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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各单位、科室: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督促隐患整改,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生产中发现的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现将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重大隐患挂牌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一、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成 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
2、检科长兼任二、重大隐患排查1、由总经理牵头,安检科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并分组,每月开展一次矿井全面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参加部门及人员: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安检科各施工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2、每周由总经理亲自组织一次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3、由安全副总经理牵头,安检科负责抽调机关部室相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定时组织不少于一次“三违、三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4、由总工程师牵头,生产科负责抽调机关部室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每月分别组织不少于两次“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火工品等作业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5、由机电副总经理牵头,机电科负责抽调机关部室及相关
3、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机电、运输等作业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6、由生产副总经理牵头,生产科负责抽调机关科室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雨季“三防”、应急救援措施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7、其他业务部室由分管矿领导牵头,根据业务分工及实际情况,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8、各专业组对已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要求、治理期限、治理措施等内容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9、基层单位依据本单位制定的隐患排查制度,由队长牵头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4、及部室责任划分、“一通三防”方面1.1、矿井要建立健全 “一通三防”专业机构,人员配备要满足需要;建立并落实各级“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1.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局部通风设施构筑管理要规范,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实现分区通风;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瓦斯超限、风速超标等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由生产技术部负责。1.3、按规定进行矿井阻力测定和年度全矿井反风演习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按规定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由机电科责;矿井救灾演练由安检科负责。1.4、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
5、统且运转正常,各类传感器安设要符合规定、管理维护到位,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认真执行自动监测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瓦斯检查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其中自动监测由调度室负责;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1.5、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且运转正常,防尘、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完善并落实到位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其中综合防灭火系统由综合办保卫负责人协助;生产过程中防尘措施要有效,作业环境达到标准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2、水害防治情况2.1、按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管理人员和
6、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有生产科负责。2.2、具备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资料和各种台帐,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由生产科负责。2.3、水文地质要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防、排水系统要完善,承压水开采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由生产科负责,其中完善排水系统由机电科负责。 2.4、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由生产科负责,并对全体井下职工进行避灾培训由安检科负责。2.5、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矿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要按
7、规程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生产科负责。2.6、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留设防水煤柱,不能存在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现象由生产科负责。2.7、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可靠的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在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前要建成防、排水系统由生产科、机电科分别负责。 2.8、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要制定有探放水措施,探放水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探放水设备能满足“超前距”要求由生产科负责。2.9、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明显透水征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由生产科负责。3、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不能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
8、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由生产科负责。4、机电管理情况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巷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由机电科负责。5、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管理由生产科、安检科负责。6、火工品管理情况火工品采购、管理、使用要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回收制度由综合办负责;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由生产科、安检科负责。7、防止“三超”情况按核定生产能力
9、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管理由调度室、生产科负责。8、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时,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由调度室负责。 9、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由生产科负责。10、制度落实情况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检科负责;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
10、制度由调度室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由安检科负责;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各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由综合办负责。11、井下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由综合办负责,全部佩戴有效由安检科负责;严格执行入井人员验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由安检科负责。12、严格执行复工验收制度,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由生产科负责。 四、隐患分类1、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基建矿井、地面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
11、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1、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2.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基建矿井、地面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发现后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措施,上报安检科,明确隐患整改的日期及责任人,安检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限期整改的日期,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凡是在限期内完成隐患整改的给予责任
12、单位负责人500元奖励,副职按照正职的0.8倍执行。凡是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给予责任单位正职500元罚款,副职的罚款按照正职的0.8倍执行;凡是到期未整改或者弄虚作假,假整改的,给予责任单位正职1000元处罚,副职按照正职的0.8倍执行。3、事故隐患按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和其它类。五、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
13、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3、煤及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及局部防突出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治措施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
14、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
15、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
16、报告、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检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加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突出矿
17、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高瓦斯矿井、煤及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单回路供电的;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
18、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过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19、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及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转包的;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
20、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15、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指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事故隐患。16、河南煤化集团下发的重大隐患认定的相关的隐患。17、永煤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隐患。六、重大隐患处理1、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矿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按总经理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处理,以“一事一议”、“五定”原则落实整改。3
21、、安全副总经理对全矿重大事故隐患及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4、安检科通过事故隐患大排查、“三违、三松”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公司及上级检查收集整理安全信息,建立台帐并按公司隐患统计表格对事故隐患分类、登记、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下发的隐患进行编号管理,并进行全程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及时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进行销号最终达到事故隐患的闭合管理。通风安全部同时负责监督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情况。6、其他各业务部室对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对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专项排查(顶板管理、防治水、“一通三防”由生产科组织,机电、运输由机电科组织,其他检查由对口业务部室组织)、日常检查、公司及上级检查,建立
22、台帐并按公司隐患统计表格对事故隐患分类、登记、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下发的隐患进行编号管理,并进行全程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及时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进行销号最终达到事故隐患的闭合管理。各业务部室于每月1日15时前将上月隐患排查台帐抄送安检科。7、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隐患的电话信息反馈及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或及业务部室联系。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协调工作。8、各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下发科室(返回整改单),由下发科室组织相关部室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单位继续进行整改,直到合格;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果以
23、书面形式通知下发部室(返回整改单),下发部室组织复查。9、各单位自查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按事故隐患“五定”原则负责处理;在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加强监测,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及时及相关业务科室联系。10、各科室及基层单位对事故隐患处理及时提供必要的运输、电力、风、水、材料、配件等支持。11、实行隐患排查整改公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七、事故隐患的上报1、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按要求逐级向上级安全监督监察及有关部门汇报,内容包括:隐患
24、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方案。2、安检科负责收集其他部室隐患排查台帐,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对每月、每季度、每年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经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报送。八、事故隐患奖罚1、各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按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制度、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处罚。2、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照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安全举报制度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3、隐患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对隐患进行落实整改的,罚队长100元;对推诿扯皮的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严重
25、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4、隐患整改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向安检科或业务部门汇报整改结果的,对队长及责任人各罚款50元。5、本单位及管辖区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的,罚队长各2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6、对人为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处罚,罚队长各200元,罚副队长各150元,罚班组长各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7、对于存在的事故隐患实行源头追溯制,当现场隐患存在时,路经该地点的安检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安排解决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罚安检员100300元,罚相关管理人员100500元(依隐患级别确定)。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理,并追究行政责任。8、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不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不采取临时措施,冒险蛮干的,罚队长、跟班队干各500元。9、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无措施施工的罚队长、跟班队干、技术负责人各500元。10、由于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细则规定进行处罚。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0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