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讨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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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5000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万元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五)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需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 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
2、人员有:主管局长、相关科室人员及监督所领导、相关科室人员。讨论前由监督所承办科室应2天内将案卷材料交到局相关科室,由局承办科室2天内提交集体讨论,讨论结果一经做出,案卷材料1天内返回卫生监督所承办科室,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职责。对于依法应移交的案件按程序做好案件移送文书的填写。第五条 集体讨论程序(一)由案件主要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有关内容;(二)集体讨论发表意见;(三)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四)参加会议的人员在合议纪录上签署姓名。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1、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主管局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2.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罚款;2.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2.3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2.4上级挂牌督办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2.5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2.6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的形式举行。参加会
4、议的人员应有:局长、主管局长、卫生监督及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人、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或主管所长及案件承办人员。疑难案件的处理,可邀请有关律师、专家共同讨论。卫生监督及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并形成讨论纪要列入案卷内容。4、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科室、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在调查终结后3日内,将案卷交卫生监督及疾病预防控制科,由卫生监督及疾病预防控制科具体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3日内将案卷退回执法科室或市卫生监督所,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5、集体讨论会议程序:5.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5、5.2承办该案的执法科室、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发表意见; 5.3进行集体讨论;5.4会议主持人组织具有卫生行政执法权的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5.5表决人员阅看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6、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表决,在法律框架内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7、本制度自2005年8月10日起实施。三、卫生执法文书规范书写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卫生监督文书必须使用黑龙江省卫生厅统一要求的卫生监督文书。由市卫生监督所
6、法制科对各科室使用文书进行统一编号。第三条 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正确选择使用相应的文书。第四条 卫生监督文书中设定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准确,不得空项或随意简化。第五条 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实体时,应遵循合法、准确、实用原则,要求事实材料要客观,引用法律要准确,语言文字要规范,制作程序要完备。第六条 对除适用于简易程序外的案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一般程序的要求,按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定性、审批、送达、执行不同步骤制作各类处罚文书。结案后,两周内按规定归档。第七条 文书制作、归档应符合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第八条 局法制办公室及有关执法管理科室半年对执法文书的书
7、写情况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自查。附件4:四、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局机关承担卫生执法监督的科室及市卫生监督所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均应按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如下基本要求做好执法文书及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二条 各监督执法科室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定工作制度,落实责任。第三条 卫生执法文书需按法制办要求进行装订成卷,档案统一使用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档案卷盒、封页、目录。第四条 有关执法公文档案资料必须分类保管,保持健全:(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业务规范、应急预案等;(二)各监督执法科室职责、各岗位执法责任分工及相应管理制度以及办
8、事程序、公开内容、社会承诺等;(三)卫生监督执法处罚案卷;(四)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管辖范围(管理对象名单);(五)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目标、总结;(六)卫生监督执法统计、信息、资料等。第五条 执法档案管理要求:(一) 卫生许可一户一卷,卫生处罚一案一卷;(二) 各种执法文书资料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证据资料等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三)处罚案卷目录按规定要求顺序排列;(四)其他不适于装订入卷的资料,如录音录像、实物证据等应妥为保存,并在卷皮底页备考表注明存放地点;(五)卫生行政执法档案一般管理,如归档时间、案卷装订、目录书写、资料编号、登记保管、借阅、移交、时间等项目齐全。第六条
9、 档案保管期限:各类卫生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定期,以申请单位的有效期为准,一般在申请单位歇业满两年后,即可销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五年。附件5:五、法制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依据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三条 行政许可培训工作纳入齐齐哈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第四条 凡直接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黑龙江省政府和卫生厅组织的行政执法和卫生监督员考试,取得相应执法资格考试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五条 局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按
10、照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对全市卫生系统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考试不合格有一次补考机会,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第六条 卫生监督科负责卫生监督培训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在综合评议基础上建议省卫生厅取消继续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第七条 卫生局委托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技术的培训,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定期将培训计划和培训情况报局办公室和卫生监督科备案。第八条 培训的内容包括()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规范、标准和要求。(二)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行政法律制度。(三) 综合执法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四) 卫生许可程序和文书。
11、(五) 监督员职业道德要求。第九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市、县(市)区法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培训每年不少于72学时。附件6:六、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 保证卫生监督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能,增强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第二条 实行“谁监督,谁负责数据输入”和“谁填卡,谁对数据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实行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审核、签名制度,经审核、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方可通过电子信箱和网络传送数据上报;并注意统计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备查,以维护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的严肃性。第四条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报告制度(一)重大公共
12、卫生事件报告范围1、 食物中毒、事故性环境污染事故、使用伪劣化妆品不良反应、不明原因疾病流行同时发生且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2、学生预防性投药不良反应同时发生30人或死亡1人以上;3、急性职业中毒同时发生3人或死亡1人、职业性炭疽1人以上;4、三级放射事故;5、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二)报告程序1、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规定实行紧急报告制度。2、现场处理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专题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部。其相关数据通过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在卫生监督报告系统中及时传送上报。同时,设立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报告登记簿,严格登记及报告管理,明确责任制。第五条 卫
13、生监督统计报告实行月报告制度。县级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的“卫生监督报告统计数据”通过网络发送到市卫生监督机构。各市卫生监督机构要对所收集的数据核准、同时汇总形成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并于每月11日前发送到市卫生局执法科室和省级卫生监督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卫生监督统计报告信息的同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第六条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的原始资料由报告单位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5年。系统录入的数据定期备份,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附件7:七、卫生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机关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第四条 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善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第五条 卫生执法责任制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第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建
15、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各执法处(科、室)负责、委托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负责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年终考核,局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考核第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要求对本机关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同级政府的考核。第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要纳入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卫生监督员年度工作目
16、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内容分为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考核实行百分制进行。(一)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20)1. 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5分)2. 法定职责分解情况(5分);3. 执法程序流程图(5分);4. 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公示制度、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过错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5分)(二)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80分)1. 领导重视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会议、签订责任状等)(5分);2. 法律、法规宣传情况(大型活动宣传情况、日常工作宣传情况、
17、法制宣传稿件采用情况)(5分);3. 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情况(对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对管理相对人培训情况)(5分);4.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及驳回率等)(10分);5.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分);6. 卫生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及上缴、准确率、执法程序、文书等情况)(15分);7. 行政性收费情况(5分);8.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5分);9.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5分);10.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情况(10分);11. 执法人员廉政情况(5分);12. 案卷归档情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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