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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与律师制度考点提纲上篇 公证制度第一章 公证法律制度概述一、 公证的概念(识记)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二、 公证的法律性质(识记)公证的法律性质是公证机构的民事证明行为。三、 公证法的概念(识记)公证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四、 根据公证法的范围大小,对公证法的划分(领会)狭义的公证法仅仅指系统规定有关公证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公证法典,广
2、义的公证法是指一切规定有关公证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五、 公证法的作用(领会)公证法是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它对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公证执业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和公证法律责任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六、 公证法学的概念(识记)公证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部门法学,是对公证立法和公证法的适用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七、 公证法律制度的概念(识记)公证法律制度是规范公证证明活动以及进行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八、 公证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领会)公证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
3、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包括:1. 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是公证证明活动的主持者。(识记)2. 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识记)3. 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公证机构向其核实有关情况而参与公证程序,享有一定权利和负有一定义务的主体。(识记)4. 其他公证参与人:是指
4、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为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保障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参与公证程序活动的人。主要包括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和其他协助人。(识记)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领会)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领会)九、 公证的特征(识记)第一,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第二,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第三,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十、 在法律规范的体系中,与公证法关系最密切的是民商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识记)十一、 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领会)(一) 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二) 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
5、证;(三) 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1) 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的范畴;(2) 公证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十二、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领会)(一) 联系(1)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可以相互借鉴;(2) 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3) 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4) 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照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 区别(1) 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是证明行为;民事诉讼是司法活动,是
6、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2) 法律后果不同。(3) 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十三、 新中国公证制度的初创和初步发展是从1949年到1957年。(领会)十四、 公证法律制度的作用(领会)(一) 公证法律制度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二) 公证法律制度的预防纠纷作用十五、 公证的预防性(识记)公证活动一般发生在纠纷发生之前,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有助于消除纠纷隐患,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十六、 公证的独立性(识记)公证的独立性是指公证机构独立地行使公证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十七、 公证的专业性(识记)第二章 公证活动的基本
7、原则一、 公证活动基本原则的概念(识记)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公证活动基本原则的意义(领会)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体现了公证活动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三、 真实原则的概念(识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要查明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也就是说公证文书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确实发生的事实,没有任何虚假因素。四、 真实原则的内容(领会)(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确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可靠1.对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
8、审查标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仅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对法律行为的载体的内容不承担责任。2. 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识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除对待证事项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外,还必须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其内容必须是真实、合法的。3. 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对文书文本相符类公证,通常不对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证书类公证,必须对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4. 公证员必须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并且认真、系统地分析审查判断证据。五、合法原则的概念(识记)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形式、内容、
9、取得方式及公证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公共利益。六、 合法原则的内容(应用)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进行公证活动,都要遵守公证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中有关公证制度的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才能办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审批,不得擅自出证,出具的公证书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3.应当遵守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实体法的规定。七、独立原则的内容(领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法律证明机构,独立行使司法证明权,依法履行
10、公证机构的职责,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八、 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概念(识记)自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由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办理公证。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或者确认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当事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否则就不发生法定效力。我国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实行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九、 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意义(领会)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既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又保障了市场运行中重大而复杂的法律关系被强制“事前调整”,有利于发挥公证作为民、商事活动的过
11、滤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十、 回避原则的概念(识记)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及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不公正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十一、 回避原则的意义(识记)一可以防止公证员因沾亲带故,对公证的事项先入为主,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偏袒证明;二可以避免引起他人对公证工作的嫌疑和非议,以利于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十二、 公证中回避的方式(领会)一是公证员依法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十三、 公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领会)第一,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近亲属的公证业务;第二,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12、业务;第三,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证业务。十四、 保密原则的概念(识记)保密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证明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负有保密义务。十五、 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的概念(识记)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国和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各种行为,并使用本国的和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制作公证文书。第三章 公证机构与管理体制一、 公证机构的性质(识记)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既非国家
13、机关,亦非企业事业单位,而是类似法律服务性质的中介机构,专司证明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证机构的特征(识记)(1)公证机构的法定性;(2)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性法人;(3)公证机构的独立性(识记)第一,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公证机构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二,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即公证机构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4) 公证机构是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5) 公证机构具有服务性;(6) 公证机构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独立性是公证机构的两个基本特性。三、 公证机构的任务(领会)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
14、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的任务还有: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
15、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法律咨询。四、 公证机构的禁止行为(领会)(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五、公证机构的权利(识记)1.核实权;2.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3.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4.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六、公证机构可以受理的事项(识记)(1)申请
16、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即公证机构的任务);(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即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七、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识记)(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
17、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八、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的事项(识记)(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2)公证书出具之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九、公证机构的义务(识记)1.保密的义务;2.出具公
18、证书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3.回避的义务;4.接受复议或者申诉的义务十、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识记)我国公证机构采取的设立原则是许可设立主义。十一、 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领会)(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的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十二、公证机构设立的程序(领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十三、 公证协会的概念(识记)公证协
19、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十四、 公证员协会的法律性质(识记)我国公证员协会的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十五、 公证协会的组织结构(识记)1.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理事会;3.常务理事会十六、公证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识记)(1)定期修改协会章程;(2)决定讨论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4)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行使的职权。十七、理事会的职责(识记)(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3)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会长和副
20、会长都应当是执业的公证员,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4)根据需要增补或罢免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5)决定设置或撤销协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6)制定协会的办事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十八、我国的公证管理体制(识记)我国的公证管理体制是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第四章 公证员一、 公证员的概念(识记)公证员是指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二、 公证员的任职条件(识记)积极条件1. 国籍条件 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 年龄条件 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 品德条件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
21、 业务条件(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特许条件,即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消极条件(即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三、公证员资格的取得方式(识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曾经从事法律职业且考核合格四、 公证员的任命程序(识记)1.提出
22、申请2.机构推荐(公证机构推荐)3.报请审核(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4.行政任命(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任命)5.颁发证书(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司法部的任命颁发执业证书)五、公证员免除的情形(识记)(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六、公证员免除的程序(识记)第一,有公证员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由省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被吊销证书的,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第二,
23、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第三,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七、 公证员的法定权利(识记)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八、 公证员应承担的义务(识记)(一)遵纪守法;(二)恪守职业道德;(三)依法履行公证职责;(四)保守职业秘密九、公证员执业道德的内容(领会)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十、 简述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应用)公证员是法律工作者,是公证
24、机构的核心人员,是独立办理公证事项的执业人员,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签名。由此可见,公证员具有独立的、中立的法律地位。十一、 公证机构享有证明权力的意义(应用)一方面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公证员享有并行使一定权力,保证其不受其他机关、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规定公证员合法行使权力,防止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不利影响,也为其他社会成员寻求救济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第五章 公证书一、 公证书的概念(识记)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书。二、 公证书的内容(识记)(1)公证书编号;(2)当
25、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词;(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5)出具日期。三、公证书的生效(领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词的,宣读日期即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四、 公证书的发送(识记)公证书做好后,公证机构应将制作好的公证书正本及当事人要求的若干份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五、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识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从法律上确认了公证书是一种可
26、供人民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它的证据效力要强于其他任何证明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六、 不同遗嘱之间发生冲突,应以哪个为准?(识记)以公证遗嘱为准。七、 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效力(领会)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未经公证,该事项不能产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效力。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其生效要件;对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根据设定该法定公证事项的各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八、 对强制执行效力的理解(识记)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
27、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务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证明,同审判机关作出的给付判决是相同的,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九、 赋予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意义(识记)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一些逾期不履行的、没有争议的债权文书不经过民事诉讼程序,而由当事人直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平息纠纷,减少诉讼,避免因诉讼而导致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耗,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领会)(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
28、价证劵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十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领会)(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十二、强制执行效力争议的解决(领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
29、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十三、 公证书的制作要求(领会)主体要求:公证书只能由具备公证员签名或加盖签名章,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求:公证员制作公证文书应当做到规范化,不能违反格式要求,不得任意制作。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公证文书格式制作公证书。内容要求:(1)公证书的文字表述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的要求;(2)公证书的公证词与其所证明的法律文书(如合同、协议等)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如果相互脱节或者相互矛盾,都会使公证书部分或全部无效;(
30、3)公证书的语言必须精炼,文字表述要准确。十四、 公证书的制作过程(领会)(一)草拟公证书(二)公证审批,除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证明事项外,其他都必须经过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办理的工作业务。审批工作由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他们指定的公证员负责。(三)制作公证书十五、公证书的更正(领会)公证书的更正、修改,是指公证机构对已经发出的有不当之处的公证书,将其收回,进行修改、更正,或另行制发补正公证书的活动。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十六、 公证书撤销的概念(领会)公证书的撤销,是指公证机构发现
31、已经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依法作出决定,予以撤销的活动。十七、 公证书复查的后果(领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合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1) 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2) 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3) 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4) 公
32、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5) 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十八、公证书撤销的后果(领会)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第六章 公证执业区域一、 公证执业区域的概念(识记)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业务的分工和权限。二、 公证执业机
33、构的布局(识记)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三、 公证执业区域包括的内容(识记)我国的公证执业区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某一公证机构执行公证职务的区域范围;(2)按照哪种标准确定某一公证证明活动由特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四、 公证执业区域确定的原则(领会)第一,便于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原则;第二,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第三,平等原则;第四,均衡原则。五、 划分公证执业区域的意义(识记)第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第二,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第
34、三,增强我国公证在世界各国间的公信力。六、 我国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单位(识记)(1)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划分各个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此时,该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与县的行政区域一致;(2)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为单位划分各个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此时,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就有差别,具体区域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定。七、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规则(领会)(1)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申请人是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通常以户口本或者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准;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以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
35、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2) 由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受理(3) 由行为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法律行为地,是指实施法律行为的地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业务是法律行为时,法律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有权受理。(4) 由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5)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之前规定。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八、
36、公证执业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应用)(一)使(领)馆公证国内公证机构只受理在我国境内的申请人申办的,或者境外当事人委托国内亲友代办的公证证明事项。多数情形下,我国驻外使领馆只受理中国公民在国外发生的事实的公证。公证事实发生在国内的,原则上应当向我国办理涉外公证证明业务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亲友在国内办理公证并经外交部领事司或者其授权单位认证,也可经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二) 根据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1.商检机构的证明出口商品检验证书和进口商品检验证书与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同等的效力。2. 卫生管理机构的证明国际卫生管理机构有权出具免疫证书、健
37、康检查证书、出生证书、死亡证书等,这些证明文书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3. 商标管理机构的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书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4. 特殊情况下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针对遗嘱、委托行为等出具的证明书(1) 航行中的船舶、航空器上的负责人;(2)在野外的勘探队、考察队及其他在野外工作的组织的负责人;(3)执行剥夺自由的场所如看守所、监狱等单位的负责人;(4)部队的政治机关或军官。 第七章 公证法律责任一、公证法律责任的概念(识记)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违反与公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公证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给公证当事人和公证利
38、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 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识记)(1)公证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违反公证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证法律责任保护的客体是公证活动秩序;(3)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4)公证法律责任是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三、公证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识记)(1)公证法律责任的产生必须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职务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承担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4)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5)职务过错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公证法律责任
39、的因果关系(领会)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直接的、必然的客观联系,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构成公证法律责任。五、 公证法律责任的意义(领会)第一,公证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公证员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行使证明权,提高公证的质量,降低和避免错误公证结果的出现,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公证法律责任有利于公证员坚守执业道德,加强公证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从而认真对待自己所从事的公证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公证事务,认真行使证明权;第三,公证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公证的威信和威望。六、 公证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领会)公证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
40、证员在办理公证或者从事与公证有关的职务活动中,触犯了刑法,并且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受到刑事制裁的法律后果。七、 公证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识记)(1)公证的刑事责任主体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2)公证的刑事责任必须是在办理公证或其他有关公证的事务中出现的;(3)公证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于触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八、公证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识记)公证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活动中或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纪律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九、 公证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识记)(1)公证行政法律责任实行分级处罚原则。有权
41、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两级,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一是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两级司法行政部门都有权作出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这四种处罚,而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只能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2)公证行政法律责任实行责任法定原则。(3)公证行政法律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4)公证行政法律责任性质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处罚权,具有国家强制性。十、公证行政法律责任的条件(应用)首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行为出现了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其次,行政处罚只能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其他行政机关无权作出此项行政处罚。十一、 公证行政
42、法律责任的救济手段(应用)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二、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识记)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由于过错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公证机构依法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十三、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应用)(1)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及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2)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由于公证员违法行为所引起的。(3)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4)公
43、证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十四、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用)(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过错(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有当事人及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损害结果出现(4)公证员的过错行为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关系。十五、承担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程序(应用)1.启动程序2.调查程序3.裁决程序十六、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救济(领会)对受理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诉,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44、益。十七、 公证处与公证员在承担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时的关系(领会)公证文书是以公证处的名义出具的,公证员的公证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具体承办某项公证业务的公证员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却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者,而由公证员所属的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证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第八章 公证程序一、公证申请人的概念(识记)在公证活动过程中,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人,称为公证申请人。二、 公证申请人的条件(识记)(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2)与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三、公
45、证申请人与公证当事人的不同(领会)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申请的人与公证当事人是有区别的,并非所有公证申请人都能成为公证当事人,只有当公证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证申请人的公证申请被公证机构受理后,公证申请人才能成为公证当事人。四、 公证申请的提出主体(识记)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公证员、公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3.必须亲自申请的情形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证明事项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
46、人代理。五、 申请公证的方式(识记)申请应当以申请表的形式提出。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5)申请的日期;(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六、 申请公证时应提交的材料(识记)(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需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申请公证的文书;(4)
47、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七、公证受理的条件(领会)(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即公证机构的任务);(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即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八、公证受理的程序(识记)(1)制作受理通知单;(2)履行告知义务;(3)建立公证卷宗;(4)收取公证费九、审查核实的概念(识记)公证的审查核实,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在收集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解、查证的活动,审查核实是公证活动中比较重要的环节,是保证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真实合法的关键。十、 公证受理后审查核实的内容(识记)(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