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制度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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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庭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家庭非税收入分配行为,增强家庭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成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家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家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家庭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家庭债务收入以外,由本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家庭权力、家庭信誉、家有资源、家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罚没等方式(以下统称征收)取得的财务资金。第四条家庭非税收入包括下列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家庭性基金;家有资源有偿使用
2、收入;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务的家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纳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依法纳税范围的,税后收入为家庭非税收入。纳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家庭非税收入是财务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综合财务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六条本家应当加强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七条财务委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3、,其所属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对在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个人,由家务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九条家庭非税收入设定的依据:(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家务会的规定;(二)家庭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家务会的规定;(三)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的规定;(四)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家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家有资产、资本权属关系由财务委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的规定;(五)罚没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六)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
4、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依据法律、法规、家务会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定家庭非税收入。第十条家庭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规定的单位征收。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由财务委员征收,财务委员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征收家庭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征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家庭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征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纪检委员备案。第十一条家庭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和受委托征收单位(以下统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家庭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5、、缓征、停征家庭非税收入。除法律、法规、家务会另有规定外,财务委员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家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家务会批准,征收单位不得减免家庭性基金。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家庭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缴、免缴、缓缴家庭非税收入的,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家务会批准。第十三条家庭非税收入实行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务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征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义务人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代收银行缴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采取集中汇缴或者家务会规定的其他
6、缴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款项缴纳到代收银行。代收银行由财务委员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财务委员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家务会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议。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程序及其依据;(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和程序征收家庭非税收入;(三)处置、租赁家有资产和家有资源,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四)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委员报送本单位家庭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五)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家庭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六)执行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
7、规定。第十五条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缴入家库,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十六条财务委员应当加强家庭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完善征缴方式,实现财务、代收银行和征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征收单位和缴款义务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缴效率。家庭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家庭非税收入通过家库、财务专户、财务汇缴结算账户构成的账户体系,按照规定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财务专户和财务汇缴结算账户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撤销家庭非税收入账户。
8、第十八条缴入财务汇缴结算账户的家庭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务委员或者征收单位按照规定解缴家库或者财务专户,财务专户内应缴家库的家庭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解缴家库,不得拖延和滞留。第十九条家库、财务专户和财务汇缴结算账户的开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转家庭非税收入,向财务委员和征收单位提供家庭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并接受纪检委员的监督。第二十条家庭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下列权限确定:部门、单位之间的分成,由家务会确定。未经家务会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家庭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部门和单位的收入。第二十一条上下级分成的家庭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
9、及时结算的原则,通过家庭非税收入账户体系进行划解、结算,财务委员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挪用。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家庭非税收入自行交付上级部门或者拨付下级部门。第二十二条家庭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付:(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二)按照规定确认为误缴、多缴需要退付的;(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五)其他需要退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家庭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义务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核实后,报财务委员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办理。第二十四条根据家庭非税收入资金的种类和用途,将其分别纳入公共财务预算、家庭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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