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0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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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为保证发电厂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其高频开关电源(以下简称直流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发电厂直流母线保持合格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安装要求2.1直流设备通风应良好,运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30,安装地点应装设温度调节装置。2.2直流系统可采用单、双充电器、电池组和电源母线。2.3独立的蓄电池室应有充足的照明,并采用防爆灯具。2.4蓄电池采用串联接线,蓄电池之间应保持2cm以上距离,若电池安装在柜内,上下层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cm。蓄电池应保持清洁,极板、极柱接触应良好,连接螺丝应牢固,不得有放电现象。第
2、三章 交接验收项目及标准3.1检查蓄电池容量。对电池组进行三次充放电试验,放电终止电压根据制造厂的规定,2V蓄电池为1.8V。其中一只蓄电池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100,此组蓄电池不合格。3.2测量电池的绝缘电阻。22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0.2M,11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0.1M。3.3测量充电设备的稳流精度不大于(0.5%-1%),稳压精度不大于(0.1%-0.5%),及直流母线纹波系数不大于(0.2%-0.51%)。3.4测量每只电池端电压符合厂家规定。3.5检查厂方提供的安全阀开启闭合试验报告,闭阀压力应在1kPa10kPa范围
3、内,开阀压力应在10kPa49kPa范围内。第四章 运行维护要求4.1为提高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要做好初充电(一般初充电由厂方进行)。4.2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23-2.28)VN,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30-2.35)VN。4.3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蓄电池的电压值,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况。4.4蓄电池一般3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充电装置应自动或手动进行一次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使蓄电池组随时具有满容量,确保运行安全可靠。4.5投运后的蓄电池组,每23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运行6年以后的蓄
4、电池组,每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一组蓄电池。站内只有一组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做全核对性放电,只能用I10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2VN。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充放2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两组蓄电池。站内若有两组蓄电池,可相对其中一组蓄电池进行全核对性放电,用I10电流恒流放出,当蓄电池端电压下降到1.8VN时,停止放电,间隔12小时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充放2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若经过3次全核对性放电,蓄电池容量均达不
5、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可认为此组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应安排更换。充放电记录(1)充放电电流;(2)电池组电压;(3)电池端电压;(4)环境温度;(5)充放电时间;4.6日常运行检查应建立健全运行检查记录,一般由值班人员随班检查,主要内容有:(1)控制母线电压、电流;(2)合闸母线电压;(3)充电电压、浮充电流;(4)蓄电池端电压;(5)环境温度;(6)电池外观、卫生及连接情况定期检查记录蓄电池定期检查由检修人员进行,每季度一次,主要内容有:(1) 控制母线电压、电流;(2) 合闸母线电压;(3) 充电电压、浮充电流;(4) 蓄电池端电压;(5) 蓄电池开路电压;(6) 蓄电池内阻;(7) 环境
6、温度;(8) 电池是否渗液(9) 电池外壳是否有凹凸、裂纹破碎现象;(10)电池联接螺丝是否松动;(11)蓄电池柜(室)卫生情况;以上记录均应有工作人员签名长期保存,以便于对蓄电池运行情况进行分析。4.7故障处理如发现电池极柱上有硫化现象应将其清除,必要时涂抹凡士林。放电时,如发现个别电池电压低于最低电压应将其解除放电。必要时应单独对其进行过充电处理直至恢复容量。如发现电池组有落后电池,而无法恢复容量时应及时进行更换。发现多只电池容量落后而无法恢复,影响到直流母线电压时,应更换电池组。如到使用年限应加强对其监视,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如有鼓肚、裂纹时应及时更换。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7、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运行管理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
8、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规定配合有关机构进行事故调查
9、,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 因并网发电厂或电网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及相关补偿标准,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认可的并网发电厂低谷消缺不列入非计划停运。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并网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使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和变电站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落实调频调压的有关措施,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商所在区域电力企业规定区域内各省(区、市)并网发电厂必须加装自动发电控制(AGC)设备的机组容量下限,加装AGC设备的并
10、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一次调频能力和各项指标应满足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七条 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和参数前,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运行方式和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电力调度机构修改曲线应根据机组性能提
11、前通知并网发电厂。 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运行必须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并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并网发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经济性能的机组年累计调整量基本相同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记录,按季度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调度的全部并网发电厂公布。调峰、调频、
12、调压、备用服务实行市场机制的区域,按照所在区域电力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应达到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并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厂网双方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他并网发电厂的
13、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因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造成电网企业经济损失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电网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由于电网企业原因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造成并网发电厂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并网发电厂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
14、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技术指导和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和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
15、参数等。 第三十条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二)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三)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接入电网事故情况。 (四)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能正常投入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情况。 (五)到更换年限的设备配合电网企业改造计划按期更换的情况。 (六)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按评价规程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七)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调度通信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
16、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 (二)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三)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情况。 (四)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道及调度电话中断情况。 (五)调度电话通道中断情况。 (六)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通信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调度自动化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和运行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三)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自动化相关运行管理规程、规定的情况。 (四)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时遥信、遥测、顺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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