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仪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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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文件编号: 名称:管理制度(仪表)编制单位:编制人: 审核: 批准: 批准执行日期: 目 录1. 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管理制度 32. 仪表联锁系统管理制度 263仪表技术管理制度 324. 仪表设备管理制度 335.仪表检修管理制度 356. 竣工装置验收管理制度 367. 仪表与其它专业的业务划分管理制度 378. 仪表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399. 仪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110. 仪表强制保养制度 4211.车间仪表的备品、配件管理 4312. 班组备表备件、标准仪器保管规定 4413. 仪表防冻保温管理制度 4514. 系统管理 4715. 仪表完好标准 5116. 可燃(有毒)性气
2、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5417. 中控室控制系统管理规定 5818. 工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6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6120. 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6221. 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制度 63 公司仪表车间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以下简称“仪表设备”)管理工作,提高仪表设备管理水平,保障仪表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仪表设备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对仪表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
3、学的管理,使仪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仪表设备是指在我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检测仪表、自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分析仪器仪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其辅助单元等。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仪表车间。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五条 仪表设备由仪表车间负责归口管理。仪表车间应设相应岗位和专职技术人员。仪表车间在主管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仪表设备的管理。第六条 仪表车间仪表设备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程和规定。(二)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三)
4、检查执行仪表管理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的情况。(四)参与新建装置、更新或技措等重点项目中仪表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等前期管理工作。(五)负责审批仪表车间上报的仪表设备零购、更新计划,汇总到设备采购,负责审批仪表车间 上报的仪表设备报废、仪表检修计划。(六)负责审查或制定公司仪表设备及其系统的技改技措项目计划。(七)负责公司仪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八)负责审核公司重要仪表设备的检修项目及方案,参与重要仪表项目验收工作。(九)负责组织仪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的交流及管理经验交流。(十)参加公司仪表设备的重大事故调查与分析。及时上报仪表设备事故分析报告,及时上报仪表设备事故分析报告。(十一)
5、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仪表设备台帐及档案。第三章 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第七条 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是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竣工、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前期管理工作。第八条 仪表设备规划主要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方向、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需要、仪表设备发展动态等因素。仪表车间负责制定本企业仪表设备规划。第九条 仪表车间应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项目中仪表设备的设计审查,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第十条 仪表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性能
6、价格比高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严格进厂质量验收,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第十一条 在新建、改扩建工程中负责仪表设备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仪表设备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3521-1999)进行。第十二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或负责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调试、竣工资料移交等方面的工作。施工单位在移交时,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0093-2002)、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3521-1999)进行,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接。要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
7、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一)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二)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三)隐患工程资料和记录;(六)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四)仪表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五)电缆绝缘测试记录;(七)仪表风和导压管等扫线、试压、试漏记录(八)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九)仪表校验和试验记录;(十)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十一)仪表设备交接清单;(十二)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十三)智能仪表、组态记录工作单;(十四)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等。第十三条 仪表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第四章 仪表设备分类
8、第十四条 仪表设备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一)过程控制系统;(二)检测仪表;(三)控制仪表;(四)联锁回路仪表;(五)在线分析仪表;(六)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七)特殊仪表;(八)其它仪表。第五章 常规仪表管理第十五条 常规仪表是指一般情况下通用的检测仪器仪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辅助单元及其附件、化验分析仪器仪表等。第十六条 常规仪表选型应考虑以下原则(一)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仪表选型应综合考虑其安全可靠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二)选用的仪表应是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优先选用经 19000或 9000标准认证的产品或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在工程设
9、计中不得采用未经工业鉴定的试制仪表。(三)仪表选型应考虑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规划,主流机种力求统一。(四)仪表选型应有利于全厂或区域性的集中控制和集中管理,有利于系统集成、信息集成、功能集成,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五)对于新建或改造装置的常规仪表配置、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3005-1999)之规定,各企业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或组织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防爆型仪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危险场所使用的仪表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防爆型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危险场所仪表的安装,配线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的技术要求。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
10、质。在危险场所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在危险场所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他回路,其防爆等级不得低于区域内其它仪表防爆等级。第十八条 放射性仪表现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安置使用应符合国家规范。第二十条 常规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要求。(一)检维部应建立和健全常规仪表运行、维护、校验、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二)仪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三)特殊仪表的维护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才能进行仪表的维护调校工作;放射性仪表应指定专职维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严格执行仪表设备的定期
11、检查、强制保养制度,搞好计划检修工作。备用仪表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五)仪表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六)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七)当对参加联锁的常规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要求进行。(八)常规仪表的检修一般随装置停工检修进行,在检修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修计划,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检修材料、工具和标准仪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修网络图。需要外委的检修项目应办理外委审批手续。(九)仪表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0700107008-2004
12、)要求进行;在每个检修周期内,应对每台仪表进行检查校验。(十)仪表单机校验后应进行回路联校,参加联锁的仪表还应进行联锁回路确认。第二十一条 压力表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或最低压力的红线,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不应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第六章 控制系统管理第二十二条控制系统主要包括集散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编程控制器()、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以及在先进过程控制()和优化过程控制()系统中使用的上位计算机等。第二十三条 仪表车间参与公司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
13、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第二十四条 新建或改造装置控制系统的规划和选型或在原有控制系统进行开发升级改造,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控制系统的配置、选型,既要保证满足装置生产控制的要求,又要具有较高的技术先进性。第二十五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控制系统,如果生产工艺要求改变控制方案,或增加仪表回路,应由工艺提出,生产技术科负责审核,由仪表车间负责安排仪表人员实施,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六条 对控制系统机房的管理,达到以下要求:(一)机房必须定专人管理。(二)机房环境必须满足控制系统设计规定的要求。(三)机房内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机房内堆放杂物,机柜上禁放任何物品。(四)机房内
14、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五)机房电缆通道要有防鼠设施,以防鼠害。第二十七条 控制系统的备件管理,达到以下要求:(一)备品配件要有专门的帐卡,要随时掌握备件配件的储备情况,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以保证控制系统的稳定运行。(二)保管储存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的环境,必须符合要求的保管条件。(三)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要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处于备用状态。第二十八条 为防止病毒感染,严禁在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的软件,也不得进行与控制系统软件组态无关的作业。做备份用的移动硬盘、光盘等不准另作他用,也不准在其他计算机上使用。控制系统与信息管理系统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范外来计算机病毒侵害控制系统。第二十
15、九条 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一)每日应定时检查主机、外围设备硬件的完好和运行状况。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控制系统正常运行要求;供电及接地系统符合标准;按规定周期做好设备的清洁工作。(二)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必须有双备份,并妥善保管;控制系统的密码或键锁开关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操作内容;系统软件和主要应用软件修改应经仪表车间、公司主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软件备份要注明软件名称、修改日期、修改人,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三)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四)控制系统的检测原则上随装置停工
16、大修同步进行。大修时要对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并对联锁系统进行确认;大修期间还要对系统外围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07008-2004)要求进行。(五)加强控制系统故障管理,制定控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六)在对系统进行维修操作前,必须做好技术准备工作,杜绝盲目操作。(七)在检修前必须检查并记录其属性设置、跳线或开关的位置;拔下的卡件必须立即放到防静电塑料袋中,不得随意摆放。第三十条 仪表车间必须建立系统硬件设备档案、软件档案,建立必要的台帐,建立操作日志和维修记录,必须建立
17、健全网络结构示意图,硬件配件清单和分配表。第七章 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第三十一条 联锁分为工艺联锁和设备联锁,根据其重要性,分成A、B两类。其中关键、重要的工艺系统联锁和可能涉及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联锁划为A类联锁。第三十二条 仪表车间根据上述定义将所管装置内的联锁进行分类,汇编整理为联锁分类一览表,报公司生产技术科进行审核后,上报到公司;经公司主管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执行。第三十三条 联锁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原理等的变更)、解除、恢复、取消时,应事先由甲醇车间提出申请,由甲醇车间办理审批单,生产技术科审核。在审批单上应写明原因、实施方案及采取的防范措施,有仪表
18、车间负责实施。第三十四条 A类联锁保护系统解除由工艺设备提出,副主任以上人员签字同意,公司生产科或设备科负责人批准。对涉及装置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联锁的解除,生产科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公司主管总工程师审批。第三十五条 在获准同意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变更、解除、恢复、取消后,实施前必须到安全科办理联锁工作票,票上详细注明作业依据、作业执行人及作业监护人、作业内容和作业时间等。第三十六条 为杜绝误操作,必须采用双人操作的方式,一人操作、一人现场监护。操作前应细检查核对联锁状况,在操作过程中应与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和监护人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录作业内容并签字确认。第三十七条
19、 联锁的解除期限最长为6个月。超过6个月仍不能投用的联锁必须重新办理审批单。具备投用条件的联锁,应及时办理恢复投用手续,及时恢复投用。第三十八条 新装置投料试车前或设备检修后投运之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联校。新装置的联锁检查试验由仪表车间组织相关单位在开车前完成,并按试验结果填写联锁试验单,由参加联锁检查的人员签字后作为资料存档。装置修理后联锁试验由仪表车间组织电、仪专业人员会同工艺人员一同进行试验,按试验结果填写试验单,参加联锁试验的人员要在联锁试验单上签字。联锁试验单一式三份,设备科、生产科、安全科各保存一份。第三十九条 重要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有明显标识
20、。第四十条 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第四十一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紧急停车按钮,均应设有可靠的护罩。第四十二条 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由操作人员负责操作,盘后开关、按钮由仪表人员负责操作。仪表人员在处理联锁系统时,如果需要操作盘前开关、按钮等,必须事先和工艺负责人联系,获准后由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通知操作人员,由操作人员确认工艺状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第四十三条 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等应按各自规定的校验标定周期进行校验和标定,通常可借装置停车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标定。新更换的元件、仪表和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和标定合格后方可
21、装入系统。第四十四条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07007-2004)要求进行。第四十五条 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其种类和数量根据储备标准和备品配件管理规定贮备。第八章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第四十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第四十七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50493-200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
22、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二)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三)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四)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砷、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五)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第四十八条 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一)根据可燃、毒性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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