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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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统计和报告因工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和项目。第三章 伤亡事故快报第三条 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第四条 发生事故后,由二级企业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
2、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第四章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第五条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发生3人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股份公司总部派人参加,与事故单位一起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六条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认真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认真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二级企业加盖公章后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七条 事故结案后,二级单位应及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第五章 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第八条 每月
3、5日前,二级企业将本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每年1月25日前,二级企业将本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条 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时,按照有关规定,因工伤亡人员的“用工形式”分以下四类填写:1、属于总包本企业的职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本企业职工”;2、属于签订总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职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分包企业职工”;3、属于业主直接发包的企业职工(与我方无任何合同关系),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业主直接分包企业职工”;4、非因工伤亡,但由于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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