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0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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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
2、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培训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 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第八条 未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第四章
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第十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第五章 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新工人进行闭卷考试。考试不及格者,重新培训。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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