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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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编制: 罗慧妍 王蔚 审核: 谢兵 批准: 崔凌霄 2012年6月1日发布 2012年6月1日实施目录0设计依据31 目的与范围32管理职责33各方责任43.1 名词定义43.2 各方责任43.3 安全审核63.4项目安全管理不作为的责任追究74管理内容74.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74.2 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104.3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124.5 临时工安全管理134.6 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144.7 供应商的管理164.8 货运承包商的管理165考 核17附件1 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告知书18附件2 安全协议书19附件3 施工队伍安全信息
2、表22附件4 相关方安全整改通知单23附件5 建筑施工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240设计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0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0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1 目的与范围1.1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2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指:谁接待谁负责,谁签订合同,谁就是执行和落实合同的责任主体。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和相关方。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此制度,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2管理职责2.1 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本制度,并代表公司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2.2 相关部门必须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同时将安全管理协议送至安委会备案。2.3 相关部门部长负责组织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督促相关方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委会负责监督执行。3各方责任 3.1 名词定义3.1.1 相关方:在本公司区域内进行基建施工、设备安装/维修、动力管线施工、产品配套供货、产品委托加工、物流服务、环保/卫生/绿化工程、后勤服务、各种商业业务接洽、参观培训等外来协作项
4、目的单位或个人。3.1.2 相关部门:公司内与相关方的业务对口接洽部门。3.2 各方责任3.2.1 相关部门责任(1)在签定项目合同中,必须有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双方责任义务条款,满足法律规定和双方法定义务的履行。(2)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向相关方提供本公司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制度文本资料和安全信息,履行告知责任;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承担安全协调、检查责任。(3)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外来工程作业项目承担安全审核责任和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4)凡在公司统一工作时间以外的时段有外单位人员进入的场所,该场所的所在部门必须派人跟班值守。 相关方责任相关方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宣传、培
5、训,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相关方除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治安、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相关方人员进入厂区,必须佩带公司制发的出入证,并接受保卫、安全人员的检查。(2)相关方人员不得在公司内生产现场和要害部位摄影和照相。若有需要,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3)相关方人员因业务需要进入生产现场和要害部位必须经该单位领导同意,并有公司人员陪同;相关方人员进入锅炉房、空压站、电站、燃油库、化工库等危险部位,还必须履行进出登记程序。(4)相关方工程作业区域的设定、警示和隔离a工程作业区域的设定不得影响公
6、司生产的正常进行,避免在同一时间和空间交叉作业。一般情况下,工程让生产;下列情况下,生产让工程: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紧急事件处置、避免公司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工程。b在道路和车间内施工,必须用明显的警示标志划定和隔离施工区域;在无法封闭和隔离的情况下,必须安装红色警示灯。c有高空坠落、塌陷和绊倒危险的施工区域,必须设置适用的警示标志,实行区域封闭,禁止车辆、行人通行。(5)从事国家安全/健康法规所规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和饮食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资质证明文本,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6)动用明火作业或其它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作业,必须向安委会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a在工程
7、现场配置适用的和足够的消防器材。b清除动火施工区域的易燃物质和可燃物质。c安排专人进行现场防火监护,动火结束后,检查并清除火源,持续监火60分钟,方可离开现场。(7)作业现场的电器设施、线缆和接线装置不得有裸露和破损,取电、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电器使用的安全标准。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必须使用防爆电器。(8)严禁将电源线、压缩空气管、氧气管和乙炔气管放在地面横跨公路设置;跨越公路架设临时管线,其距地面高度必须大于4m。(9)未经授权,严禁动用本公司的任何设备/设施或其它资源。(10)工程单位必须保持工程作业现场的整洁和安全,文明施工,严禁将施工物资乱堆乱放,形成安全障碍;工程结束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
8、内整理现场,清除施工物资和废弃物。3.3 安全审核安全审核包括事前安全审核和过程安全监督,过程安全监督依据安全审核进行。3.3.1对长驻(一年以上)公司的相关方在每年的3月份以前进行一次安全审核;非长驻公司的工程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安全审核。3.3.2审核程序和方法工程单位填写安全信息表及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核职能管理部门通过检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两表作为项目合同附件和安全管理的执行依据(一式3份,项目合同甲、乙方各1份、安委会存1份备查)。3.4项目安全管理不作为的责任追究3.4.1凡未申报安全审核的工程项目,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停止其作业,直至通过审核。3.
9、4.2因未申报安全审核而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后果,公司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管理责任。3.4.3因相关方原因导致各类事故发生,公司将追究相关方的违章处罚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和重大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3.4.4违章处罚参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执行。4管理内容4.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1)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在协议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2)我公司与施工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3)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4)施工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
10、委会及有关部门同意。(5)施工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建材、物品不得堆放在公司区主通道、消火栓附近(1.5米范围内)等区域。不得占用主干道进行施工辅助作业,如需临时占用通道进行辅助施工作业或堆放物品,必须到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6)地面施工或进行建筑拆除工程项目时,必须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确保地下电缆、管道、电线等设施的安全。(7)施工现场的坑、沟、洞要设护栏或盖板,危险地区要挂明显标志,夜间需设红灯警示。(8)施工现场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9)施工现场需架设的临时线,必须按电气安全管理办法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施工现场进行
11、动火作业,必须清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有必要时应按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10)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消防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提出整改意见。(11)施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12)施工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时速限制在每小时10公里以内,并按指定路线行走。(13)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施工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14)施工
12、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85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15)施工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16)施工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17)施工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18)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19)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20)施工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21)施工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釜、贮槽
13、等)作业时,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委会、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22)施工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委会、技术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23)现场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24)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25)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14、26)施工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7)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28)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4.2 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4.2.1 有关部门必须对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许可证、
15、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2)承包方进入公司后必须办理以下手续。a到有关部门填写“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见附表)。 b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送交有关部门核查。 (3) 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4) 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4.2.2 实施安全保证条件确认,由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进行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4.2.3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施工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
16、,并指定现场施工联系人,定期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承包方整改。4.2.4 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需到公司安委会备案。4.2.5 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4.2.6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3)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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