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每日一练7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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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每日一练7章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每日一练7章 第1章共用题干 下列关于审理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高某寻衅滋事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3个月内宣判B:甲地人民法院对方某一案进行审判时发现该案应当由乙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给乙地人民法院。乙地人民法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连续计算审理期限C:人民法院对张某一案进行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连续计算审理期限D:苗某一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十分困难,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后5个月内宣判答案:A,D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
2、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
3、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
4、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
5、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中国汉庭公司从德国克鲁公司进口一批精密设备,贸易术语为2022版术语CIF上海,由“曙光号”承运,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险,在运输途中,汉庭公司将该批设备转卖给印度德科公司,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该由汉庭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B.本案所用贸易术语的意思是将货物运送到上海市C.货物被转卖给德科公司时的风险转移时间是汉庭公司与德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D.在汉庭公司和克鲁公司之间的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过船舷转移答案:C解
6、析:考点:贸易术语、风险转移讲解:CIF贸易术语下,一定是卖方主动投保,本案中应为克鲁公司投保,所以A错误。CIF术语后跟地名的意思是将货物运送到该地去,但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水运,所以 CIF上海的意思是把货物运到上海港去而非上海市,所以B错误。运输途中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所以C正确。CIF术语在2000版贸易术语中风险在装运港过船舷转移,但在2022版术语中风险转移 改为装运港船上转移,所以D错误。犯罪嫌疑人李军,男,40岁,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系某国家机关进口处干部。1998年6月,李军被派去R国进修学习半年,在R国学习期间,李军禁不住金钱、美女
7、的诱惑,被该国情报部门拉下水。回国后,李军曾多次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李军在去本省某县考察确定外贸加工定点厂家过程中,收受一工厂通过该县外贸公司经理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另外,李军隐瞒已婚的事实,利用妻、女均在老家的机会,骗取结婚证明,2000年2月在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与刘燕登记结婚。关于李军案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A.李军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B.李军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C.本案中李军所为三个犯罪行为应当分案由不同审级人民法院审判D.李军案由于案情复杂,第一审管辖权冲突,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法院
8、进行第一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院的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本案中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李军的所有行为都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正确。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些是不 正确的?( )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级 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B.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已做规定的项
9、目,不得制 定地方标准C.中央直属企业所在地即使已有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企业仍执行国家排污标准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A,C,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标准。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国家已经制定了 环境质量标准的项目,地方不能制定地方质量标准,所 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该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
10、、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汚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 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 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该条规定,A、C、D3个 选项的说法都不正确。以下哪些做法符合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A.某公司女职工张丽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其从事办公室文职工作,不再出外勤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加班I小时,包括已怀孕3个月的 小越C.某工厂通知其女职工
11、周芳,鉴于其儿子已满I岁半,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 的工作制D.某矿山女职工李翠华被安排到井下工作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讲解: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可见,AB选项均符合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当选。第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C选项中,周芳的儿子已满1岁半,故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的工
12、作制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故D选项不符合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不当选。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答案:A,C,D解析: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根据证券法第130条第2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这是强制性规范,股东会决议也不得做出例外规定,故选项A错误。根据证券
13、法第14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但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选项B正确。根据证券法第14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选项C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4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故选项D错误。本题的陷阱在于选项A。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证券公司虽然也是公司的一种,也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但关联担保方面,证券法做出了不同于公
14、司法的规定,因此要优先适用。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 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国家的财产。依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政府应当承担直接责任B.由于强行掠夺或占用行为发生在叛乱团体控 制区,甲国应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团体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甲国政府不应承担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国际法上的承认。叛乱团体作为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可以成为国际不法行为的主体。在本题中,甲国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在这种情况下,在一国领土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区域内
15、成立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现存政府的行为,所以,对该叛乱机关的行为该国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ABC错误,是本题答案。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每日一练7章 第2章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有()。A.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B.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专利权人 C. 有严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行为 D. 专利权人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 E. 专利权人失踪答案:A,B解析: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1)保护期届满;(2)在保护期届满前,因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3)保护期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16、。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C.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答案:D解析: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据此,专门委员会仅能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其不能作出决议,更谈不上作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等效力的决定。故A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
17、5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据此,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只能由全国人大任命,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故B项“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说法错误。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是为调查特定问题的临时委员会,其任务完成即应撤销。故C
18、项错误。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据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故D项正确。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答案:A,C,D解析:。在法律规避中,当事人是通过改变动态的连接点来实现规避的。静态连接点是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实践的连接点,如婚姻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因其已经固定,当事人是
19、无法人为改变的。某年3月,某村村民老王雇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两间平房。不久,老王遭遇车祸去世,儿子小王依法继承了父亲的两间平房。同年7月,小王决定将两间平房出售,并与同村的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下哪项说法正确?( )A.老王自房屋建造完成时取得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B.小王继承父亲的房屋,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C.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D.小李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答案:A解析:考点:物权的取得方式讲解:老王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依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自该事实行为成就即房屋建造完成时,所有权即可发生效力,故选项A正确。小王
20、因继承而取得父亲的房屋,依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故选项B错误,既然小王自继承开始时取得两间平房的所有权,则其作为所有权人向小李出售房屋便不属于无权处分,故选项C错误。小王基于买卖合同向小李转让房屋所有权,法律对此并未另作规定,依物权法第9、31条的规定,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故选项D错误。根据物权法及其相关理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设定物权种类B.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两个相容的物权存在C.一个标的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D.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所有权人答案:A解析: 知识点:物权的特征。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
21、一个所有权。 且物权的种类以及内容均法定,不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设定。下列哪一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的具体适用。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D项符合,构成玩忽职守罪。AB项分别构成公司企业
22、人员玩忽职守罪和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C项执行庭庭长的行为仅使当事人的利益而非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下列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表述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是公诉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被追诉对象的称谓B: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C: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D: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提起反诉的权利答案:A,B,C解析:犯罪嫌疑人。详解:犯罪嫌疑人是公诉案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被追诉对象的称谓,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
23、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故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故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7条,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故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BC。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每日一练7章 第3章甲作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24、:()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答案:A,C,D解析: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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