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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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动物免疫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场动物免疫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场负责人作为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兽医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动物免疫工作。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免疫病种,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操作程序对应免动物进行100免疫。第四条 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等不宜免疫的和新生、补栏及其他需要补免的动物及时进行补免。第五条 认真填写免疫档案,对需要加施耳标的动物佩戴耳标,并按时报送防疫和生产信息。第六条 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检(监)测,并对检(监)测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动物及时补免。第七条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2、中心做好强化免疫工作。2. 用药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场药品管理,符合兽药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严格按照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兽药。第三条 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第四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违禁药品和其他禁用化合物,禁止将人用药作为动物药品使用,所有兽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第五条 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第六条 建立并保存兽药购买、使用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购入单位、用药时间、疗程、休药期等。第七条
3、 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兽药质量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的抽检。第八条 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兽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 对医疗废弃物需及时、规范处理,不得随意丢弃。3. 检疫申报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动物防疫法,切实加强本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工作,有效杜绝染疫或患病动物运出场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调出、出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工作。第三条 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调运,出售前3日(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条 按照现场检疫人员要求,积极主动
4、配合现场检疫人员做好现场检疫,如实提供动物防疫、消毒、诊疗、生产和疫病监测等信息资料。第五条 认真填写检疫申报记录,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申报记录须保存2年以上。第六条 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动物及动物产品方可出场;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出场,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场负责人对本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工作负总责。兽医技术人员和各栋舍饲养人员负责本栋舍发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第三条 饲养员发现饲养动物发病或死亡时,立即报告本场兽医技术人员。第四条
5、 兽医技术人员立即到现场诊断、核实,怀疑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报告兽医主管人员。第五条 本场负责人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第六条 本场兽医主管领导和兽医技术人员组织饲养人员对发病及其同群动物进行隔离,并对相关场地、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第七条 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理。5. 防疫消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场内兽医主管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管理工作,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检查和指导工作,各栋舍饲养员具体实施日常消毒工作。第三条 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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