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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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动火作业3、职责3.1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车间(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3.2特殊动火作业。由需动火作业的车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3.3一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
2、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检查签署意见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3.4二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安环部批准。3.5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批准。3.6厂区内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安装使用。3.7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时,经当班生产技术部值班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领导审查批准4、 管理内容与程序4.1动火作业的内容从事电焊、气
3、(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金属的钻孔,釜内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在禁火区内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使用电热工具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在禁火区内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施等。4.2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
4、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二级动火作业在煤气站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三级动火作业除煤气等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固定用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年申请次,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经生产厂长批准。每年人事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固定用火区应设
5、立明显的标志,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固定用火区内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动火点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须畅通4.4动火分析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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