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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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根本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标准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那么?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根本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人系指经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四川省内有权经营信贷业务的各级农村信用社。本方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在上述贷款人
2、处获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四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必须坚持平安性、效益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原那么,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的原那么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那么。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开展的效劳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表达本社社员股东贷款优先、“三农贷款优先的原那么。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第二章 根本规定第七条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一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市州办事处联社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险管会,负责监视管理信贷业务。监视管理以风险提示为主。风险提示不改变法人机构的信贷决策权利和责任。二县
3、级联社建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独立经营决策和管理信贷业务。县级联社理事长对贷审会决策通过的信贷业务,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利。三县级联社分支机构建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四信贷岗位。农村信用社应设立受理岗、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岗、贷后检查岗、风险管理岗、资产保全岗、尽职调查岗、档案管理岗等信贷岗位。第八条 实行审贷别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展分解,由不同部门岗位承当,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工程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
4、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可分设公司类客户部门和个人客户部门。二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第九条 实行信贷审查专员制度。信贷审查专员负责对拟提交贷审会决策的各项信贷业务进展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醒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信贷审查专员由省联社统一管理。 第十条 实行尽职管理制度。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各岗位信贷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制度。第三章 信贷对象及根本条件第十一条 信贷对象包括:一在农村信用社效劳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人
5、;二在农村信用社效劳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第十二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根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原那么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有正当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从事经营活动合规合法,自愿承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视及检查;四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根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政策和开展规划的要求,所从事
6、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以及质量监视部门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根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结欠贷款本息已清偿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申请票据贴现必
7、须持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有关商品交易、劳务供给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不予受理的信贷对象: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根本条件的; 二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的; 三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的;四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五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汇贷款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七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制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工程的;八工程建立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
8、安检等有权部门批准的;九在进展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十在征信系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对金融机构有恶意拖欠贷款行为的,被列入黑名单的;十一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平安行为的。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五条 信贷业务按会计核算的归属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承兑、保证、信用证等。第十六条 信贷业务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根本建立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农业、工商业、效劳业、建筑业等、循环额度
9、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保证、承兑等信贷品种。第十七条 信贷业务按对象分为公司类信贷业务和个人贷款业务。第十八条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二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三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十九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保证贷款,是指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按约定承当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
10、保证贷款,应综合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开展前景和已为他人提供担保余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额度。三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四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设定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质押贷款,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质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种类抵质物的抵质押率。第二十条 贷款按组织形式分为普通贷款、社团贷款和银团贷款。第二十一条 贷款按资金来源分为自营贷款和
11、委托贷款。第五章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第二十二条贷款金额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情况、归还能力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求能力确定。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年,超过10年应当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个人按揭贷款除外。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二十四条 利率及费率一贷款利率、银行承兑汇票和保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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