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管理制度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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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计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1、1.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台帐; 2、2.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历史档案; 3、3.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4、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 5、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各种类、规格、数
2、量必须及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3.周期检定制度; 4.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现场抽检制度; 计量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
3、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三条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报停、重新启用及报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发相应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证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最高计量
4、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县(市)局申报,县(市)局建立辖区计量标准器具明细台帐并督促其按期送检,计量标准器具报停、报废、重新启用、更换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单位备案。 第五条县(市)局指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卡(简称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县(市)局统一编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保存。 第六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接受检定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在档案管理卡上标注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定机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及检定结论。并将相应计量器具备案证书及检定证书(检定结
5、果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七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色标志管理,在其显著位置粘贴“绿、黄、红”彩色标志标明使用状态。 经检定合格计量器具须粘贴绿色合格标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经校准合格计量器具须粘贴黄色准用标志,并标明其允许使用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经报废或报停备案,须粘贴红色禁用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已报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不得将其置于工作台上。 第八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定期维护。放置环境要符合要求,严禁及其他工具、杂物堆放。 第三章强制检定 第九条经质监部门考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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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 器具 管理制度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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