有关单位名称;2. 事故的简要经过;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 事故的初步原因;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7.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8.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3.1.4. 事故发生后,事故工程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受调查、询问。3.1.5. 抢险和调查工作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工程部、分公
7、司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四不放过整改安排报送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和平安部。3.2. 事故调查3.2.1.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3.2.2. 查明事故经过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前,施工作业状况;2.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3. 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5. 事故报告经过;6. 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7. 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8. 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3.2.3. 查明事故原因。事故原
8、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应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3.2.4.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性质是指人为事故或自然事故;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3.3. 事故处理3.3.1.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工程部立即停工整改:发生一般事故的,停工3天整改;发生较大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停工15天整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山西建总有要求的,按要求进展停工整改。3.3.2. 工程部整改后报请公司平安部复查,或报请区县级以上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和建立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前方可继续施工。3.3.3. 事故发生的工程
9、部、分公司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公司平安部应当加强监视检查。3.3.4. 政府进展的事故调查和处理,认定需要另行处置的,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文件执行。3.3.5. 公司、分公司、工程部对发生的事故,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那么,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根底上,按照有关奖惩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展处理。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3.3.6.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通过查明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发现平安管理工作的漏洞和缺失,从事故中总结经历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今后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3.4 事故记录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
10、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记录事故:由工程经理组织技术人员、专职平安员、作业班组负责人等,向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进展记录。 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经理或专职平安员,由工程经理或专职平安员立即报告给公司、分公司领导和公司、分公司平安生产管理部门。严重未遂事故由工程经理主持进展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平安部。4. 重大事故隐患4.1. ?根据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建质
11、字2021464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1. 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培训或使用平安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2. 未按要求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3.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在施工前未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的;4. 施工现场“四口、临边等平安防护多处三处以上不到位的;5. 基坑支护工程未按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和未进展位移和沉降监测的;6. 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7. 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
12、芦等起重机械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等设施进展验收而投入使用的;8. 委托没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9. 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历收而投入使用的;10. 未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或未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的;11. 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和建筑起重机械未到达平安操作距离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的;12.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13. 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制止使用产品的。4.2. 公司、分公司平安生产管理部门在日常平安生产监视检查中,发现工程部施工现场降低平安生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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