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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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资金管理基本规定第一节 总则一、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中所指资金包括集团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在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中形成的所有资金收入和支出。三、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第二节 资金收支管理五、资金支出管理1.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要严格按照预算审定的现金流量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安排支出,凡是未纳入预算的支出,未经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特殊批准,财务人员不予付款。2.在资金使用上,资金支出部门应分月编制上报资金用款计划,经财务管理中心门审核平衡提出意见后,由主管总裁批准后,按计划执行。3
2、.支付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稽核制度和审批手续。支付物资货款时,要有购销合同、结算单、验收和入库手续;支付工程款、劳务款项时,要依据有关合同和培训的进度,以及工程审计报告等;支付对外投资款项时,要有批准的项目论证书、项目设立批准书、公司节程、合同等;发生工资性支出时,要有人力资源部编制的清册或特殊核准。 第三节 银行存款和账户管理六、集团控制的所有在中国注册的实体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得在非经营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七、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结算业务。银行上门服务的,要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制定往来
3、单据交接规定和程序,指定专门的上门服务人员,明确服务内容以及传递单据的各项手续等,建立责任制。八、银行开户手续必须由财务人员亲自前往开户行柜台办理。严禁通过中间人介绍办理企业的存款业务,严禁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拆借资金。九、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签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时,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不准出借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外单位代收、代转款项。第五节 对外投资管理十二、建立对外投资项目产权代表制度。产权代表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负责,按章程明确的股东或董事权限参与管理,监督企业或项
4、目的营运状况,定期出具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以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产权代表每年应向集团有关部门提交述职报告,集团有关部门依据其述职报告考核产权代表的业绩,并进行奖惩。十三、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财务管理中心门必须定期编制投资收益情况分析表,详细说明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情况,向主要领导报告以便采取措施,督促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及时足额回收收益。第六节 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十四、财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十五、集团负责人是货币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裁和财务总监是主要负责人,负有重要职责
5、。财务管理中心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印鉴印章的保管、使用、监督制约制度,印鉴印章和各种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要分岗分人管理,应付账款开具的各种付款票据必须经过财务管理中心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经银行印鉴印章管理人员核准登记后方可加盖印鉴印章。借调人员、见习人员、实习人员不得担任应付账款岗位工作。第二章 资金授权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则一、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规范资金支出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资金管理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明确各项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及公司内部的相关章程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资金支出是指集团为组织经营活动和其他需要
6、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支出,理财资金支出等。三、本规定适用于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第二节 授权的内容四、资金授权管理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支出,理财资金支出等。五、预算内资金支出是指列入年度预算的所有资金支出。六、预算外资金支出是指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各项资金支出,以及临时性支出等。七、理财资金支出是指集团对于经营过程中暂时沉淀的资金进行的理财管理支出。第三节 分级授权八、集团对预算内、外资金支出,依据支出项目的金额,实行董事长或总裁授权下的分级审批制度。九、预算内资金支出: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在实际运行中,各使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由总裁审批。十、预算外资金
7、支出分级别、分项目、分额度授权,详见第二部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十一、三个月以内的理财资金支出由财务总监提议,总裁审核,董事会批准;三个月以上的理财资金支出,由董事会批准。资产委托管理业务等其他理财支出,由财务总监提议,总裁审核,董事会批准。第五节 监督和责任制十九、为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资金管理责任制度,实行资金授权管理规定。集团建立资金签批责任制,对于资金支出,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二十、集团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办理各项资金支出业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二十一、经批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对签批的分管领导负责,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严
8、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转移、挪用,形成账外资金。二十二、各用款部门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各项预算外资金,并在年度终了时将其实际支出纳入年度决算。二十三、凡是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资金支出事项,财务管理中心一律不得办理付款手续。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理财业务或资产委托管理业务。第三章 货币资金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
9、规,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适用于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三、本规范旨在规范各单位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银行账户、银行结算票据、内部结算票证等与货币资金相关业务的管理。第二节 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四、制定现金收支范围,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理的收支业务。能够办理转账结算的业务,不得办理现金收付。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直接划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五、制订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按核定限额管理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于当日存入银行。六、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日逐笔记录现金收
10、付,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七、在现金业务办理中,严禁以下行为:(一)借用其他单位现金或向其他单位借出现金;(二)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三)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四)利用本公司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五)保留账外公款; (六)将公司现金存入个人账户;(七)白条抵库。八、加强备用金管理。(一)核定备用金的使用部门和支出范围。备用金主要用于差旅费借款等日常零星开支。严禁以备用金的方式办理异地项目结算。(二)制定备用金使用限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严格控制使用大额备用金,完善审批制度,超限额的大额备用金使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列明用途和使用时间,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三)财务管理中心门应按月核对
11、检查备用金使用情况,督促业务人员及时报销;原有备用金未清账的不得新增备用金借款;发现有超出审批支出范围使用备用金的,立即纠正,并收回未使用的备用金。 (四)严禁长期占用备用金,暂时不需动用的备用金及时交回清账。年底对备用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清收和盘点。(五)严禁办理以单位名义开立、供个人因私使用的各种信用卡。九、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严格审核并监督报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报销人的主管报告。第三节 票据管理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
12、兑汇票等票据业务。(一)严禁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及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严禁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严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二)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时,必须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并经财务管理中心门负责人批准。(三)规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立即到开户行验证汇票的真实性;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单位与挂帐的往来单位必须相符;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时间必须填写正确清晰;多次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审核背书的连续性,其他票据的背书转让依照执行。需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由财务管理中心门审核业务部门提出的
13、用款申请、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货款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后办理。以库存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背书转让时,在背书栏内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注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时间。对即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四)建立票据登记台账,按照出票人、出票银行、金额、期限等项目逐项登记,并及时向出票人函证。 (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各种票据。由收款人员直接收取的票据,自取得票据之日起3日内交本单位财务管理中心门。票据一旦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管理中心门负责人,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六)票据交接时需设立登记簿,并由移交人和接交人签字。十一、加强内部结算证和内部本票等具有内部支付效
14、力的结算票证管理。(一)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结算票证的购买(印制)、保管和发放,并实行统一编号。(二)内部结算票证购入后,由专人及时登记,妥善保管。(三)内部结算票证发放时,详细登记领用票证的名称、数量、起始编号,领用人员应当在登记簿上签名。(四)内部结算票证发放后,由票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正确使用。第四节 银行账户及存款管理十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开户手续必须由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财务总监书面授权的财务人员亲自前往开户行办理,严禁交由他人代办。按照规定的账户用途规范使用各类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
15、账户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转款项。十三、选择经济实力强、金融信誉好的银行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十四、加强银行存款业务管理。(一)加强头寸管理。根据资金的收支情况妥善安排资金头寸,合理安排存款结构。(二)出纳人员妥善保管存单及相关单据,并及时将定期存款原件及相关单据交与会计人员做账。(三)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严禁以下行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拆借资金;办理违规高息存款业务;严禁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在企业非经营所在地存款。十五、规范网上银行业务办理。(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当选择信誉好、服务佳的正规金融机构。(二)在正式确定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机构前,应就有关金融机构选择、办理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情况向
16、法定代表人或财务总监汇报。(三)使用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资金收支业务时,应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范资金风险。十六、外汇及境外银行账户的管理,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等使用外汇资金。第五节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十七、集团所有货币资金收支必须及时纳入财务管理中心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以下行为:(一)私设“小金库”;(二)账外设账;(三)收款不入账;(四)非财务管理中心门管理货币资金。十八、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
17、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十九、严格执行货币资金定期盘点登记制度,并进行不定期的盘点核查。库存现金实行每日盘点登记,填写现金日盘点登记簿,有价证券、票据和存单随时发生随时登记,每周进行一次清查、汇总;财务负责人亲自或指定专人对清查登记结果,进行复核签节,做到账款相符;发现账款不符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二十、严格执行银行对账制度。(一)指定会计岗位人员定期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收支,并于每月末三日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办理银行对账业务。(二)银行对账需核对的内容包括:银行存款余额的一致性;对账期内每笔资金流入流出的时间、金额与实际经济业务的符合性;未达账项的项
18、目、金额;上期未达账项的本期到账情况等。(三)会计主管人员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核签字,分管资金岗位的领导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银行对账情况。(四)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得有长期未达帐项;对异常未达账项及时上报有关领导。二十一、严格执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一)银行预留印鉴与各种收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等需分岗分人管理。(二)财务专用节由专人保管,个人名节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或外出携带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节,资金支付有权签字人不得保管银行预留印鉴。(三)保存预留印鉴的保险柜密码要定期更换,建立交接制度,如印鉴保管人员更换或临时外出,登记交接时
19、间,接交人员及时更换密码。(四)各种付款票据必须经过财务管理中心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经银行预留印鉴管理人员核准登记后方可加盖印节。(五)如果印节遗失,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并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函和公安机关证明等相关文件,变更银行预留印鉴。二十二、加强出纳人员管理。(一)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配备合格的人员担任出纳。出纳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品行良好,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的相关记录;上岗前应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熟悉国家和公司关于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
20、规定,掌握出纳业务管理的知识;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临时借用人员、见习人员、实习人员不得担任出纳。(三)实行定期轮换制,出纳人员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岗位轮换时,要编制移交清册,有关事项要逐项登记清楚,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二十三、规范货币资金支付流程。(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相关证明以及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节的汇款路径原件。(二)支付审批。建立健全资金授权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审批权限。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直
21、接决策人(会议召集人)或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决策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有权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合规、合理等。复核无误后签字,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后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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