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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法规体系简介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为了保证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各国(地区)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国实情的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对汽车和挂车及部件、独立技术总成、系统进行认证。认证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型式试验;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目前世界上主要有欧洲、美国、日本三种汽车产品认证制度,这三种认证制度,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和不断完善,已相当成熟,为世界各国所参照或引用。认证制度是依据相应法律建立的,并有配套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做支撑。1 美国汽车产品认证制度(自我认证 强制召回)和法规体系1.1 认证制度1953
2、年,美国在世界上首先颁发联邦车辆法,政府由此开始对车辆进行有法可依的管理。美国汽车法规有联邦法规,也有州法规。即按照联邦法规对汽车进行统一的认证。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认证:安全认证(自我认证)和环境保护认证(强制认证)。 安全认证美国汽车业实行的是自我认证,即汽车制造商按照联邦汽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如果企业认为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即可投入生产和销售。因此说,自我认证体现了美国式的自由-汽车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具有直接发言权。美国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就是对产品进行抽查,以保证车辆的性能符合法规要求。在美国,汽车安全的最高主管机关是隶属于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为确保车辆符合联邦机动车安
3、全法规的要求,可随时在制造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市场中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也有权调验厂家的鉴定实验数据和其他证据资料。如果抽查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主管机关将向制造商通报,责令其在限期内修正,并要求制造商召回故障车辆,这就是所谓的强制召回。同时,如果不符合法规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厂家将面临高额惩罚性罚款。在这种严厉的处罚背景下,汽车企业对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不敢有丝毫懈怠,而且对召回非常热心,一旦发生车辆质量瑕疵,就主动召回,否则,被公路交通安全署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美国的自我认证方式,尽管表面看来较宽松,实际上汽车企业要真正为自己的产品负责,所有制造商并不敢弄虚作假。 环
4、保认证美国对汽车产品在环保方面按照技术法规要求实施认证,这和美国汽车产品安全认证不同,最开始比较接近于政府的型式批准。 制造厂家首先向提出认证申请,同时附上车辆相关的说明书、技术参数、试验规程、试验报告的数据和资料,并提交车辆排放装置50000英里或1500小时耐久性试验的结果。 在审查认证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按发动机族分类选择样车在自己的试验室或直接利用生产厂家的试验室进行法规所要求的试验,如果试验结果符合法规的要求,则认为该车型通过认证,并给予官方公布,发放认证标志。1.2 法规体系 安全法规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
5、、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 简称)。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及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 )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
6、集( , 简称)第49篇第571部分。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2项;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400系列 1项。500系列 1项。而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第49篇第510部分 信息收集权 第49篇第552部分 申请制定有关法规第49篇第553部分 法
7、规制定程序第49篇第555部分 对的暂时豁免第49篇第565部分 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 第49篇第566部分 制造商识别 第49篇第567部分 认证 第49篇第568部分 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第49篇第575部分 消费者信息法规第49篇第576部分 记录的保持 第49篇第580部分 里程表披露要求 第49篇第581部分 保险杠标准 第49篇第591部分 应满足、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 第49篇第596部分 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报告要求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第49篇第554部分 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
8、调查 第49篇第556部分 轻微缺陷及不符的豁免第49篇第557部分 申请召开缺陷通知及纠正的听证会第49篇第573部分 缺陷及不符的报告第49篇第577部分 缺陷及不符的通知第49篇第579部分 缺陷及不符的责任 1.2.2 环保法规 在美国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即,制定了汽车的排放和噪声方面的汽车技术法规。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成立于1970年12月,是由5个部门和独立政府部门的15个单位合并而成。直属联邦政府,它既是美国政府控制污染措施的执行机构,也是制定环保法规(包括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污染等方面法规)的主要机构,所制定的这些法规都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
9、第40篇中,其中专门针对汽车(包括新车、在用车及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环保技术法规收录在第40篇第86部分中。这些法规在体系主要按照各种不同的车型及不同年型的车辆分为不同的法规分部,目前共有20个分部。法规号 项目名称A分部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新重型发动机和1985年及以后年型的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排放法规B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排放试验规程C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新的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低温试验规程D分部新汽油、柴油重型发动机排气排放试验规程E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法规F分部 197
10、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试验规程G分部 新轻型车辆选择性实施检查()H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在用车排放法规I分部 新重型柴油机烟度排放试验规程J分部 机动车辆及发动机符合性计划费用K分部 新重型发动机、重型车辆、轻型载货车选择性实施检查()L分部 汽油机、重型柴油机及重型车(包括轻型载货车)不一致的处罚M分部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蒸发排放物试验规程N分部 新奥托循环发动机、重型柴油机排气排放物法规,气体和微粒排放物试验规程O分部 以汽油为燃料的新奥托循环轻型车辆、轻型载货车的排放法规,认证简化试验规程P分部 奥托循环重型发动机;以天
11、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狄塞尔循环新重型发动机;新奥托循环轻型载货车;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狄塞尔循环新轻型载货车排放法规,怠速试验规程Q分部 新的及在用机动车和发动机海拔高度性能调整法规R分部 针对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国家志愿性低排放车辆计划的一般规定S分部 在控制新的和在用的轻型车辆、轻型载货车、完整的奥托循环重型车辆的空气污染方面的一般符合性规定分部 第86部分的报告和记录要求同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一样,美国环境保护署()还针对汽车的排放控制单独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性的技术法规,它们主要收录在第40篇第85部分中,见下表:法规号 项目名称A分部分部 备用F分部 豁免作
12、为市场配件的改用燃料系统,使其可不满足禁止改动的要求G分部分部 备用O分部 城市大客车改装要求P分部 机动车辆和发动机的进口Q分部 对于非公路用车辆和发动机,美国各州标准的优先实施权和弃权规程R分部 对机动车辆和发动机的豁免S分部召回法规T分部 排放缺陷报告要求U分部 备用V分部 排放控制系统的性能保证法规和市场配件的自愿性认证计划W分部 排放控制系统的性能保证简易试验X分部清洁空气法第二篇A部分第177章中的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用发动机年型的确定 节能法规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授权,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美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主要规定了制造厂商在各车型年(
13、 )内必须遵守的公司汽车平均燃料经济性指标,即各公司在个车型年内所生产的所有车型的最高平均燃油经济性水平,简称 单位为英里/加仑,这部分法规同样收录在第49篇中。此外,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也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节能的汽车技术法规,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燃料经济性的试验规程、计算规程、标识等方面的内容,它们都收录在第40篇中的第600部分。美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同样采取自我认证的实施方式。 第49篇第523部分 车辆分类 第49篇第525部分 豁免满足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 第49篇第526部分 放宽执行美国1980年汽车燃油节约法的申请和计划 第49篇第529部分 多阶段汽车制
14、造商 第49篇第531部分 乘用车( )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 第49篇第533部分 轻型载货车燃油经济性标准 第49篇第535部分 轻型载货车值前三年和后三年的使用 第49篇第537部分 汽车燃油经济性的报告 第49篇第538部分 替代燃料车辆的生产鼓励措施 第40篇第600部分A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一般规定 第40篇第600部分B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试验规程 第40篇第600部分C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计算燃料经济性值的规程 第40篇第600部分D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标识 第40篇第600部分
15、E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销售商对燃料经济性信息的获取 第40篇第600部分F分部 1978年年型的乘用车、1979年年型或以后年型的汽车(轻型载货车和乘用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确定制造商平均燃料经济性的规程 防盗法规1984年美国发布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根据该法令的规定,相应在美国机动车辆信息及成本节约法中增加新的篇章:第六篇:防盗 。这些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盗窃机动车辆后,非法拆解获取其零部件,要求乘用车辆( )及其主要的可更换零部件必须带有车辆识别代号();要求美国运输部完成旨在减少和阻止机动车辆盗窃的法规制定工作,包括制定机动车辆防盗技术法规,选择确定哪些车辆及这些车
16、辆中的哪些零部件具有较高被盗风险(定量地确定出车辆的被盗率),必须带有车辆识别代号();要求保险公司有义务向美国联邦政府提供有关车辆被盗及被找回的情况记录。从1985年开始,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上述法律的授权下,对机动车辆防盗发布了一系列技术法规第49篇第542部分 选择应满足防盗标准的系列车型的规程第49篇第541部分 联邦机动车辆防盗标准第49篇第544部分 保险公司报告要求第49篇第543部分 对车辆防盗标准的豁免1992年美国政府又公布1992年反轿车盗窃法,进一步加严对车辆防盗的法制化管理。该法规定拥有或开办“拆解场( )”、拆解被盗窃车辆都将被联邦政府视为严重
17、的犯罪,将被处以严厉的惩罚;该法要求建立全国性的机动车辆产权证信息联网系统,并相应出台了专门的法律 ,这样当犯罪分子将被盗车辆拿到其它的州办理新的产权证时,就可以通过车辆号码或其它数据在该信息联网系统中查到被盗车辆原有产权证的所有真实信息,杜绝犯罪分子重新获得合法的产权证,也使任何一个车辆购买者能通过此信息联网系统了解该车辆的真实来源和历史,避免买到被盗窃的车辆。1992年反轿车盗窃法规定将该法由美国运输部负责具体执行,1996年国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将该法转交美国司法部执行。2 欧洲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法规体系(型式认证 自愿召回)2.1 认证制度欧洲各国实行的虽然也是认证制度,但及美国有较大
18、的区别就在于美国是由企业自己进行认证,欧洲则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而且欧洲对流通过程中车辆质量的管理没有美国那样严格,他们是通过检查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来确保产品质量的。因此可以说,美国对汽车的管理是推动式的,政府推着企业走;而欧洲则是拉动式的,政府拉着企业走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法规(自由采用,标志为E,只涉及系统、部件,不包括整车。)、指令(强制执行,标志为e,包括整车、系统和部件),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为欧盟各成员国认可,但检测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荷兰的、法国的、意大利的等。发证机构是欧盟成
19、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如德国的交通管理委员会()。 要获得E标志或e标志,首先产品要通过检测,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至少要达到9000标准的要求。欧洲也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及美国不同的是欧洲实行企业自愿召回,企业发现车辆有问题,就可自行召回,但要向国家主管机关上报备案。但如果企业隐瞒重大质量隐患或藏匿用户投诉,一经核实将面临处罚。2.2 法规体系主要有欧洲联盟委员会汽车指令()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技术法规(),是强制的,有62个;是自愿的,有122个,其中有58个法规及指令的技术内容是等效的。 指令序号指令内容指令号1整车型式认证70/1562007/462机动车辆允许声级和排气系统70/15
20、7 3机动车辆气体污染物70/220 715/2007692/2008 4机动车及其挂车液体燃料箱和后保护装置70/221 5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的固定及其安装空间位置70/222 6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转向装置70/311 7机动车辆车门及其门铰链70/387 8机动车辆音响报警装置70/388 9机动车辆后视镜和后视镜安装71/127 2003/97 10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制动71/320 11机动车辆无线电骚扰72/245 12机动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污染物(烟度)72/306 715/2007 692/2008 13机动车辆内饰件(除车后视镜、操纵件、车顶或滑动车顶、座椅靠背及其后部部件以外
21、的乘客舱内部部件)74/60 14机动车辆防盗装置74/61 15机动车辆发生碰撞时转向机构防驾驶员伤害性能74/297 16机动车辆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强度74/408 17机动车辆外部凸出物74/483 18机动车辆车速表及倒车装置75/443 19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铭牌76/114 20机动车辆安全带固定点76/115 21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76/756 22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回复反射器76/757 23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示阔灯、前位置灯(侧)、后位置灯(侧)、制动灯、侧标志灯、昼间行车灯76/758 24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转向指示灯76/759 25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灯7
22、6/760 26机动车辆前照灯及其白炽灯泡76/761 27机动车辆前雾灯及其灯丝灯泡76/762 28机动车牵引装置77/389 29机动车及其挂车后雾灯77/538 30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倒车灯77/539 31机动车辆驻车灯77/540 32机动车辆安全带及其约束系统77/541 33机动车辆驾驶员前方视野77/649 34机动车辆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标志78/316 35机动车辆除霜和除雾系统78/317 36机动车辆洗涤器和刮水器系统78/318 37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加热系统78/548 2001/56 38机动车辆护轮板78/549 39机动车辆座椅头枕78/932 40机动车辆
23、2排放及燃料消耗80/1268 715/2007 692/2008 41机动车辆发动机功率80/126942机动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点燃式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气体污染物88/77 2005/55 43机动车辆及其挂车侧面保护89/297 44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防飞溅系统91/226 45M1类机动车辆质量及尺寸92/21 46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安全玻璃及玻璃材料92/22 47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轮胎及其安装92/23 48机动车辆限速装置或类似的车载限速系统92/24 49N类机动车辆驾驶室外部突出物92/114 50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机械连接装置及其这些装置在车辆上的连接94/2
24、0 51机动车辆内部结构所用材料的燃烧特性95/28 52机动车辆在发生侧面碰撞时的乘员保护96/27 53机动车辆在发生正面碰撞时的乘员保护96/79 54M1类以外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质量及尺寸97/27 55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机动车辆及其挂车98/91 56机动车辆前下部防护装置2000/40 578座以上(驾驶员除外)车辆的结构安全2001/85 58对行人及其它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的保护2003/102 59机动车辆的再使用性、再利用性和回收利用性2005/64 60车辆前保护系统2005/66 61机动车辆空调系统排放2006/40 法规序号法规代号法 规 名 称1 R1 关于批准发射不
25、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并装有R2/或1类白炽灯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2 R2 关于批准发射不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前照灯用白炽灯泡的统一规定 3 R3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反射装置的统一规定 4 R4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统一规定 5 R5 关于批准发射欧洲型不对称近光和/或远光机动车封闭式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6 R6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转向指示器的统一规定 7 R7 关于批准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及其挂车前后位置(侧边)灯、制动灯和示廓灯的统一规定 8 R8 关于批准发射不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并装有卤素灯(H1、H2、H3、3、4、H7、H8、H9、
26、1、2和/或H11)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9 R9 关于就噪声方面批准L2、L4和L5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10 R10 关于就电磁兼容性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1 R11 关于就门锁和车门保持件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2 R12 关于就碰撞中防止转向机构伤害驾驶员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3 R13 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M类、N类和O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14 R13 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乘用车的统一规定(欧美日协调版) 15 R14 关于就安全带固定点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6 R15 关于就发动机气体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装有点火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的统一规定点火式发动机的功率测量方法
27、车辆的油耗测量方法 17 R16 关于批准机动车成年乘客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统一规定 18 R17 关于就座椅、座椅固定点和头枕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9 R18 关于就防盗方面批准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20 R19 关于批准机动车前雾灯的统一规定 21 R20 关于批准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并装有卤素灯(H4)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22 R21 关于就内饰件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23 R22 关于批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用头盔和面罩的统一规定 24 R23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倒车灯的统一规定 25 R24 关于1.就可见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压燃式()发动机 2.就安装已批
28、准型式的.发动机方面批准机动车 3.发动机的功率测量的统一规定 26 R25 关于批准及车辆座椅一体或非一体的头枕的统一规定 27 R26 关于就外部突出物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28 R27 关于批准提前警告三角板的统一规定 29 R28 关于就声响信号方面批准声报警装置和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30 R29 关于就商用车辆驾驶室乘员防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1 R30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气压轮胎的统一规定 32 R31 关于批准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卤素封闭式()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33 R32 关于就追尾碰撞中被撞车辆的结构特性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4 R33 关于就正面
29、冲撞中被撞的结构特性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5 R34 关于就火灾预防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6 R35 关于就脚控制件的布置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7 R36 关于就一般结构方面批准大型客车的统一规定 38 R37 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白炽灯的统一规定 39 R38 关于批准机动车和挂车后雾灯的统一规定 40 R39 关于就车速表及其安装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41 R40 关于就发动机气体污染物的排放方面批准装有点火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42 R41 关于就噪声方面批准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43 R42 关于就车辆前、后保护装置(保险杠等)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0、44 R43 关于批准安全玻璃和玻璃材料的统一规定 45 R44 关于批准机动车儿童乘客约束装置(儿童约束系统)的统一规定 46 R45 关于就前照灯清洗器方面批准机动车辆和批准前照灯清洗器的统一规定 47 R46 关于批准后视镜和就后视镜的安装方面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48 R47 关于就发动机的气体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装有点火发动机的轻便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49 R48 关于就灯光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50 R49 关于就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压燃式发动机和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的统一规定 51 R50 关于批准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及其类似车辆前后位置灯、制动灯、转向信号
31、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统一规定 52 R51 关于就噪声排放方面批准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53 R52 关于小型公共运输车辆的结构的统一规定 54 R53 关于就灯光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L3类车辆(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55 R54 关于批准商用车辆及其气压轮胎的统一规定 56 R55 关于批准汽车列车机械联结件的统一规定 57 R56 关于批准轻便摩托车以及类似车辆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58 R57 关于批准摩托车以及类似车辆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59 R58 关于1.批准后下部防护装置 2.就已批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 3.就后下部防护装置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60
32、R59 关于批准备用消声系统的统一规定 61 R60 关于就驾驶员操纵的控制件,包括控制件的识别,信号装置和指示器方面批准两轮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62 R61 关于就驾驶室后挡板的前向外部突出物方面批准商用车的统一规定 63 R62 关于就防盗方面批准带有操纵把的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64 R63 关于就噪声方面批准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65 R64 关于批准装有应急备用车轮/轮胎的车辆的统一规定 66 R65 关于批准机动车特别警告灯的统一规定 67 R66 关于就上部结构强度方面批准大型乘客车的统一规定 68 R67 关于批准在其驱动系统中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特殊装置的统一规定 69 R68 关
33、于就最大车速的测量方面批准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70 R69 关于批准低速车辆及其挂车后标志牌的统一规定 71 R70 关于批准重,长型车辆后标志牌的统一规定 72 R71 关于就驾驶员视野方面批准农用拖拉机的统一规定 73 R72 关于批准发射非对称近光和远光并装有卤素灯(1灯)的摩托车前大灯统一规定 74 R73 关于就侧碰撞方面批准货车、挂车和半挂车的统一规定 75 R74 关于就灯光和光信号装置方面批准轻便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76 R75 关于批准摩托车气压轮胎的统一规定 77 R76 关于批准发射远光和近光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78 R77 关于批准机动车驻车灯的统一规定 79 R
34、78 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L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80 R79 关于就转向装置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81 R80 关于就座椅及其固定点方面批准大型客车座椅和车辆的统一规定 82 R81 关于就车把上后视镜的安装方面批准后视镜及带及不带边斗的二轮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83 R82 关于批准装有白炽卤素灯(2)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84 R83 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油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车的统一规定 85 R84 关于就油耗测量方面批准装有内燃机的轿车的统一规定 86 R85 关于就净功率测量方面批准用于驱动M类机动车辆的内燃机的统一规定 87 R86 关于就灯光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农林拖拉
35、机的统一规定 88 R87 换向批准机动车白天行车灯的统一规定 89 R88 关于批准摩托车反光轮胎的统一规定 90 R89 关于1.就最高车速限制方面批准车辆 2.就已批准型式的最高车速限制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 3.批准车速限制装置的统一规定 91 R90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用可更替制动衬片总成的统一规定 92 R91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侧标志灯的统一规定 93 R92 关于批准摩托车可更换排气消声系统的统一规定 94 R93 关于1.批准前下部防护装置 2.就已批准型式的前下部防护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 3.就前下部防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95 R94 关于就前碰撞中乘员防
36、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96 R95 关于就侧碰撞中乘员防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97 R96 关于就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拖拉机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的统一规定 98 R97 关于就其报警系统方面批准车辆报警系统和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99 R98 关于批准装用气体放电光源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100 R99 关于批准用于已通过认证的机动车的气体放电灯具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101 R100 关于就结构和功能安全性的特殊要求方面批准蓄电池电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102 R101 关于就2和油耗的测量方面批准装用内燃机的乘用车和就电消耗量和电压范围的测量方面批准装用电传动系的M1和N1类车辆
37、的统一规定 103 R102 关于1.批准紧耦合装置2.就已批准的紧耦合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04 R103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可更换催化转化器的统一规定 105 R104 关于批准重、长型机动车及其挂车后反射标志的统一规定 106 R105 关于就特殊结构特征方面批准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107 R106 关于批准农用机动车及其挂车用充气轮胎的统一规定 108 R107 关于就一般结构方面批准大型双层乘用车的的统一规定 109 R108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用翻新轮胎的生产的统一规定 110 R109 关于批准商用车及其挂车用翻新轮胎的生产的统一规定 111 R1
38、10 关于:I.批准在其驱动系统使用压缩天然气()的机动车的特殊部件.就已批准的特殊部件的安装方面批准在其驱动系统使用压缩天然气()的机动 112 R111 关于就倾翻稳定性方面批准N类和O类罐式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113 R112 关于批准发射不对称远光和/或近光和装有白炽灯泡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114 R113 关于批准发射对称远光和/或近光和装有白炽灯泡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115 R114 关于批准: 1.更换性气囊系统用气囊组件;2.装有已经批准的气囊组件的更换性转向轮;3.安装在转向轮以外部位的更换性气囊系统的统一规定。 116 R115 关于批准:1.在其驱动系统中使用液
39、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上安装的特殊液化石油气加注系统; 2. .在其驱动系统中使用压缩天然气的机动车辆上安装的特殊压缩天然气加注系统的统一规定” 117 R116 关于机动车辆防盗保护的统一技术规定 118 R117 在滚动噪声方面批准轮胎的统一规定 119 R118 用于某些类型机动车辆内部结构的材料的燃烧特性的统一技术规定 120 R119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转弯灯(弯道照明灯)的统一规定 121 R120 关于就净功率的测量批准农林拖拉机和非道路机动机械装用的内燃机的统一规定 122 R121 就手操纵件、信号装置、指示器的位置和识别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123 R122 关于就加热系统批准
40、M、N和O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124 R123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适应性前照灯()的统一规定125 R124 关于批准轿车车轮的统一规定 126 R125 关于就驾驶员前视野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127 R126 关于批准用于保护乘员免受移位行李伤害、作为非原始车辆装备供应的隔离系统的统一规定 法规1998年6月25日,29在日内瓦制订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简称1998年协定书,世界各国以此协定书为法律框架,共同制修订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到目前为止已制定出3个。27个国家加入,我国已经加入。3 日本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法规体系3.1 认证制度日本汽车认证制度及欧洲比较接近,但有自己的特色,是
41、由汽车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三个认证制度组成。根据这些制度,汽车制造商在新型车的生产和销售之前要预先向运输省提出申请以接受检查。其中,型式指定制度对具有同一构造装置、性能,并且大量生产的汽车进行检查。新型汽车申报制度针对的是型式多样而生产数量不是特别多的车型,如大型卡车、公共汽车等。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针对的则是数量较少的进口车。代表日本型式认证制度特点的应该是型式指定制度,该制度审查的项目主要有:一、汽车是否符合安全基准(车辆的尺寸、重量、车体的强度、装置的性能、排放、噪声等等)。二、汽车的均一共同性(生产阶段的质量管理体制)。三、汽车成车后的检查体制等。以上的
42、检验合格后,制造商才能拿到该车型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但获得型式认证后,还要由运输省进行初始检查,目的是保证每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车都要达标。达标后的车辆依法注册后就可以投入使用了。但如果投放市场的车辆及检验时的配备不同,顾客可以投诉日本实行的召回制是由厂家将顾客投诉上报运输省,如果厂家隐瞒真相,将顾客的投诉“束之高阁,造成安全问题后,政府主管部门会实行高额惩罚。3.2 法规体系事故防范措施(主动安全)可视性视野1、车窗玻璃(第29条),2、刮水器、除霜除雾系统(第45条),3、后视镜(第44、64-2条),4、最前方和最左方车镜(第44条),5、前照灯(第32、62条),6、前照灯(第32、62条
43、),7、前雾灯(第33条),8、转弯灯(第33-2条),9倒车灯(第40条)被识别性1、示廓灯(第34条)2、前示廓灯(第34-2条),3、尾灯(第37、62-3条)4、驻车灯(第37-3条),5、后示廓灯(第37-4条)后反射器(第35、38、63条),7危险警报灯(第41-3条),8、紧急信号装置(第43-2条),9警报反射器(第43-3条),10后雾灯(第37-2条),11侧示廓灯和侧反射器(第35-2条)12大型后回复反射器(第38-2条)防眩目1、前照灯(第32、62条),2、前雾灯(第33条)3、对灯光颜色等的限制(第42条)事故防范措施(主动安全)信息传递1喇叭(第43、64、72条),2转向指示灯(第41、63-2条),3辅助转向指示灯(第41-2条),4制动灯(第39、62-4条)5辅助制动灯(第39-2条),6紧急制动指示装置(第43-4条)7车速表(第46、65-2条)8速度指示装置(第48-3条)驾驶特性操纵稳定性1最大稳定倾角(第5条),2最小离地间隙(第3条),3最小转弯半径(第6条),前轮定位(第11条)行走系1行走系(第9条)制动系统1制动性能(第12条),2制动液(第12条),3防抱死系统(第12条),4制动液泄漏警报(第12条)功能维持报警装置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