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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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一 目的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岗位及人员。三 职责与分工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的管理。2.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入职、岗中和离岗的体检,协助完善健康档案。3.财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落实工作。四内容与要求1.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
2、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本项工作。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为每年不少于一次。4.对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
3、复查或医学观察。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区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8.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8.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8.1.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8.1.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8.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8.1.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8.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8.2.1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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