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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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吊装伤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避免企业的财产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范,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本规定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是指移动式起重机即
2、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吨的起重机。第三条 分公司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吊装作业专项许可证。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分级第五条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1.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2.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3.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
3、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第三章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 吊装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由分公司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签发。新建项目的施工作业,由施工作业单位自行审查和办理签发吊装作业许可并监督实施,建设单位应参与一、二级吊装作业审查。3.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分析,制订防控措施。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1)风险评估结
4、果;(2)吊装作业计划或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3)起重机外观检查表、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和相关安全培训记录。(4)一、二级吊装作业、土建工程主体结构以及吊物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三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HSE作业计划书、施工处置预案。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凡属关键性吊装作业的,应参见附件1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1)货物载荷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2)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3)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4)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依靠指挥信号操作;(5)起吊偏离制造厂
5、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5.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6.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7. 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由属地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对核发的吊装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第七条 作业延期和关闭。1. 吊装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
6、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2. 作业完成后,申请负责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第八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吊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7、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灾害状态下。第九条 在吊装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第四章 安全职责第十条 作业申请人:1. 是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2. 办理作业许可证;3.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4.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5. 组织实施作业;6. 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一条 作业批准人:1.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2.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3.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4.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5. 批准和取消作业。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指挥人员:1.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
8、考核,持证上岗;2. 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3. 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4. 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5. 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第十三条 司索工:1.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2. 预测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3. 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4.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5.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第十四条 起重机司机:1. 符合附件5要求;2.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3. 严格执行吊
9、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4.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5. 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第十五条 作业安全监护:1. 作业安全监护是吊装作业的监护人,对吊装作业负有监护责任,熟知吊装作业区域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2. 作业安全监护应配合现场安全监督对照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 吊装作业中,作业安全监护必须督促、监护作业人员按照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执行;4. 作业安全监护在吊装过程中必须始终
10、在作业现场,对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认真监护,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行为;5. 发现异常情况时,作业安全监护有权停止吊装作业。第十六条 现场安全监督:1. 现场安全监督应熟知吊装作业区域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2. 现场安全监督对照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 当发现吊装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与吊装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吊装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吊装作业;4. 吊装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吊装司机、司索工和吊装指挥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吊装作业许可证、吊装作
11、业方案的行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作业;第五章 起重机械管理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采购、改装、维修、安装、拆除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十八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
12、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经设备管理部门确认,并应有存档资料。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六章 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与修理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检查1.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设备技术人员、起重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新购置的; 大修、改造后; 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连续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
13、有无异常; 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2. 经常性检查起重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有安全装置被损坏或失效(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3. 定期性检查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性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除此之外,移
14、动式起重机还应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验。从设备启用到报废,定期检查均应保留检查记录。4.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对闲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照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对闲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的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第二十三条 维护和修理1. 修改或改变额定起重量未经制造厂家的书面批准,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经制造厂家批
15、准改造的起重机,应对额定起重能力、操作程序、安全装置和技术资料以及标牌(指示牌、标签、贴纸)等作相应的改变,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降低起重机原有的安全系数。2. 预防性维护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3. 润滑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4. 液压系统的维护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5. 修理授权起重机的修理应由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
16、满足以下要求: 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6.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上,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维护时,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子、绳鼓和滑轮组; 在穿钢丝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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