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3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管理制度编号33-01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发布时间:2012年2月29日 实施时间:2012年3月1日镶黄旗绿能气体有限公司 发 布目 录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1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5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0断路作业管理规定34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37用火作业许可证( 级) 第 联3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 联40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 联41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 联42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 联43吊装作业许可证 第 联44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 联45断路作业通知单46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47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48安全
2、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和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区域内的各类动火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窒息、有腐蚀是我公司物料的主要特点。第二章 动火区域的划分及范围第四条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仓储区内划分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第五条 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仓储部提出申请,经设备部审查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固定动火区必须有明显的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第六条 库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余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
3、纳入安全动火范围:(一)、各种电焊、气割、气焊、切割器、砂轮机;(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三)、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四)、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五)、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灌区;第七条 动火管理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第八条 动火划分级别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动火分为特殊动火、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固定动火。(一)、特殊动火: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检修部位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1、正在
4、运行的工艺装置区;2、各类罐区、有毒介质区;3、有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及机房;4、易然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6、有易燃、易爆的成品、半成品或危险品仓库;7、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三)、二级动火:1、停工检修后,经过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3、全公司的系统管网;4、仓库、车库,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四)、三级动火:在厂区
5、内,除特殊动火,一级、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五)、固定动火:可在厂区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区,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第三章 动火作业的审批及动火分析第九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制定可靠的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审核,然后安全专工填写动火许可证,由分管副总审批后,方可动火。(二)、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单位的负责人会同设备部专职安全员,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设备部安全员共同审批后方可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有申请动火部门制定出安全技
6、术措施,由设备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三)、二、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三级动火作业有申请动火部门会同设备部专职安全员,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设备部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四)、任何级别的动火,动火人持动火证到达动火现场后,必须经动火区域班组负责人或设备部安全员检验动火证,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签字同意,方可动火。第十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动火管理范围内动火作业,应有动火辖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特殊动火、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连续作业8小时;二级动
7、火许可证分日常动火和大检修期间动火,日常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由消委会组织有关单位检查认定一次。第十二条 动火化验分析(一)、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二)、二级动火、三级动火是否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根据动火现场情况确定,若不需要分析,其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分析”栏一律用“/”表示,但必须有防范措施。(三)、采样分析在动火前1小时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动火许可证相应栏内。化验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四)、动火化验分析标准:当可燃气体爆
8、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五)、动火分析由设备部负责分析。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除、清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三)、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到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及装置隔绝。(四)、进
9、入设备内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五)、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许可证同时废止,待问题查清解除后,重办理动火许可证。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过程的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环保部的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规定的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一)、特殊动火:监护人必须是设备部专职安全员,自始自终在现场监督全过程动火情况,动火完毕后方
10、可离开。(二)、一级动火:监护人必须是设备部专职安全员,自始自终在现场监督全过程动火情况,动火完毕后方可离开。(三)、二级动火:监护人是设备部专职安全员或班组负责人,自始自终在现场监督全过程动火情况,动火完毕后方可离开。(四)、三级、固定动火:监护人是动火员工本人,员工之间互相检查动火部位。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及权限(一)、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二)、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三)、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格“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第十六条 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一)、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有较强的责任
11、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二)、动火监护人的培训: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培训部门组织的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培训部门发放动火监护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三)、动火监护人的职责:动火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休止作业采取措施;监护时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四)、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动火部位及动火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停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许可证,并
12、报告有关领导。第十七条 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一)、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限1处1张动火许可证,1名监护人。(二)、大检修期间的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限1处1张动火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内、统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动火,但最多不准超过3处。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界限划分(一)、无产权单位动火时,有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单位参照第八条),有动火所管辖区域事业部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二)、有产权单位到另一单位所管辖区域施工动火时,有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经所辖区域设备部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1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
13、审批后,方可动火。(三)、动火地点在装置区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可能有威胁时,动火许可证必须由仓储部领导在动火许可证上签批意见,必要时加派动火监护人和隔离措施。(四)、公用设施或办公大楼由公司指定单位负责的,在需要动火时,由指定单位根据动火级别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并指派动火监护人。第十九条 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及罐区维修和临时用电,仓储部电工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动火许可证(一)、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二)、动火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据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有的栏目不需要
14、填写时,一律用“/”表示。(三)、动火许可证的存档:特殊、一级动火许可证由设备部存档二、三级动火许可证由使用部门存档。(四)、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将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予以补充完善。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设备部负责解释。附:动火许可证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
15、为四级: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四条 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第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第六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
16、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及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十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
17、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第十二条 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及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
18、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及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第十四条 非载人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
19、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一) 在运行的关键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二)临时用电由
20、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及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第十一条 临时
21、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四) 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
22、施。(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危险性 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