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改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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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改善摘要:我国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方面所采用的方法在许多地方还需要完善,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趋势增强,我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就完善我国的国外税收抵免制度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抵免法 直接抵免 间接抵免 超限额 我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国际经济往来的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得到完善的。现行的我国的抵免制度在过去基本上满足了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了国际双重课税,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往来。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企业开始把目光投向世界,对外投资也迅速增长。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并且使得对外投资企业能得到正常的税收待遇,
2、这就需要我国在税收抵免制度方面作一定的完善改进。 一、我国现行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我国目前采用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为抵免法( )。抵免法是目前国际上较通行的消除国际双重或重复征税的方法。它是指居住国政府按照居民纳税人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这种方法承认收入来源低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一般来说,抵免法有三类:直接抵免法,间接抵免法以及多层抵免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3、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发布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在1997年进行了修订)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 1、对抵免对象的规定: 规定抵免对象为“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2、计算境外所得额,应分以下两种情况: (1)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指的是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2)非全资境外机构取得境外投资所得。指的是被投资企业分配给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而且规定,境外业务之间的
4、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对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额的抵免计算,也分为两种情况: (1)分国不分项抵免,即分国但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税收抵免限额纳税人境内外全部所得的应纳税额某国(地区)的应税所得额境内外全部所得总额 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一律按法定税率33计算。境外获得的减免税,在签订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可以视同已纳税进行抵免。 (2)定率抵扣。即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4、对超限额结转的规定: 规定已纳外国所得税超过当年抵免限额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超过该年度实际抵免额的部分补抵,
5、补抵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5、我国税法没有规定间接抵免条件。但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间接抵免的条件是纳税人持有下属外国公司10%以上的股份。 6、规定境外所得不论是否汇回都要按年申报缴纳所得税。可以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把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二、我国税收抵免制度的不足与改进 1、关于抵免对象的规定。 我国税法中,抵免对象规定不够明确,对可以抵免的所得税没有规定识别标准,也没有具体的抵免条件规定。这使得我国在对外签订协定时,我国无法可依,那么就可能会受制于外国
6、的税法。 因此在抵免对象方面,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第一,应明确税收与权利使用费、政府借款的实质性区别;第二,界定“以净所得为课税标准”的所得税的含义与范围,可定义详细的课税标准和定义。 2、境外所得额计算问题。 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境外所得时允许扣除的为取得该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这样的规定比较模糊,难以使人清楚地理解。有些限制性列支的规定,如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列支标准应如何适用于境外所得额的计算,都未见明确。而“暂行办法”对境外所得额计算分成的两种情况也有难以理解和模糊的地方,如没有明确对有关成本、费用的限定,以及没有明确境外投资的费用支出,如
7、贷款投资的利息支出和管理费支出等如何处理,是否应该作为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所有这些都还有待于细化明确。 在这个方面,我国税法可以进行改进,并细化与境外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的配比。具体做法是: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机构,包括全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依循所在国税收法规的规定,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再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扣除投资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支出以及应分摊的损失,以其做出上述扣除后的金额,为其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境外设立非全资机构,包括投资入股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按被投资企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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