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课件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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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课件文稿(链接部分请注意看表格汇总)第一章 物业管理概述第一节 物业管理的概念一、物业管理的概念的理解: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维修、养护、管理的活动、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业主对房屋等建筑物管理的四种方式:* 具体方式包括:* 业主自己进行管理、业主将不同的服务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专业公司、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条例的调整范围:* 条例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仅限于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条例并不强制业主必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但是,如果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来对物业进行管理,则应当
2、按照条例的规定来进行。条例调整的范围包括:* 调整住宅物业与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调整城市和乡村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的市场化特征*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原则* 非市场的房屋管理不属于物业管理市场原则:是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 目的:* 强调业主在市场活动中的自主权;* 强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纳入市场秩序。* 意义:提高业主的权责意识;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二、物业管理的特征* 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市场化是物业管理最重要的特征,双向选择和等价有偿是市场化的典型表现。第二节 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与发展一、物业管理的起源和发展19世纪60年代英国奥克维娅
3、希尔第一个行业组织:英国皇家特许屋宇经理学会二、城镇住房与住房制度改革* 我国物业管理是在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通过实行住房商品化制度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改革开放前城镇住房制度特征:* 住房投资由国家和国有企业统包;住房分配采取实物分配;住房消费采取福利低租金和国家包修包养制度。三、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 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 1993年,深圳市人大颁发了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同年,深圳开始探索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制度。四、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 1994年建设部颁布城市新建住宅
4、小区管理办法。它指出我国未来物业管理要走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它是我国第一步系统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文件。 * 2000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 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并实施。* 2007年,物权法通过,物业管理条例随之修改,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五、物业管理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促进经济增长 * 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 * 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增加就业 * 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 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推动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第三节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条例颁布前的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特点:* 借鉴性、过渡性、针
5、对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颁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推动我国全面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石。条例颁布前的主要制度建设:二、条例颁布后的物业管理制度建设 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特点:* 配套性、经验性、操作性* 条例颁布后的制度建设:第四节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一、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立法理念: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 立法指导思想:1、强调保护业主的财产权益,协调单个业主与全体业主的共同
6、利益关系;2、强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3、强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平、公开和协商方式处理物业管理事项。* 立法原则:1、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2、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3、现实性和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4、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三、条例创设的法律制度 * 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 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四、条例主要内容简介以物业管理条例补充文件为主条例的法律责任的特点*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存* 体现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原则
7、五、条例确立的基本法律关系* 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 开发企业与业主以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供水、供电等单位与业主以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社区居委会与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 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一、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 公共性和综合性* 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 即时性和无形性* 持续性和长期性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环境卫生服务、绿化管理服务、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管事项服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
8、案资料的管理三、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2004年)* 6个方面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3个等级的:注意:服务标准 要记各级标准之间的差别,尤其是数字之间的差别。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 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 选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与业主(使用人)的居住消费能力等因素。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一、物业服务收费原则* 合理原则、公开原则、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二、物业服务收费
9、管理(一)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二)物业服务收费形式* (包干制下)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酬金制下)预收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支出+物业服务企业酬金包干制的优点和缺点优点:简便易行缺点:透明度不高、收费低的时候,物业企业会亏损、市场不规范的时候,个别企业可能通过减少物业服务成本来保证企业利润。酬金制下物业企业的义务公布收支的义务、答复质询的义务、接受审计的义务(三)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构成*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
10、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注意: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中,除了以上9项还多了一项,即管理费分摊。(四)物业服务费的缴纳和督促* 非业主使用人的交费责任。条例第42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未交付房屋的交费主体。 条例第42条第2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委员会对欠费业主的督促义务
11、。条例第67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五)代收代交费用* 条例第44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补充讲义内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
12、法(试行)的规定 * 掌握以下内容:* 一、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义* 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和依据* 三、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 四、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的方法和标准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活动是确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分成两类: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第二,常规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就叫做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签订。但是要注意,选聘物业企业的不是业主委员会,而是业主大会。即: 选聘主体是业主大会,签约主体却是业主委员会。一、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管理事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
13、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附终止条件的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同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三、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一)在公共秩序维护中,物业公司主要尽以下三种义务:第一,告知业务第二,制止义务 注意,物业企业的有制止的义务,却无制止的权利,意味着这种“制止”只是口头的制止,而非通过行动去“阻止
14、”。第三,报告义务(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协助义务* 条例第47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与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这说明,如果出现了安全事故时候,物业公司要做好三项工作: 第一,报告 第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三,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注意:这个问题也会出现在物业管理实务的综合分析题中。* 条例第47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四、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15、的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就业主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责任的前提: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即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即使业主人身、财产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企业也不一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第四节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三章 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第一节 业主大会制度一、业主(一)业主的概念: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不受国籍、不受法人和自然人的限制。一般以产证作为辨认业主的依据(但不是最终的依据。)业主的三种情况: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待领权属证书人(二)业主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
16、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业主的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业主大会(一)业主大会的组成和性质*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的最高权力机构(二)业主大会的筹备与成立1、成立业主大会的限制和选择*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成立条件: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2、业主大会的筹备* 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
18、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筹备业主大会的工作要求:3、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三)业主大会的职责(四)业主大会活动规则1.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2.业主代理
19、人和业主代表人3.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表决效力: 实行业主人数占总人数和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双比例的形式*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与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与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六)-(七)双2/3通过生效;其余双1/2通过生效三、业主委员会(一)
20、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与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三)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
2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法律、法规以与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2、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七)业主委员会的改选与变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七)业主委员会的改选与变更*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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