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doc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doc(8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编号:XK06-01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5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64 许可程序64.1 申请和受理64.2 企业实地核查74.3 产品抽样与检验84.4 审定与发证8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85 审查要求95.1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95.2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65.3 防爆电气产品出厂检验项目315.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95.5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396 证书和标志486.1 证书486.2
2、标志50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508 监督检查519 收费52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5211 附则52附件1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能力表53附件2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69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72附件5检验报告73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77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
3、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爆电气产品,指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用于可能发生爆炸的气体或粉尘环境,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具有防爆功能的电气产品或部件。防爆电气产品共划分为17个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防爆型式见表1。表1 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防爆型式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防爆型式1防爆电机1中心高160mm或额定功率15kW的各类电动机2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额定功率100kW的各类电动机3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额
4、定功率500kW的各类电动机4中心高500mm 或额定功率500kW的各类电动机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1. 隔爆型2. 增安型3. “n”型4. 正压外壳型5. 粉尘防爆型2防爆电泵1额定功率15kW的各类电泵215kW额定功率100kW的各类电泵3. 额定功率100kW的各类电泵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1. 隔爆型2. 增安型3. 油浸型3防爆配电装置类1. 配电箱(柜) 2. 动力检修箱3. 接线箱 4. 接线盒5. 电源(箱) 6. 滤波器(箱)7. 功率补偿装置 8. 整流器(箱)9. 电源变换器(切换装置)1.产品
5、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1. 隔爆型2. 增安型3. 正压外壳型4. 粉尘防爆型5. 本质安全型4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1. 开关(箱、柜) 2. 按钮(盒)3. 断路器 4. 控制柜(箱、器、台)5. 继电器 6. 操作(箱、台、柱) 7. 保护器(箱) 8. 保护装置9. 司钻台 10. 脱扣器11. 司机控制器 12. 调速控制装置13. 断电器(仪) 14. 遥控发射器(接收器)15. 斩波器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1. 隔爆型2. 增安型3. 本质安全型4. “n”型5. 正压外壳型6. 浇封型7. 粉尘防爆型5防爆起动器
6、类1. 起动器2. 软起动器3. 变频器(箱)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1. 隔爆型2. 增安型3. 本质安全型4. 正压外壳型5. 浇封型6. 粉尘防爆型6防爆变压器类1. 移动变电站2. 变压器(箱)3. 调压器4. 互感器5. 电抗器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容量等)1. 隔爆型2. 油浸型7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1. 电动执行机构 2. 阀门电动装置3. 电气阀门定位器 4. 电动阀5. 电磁阀 6. 电磁铁7. 电磁头 8. 电磁线圈9. 电截止阀 10. 电切断阀11. 调节阀 12. 电/气转换器13. 制动器 14. 推动器
7、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1. 隔爆型2. 增安型3. 本质安全型4. “n”型5. 浇封型6. 粉尘防爆型8防爆插接装置1. 电联接器2. 插销(含插头、插座)3. 插销开关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1. 隔爆型2. 增安型3. “n”型4. 粉尘防爆型9防爆监控产品1. 摄像机(仪) 2. 云台3. 监视器 4. 监控(分)站 5. 中继器 6. 传输接口 7. 视频服务器 8. 显示器(仪、屏、箱 )9. 计算机、工控机(含附件)10. 声光(语言、信号、静电)报警装置(器 )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
8、或功率等)1. 隔爆型2. 增安型3. 本质安全型4. “n”型5. 浇封型6. 粉尘防爆型10防爆通讯、信号装置1. 对讲机 2. 扬声器(电喇叭)3. 电话机 4. 播放器5. 话站 6. 基站(基地台)7. 交换机 8. 光端机9. 汇接机 10. 信号耦合器11. 放大器 12. 分配器13. 扩展器 14. 网络(线路)终端15. 隔离器 16. 音箱17. 打点器(拉点器) 18. 信号装置19. 电铃(电笛) 20. 通讯接口 21. 信号器(仪、箱) 22. 指示器 23. 网络接入器 24. 网桥(桥接器)25. 驱动器 26. 网关27. 发讯机、接收机(器)28. 信号(
9、光电、数据)转换器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1. 隔爆型2. 增安型3. 本质安全型4. “n”型5. 浇封型6. 粉尘防爆型11防爆空调、通风设备1. 制冷(热)空调或机组2. 除湿机3. 风机盘管机组4. 风机5. 暖风机6. 电风扇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1. 隔爆型2. 增安型3. 本质安全型4. “n”型5. 浇封型6. 粉尘防爆型12防爆电加热产品1. 电加热器 2. 电暖器3. 电加热带 4. 电伴热带5. 电加热棒 6. 电热板7. 电加热管 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1. 隔爆型
10、2. 增安型3. 充砂型13防爆附件、Ex元件1. 穿线盒 2. 分线盒3. 密封盒 4. 隔爆外壳5. 挠性连接管 6. 电缆引入装置7. 填料函 8. 塑料风扇(叶)9. 接线端子 10. 端子套11. 管接头 12. 绝缘子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尺寸或口径等)1. 隔爆型2. 增安型3. 本质安全型14防爆仪器仪表类1. 采集器(箱) 2. 计数器3. 编码器 4. 解码器5. 读卡器 6. 识别器7. 标识卡 8. 识别卡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等)1. 隔爆型2. 本质安全型3. 浇封型4. “n”型15防爆传感器1. 光电传感器 2. 速度传
11、感器 3. 温度(湿度)传感器 4. 状态传感器 5. 声(光)控传感器 6. 热释(红外)传感器 7. 张力传感器 8. 烟雾传感器 9. 堆煤(煤位)传感器 10. 触控传感器 11. 撕裂传感器 12. 跑偏传感器 13. 风门传感器 14. 电压(电流)传感器 15. 倾角传感器 16. 磁性(霍尔)传感器17. 馈电传感器 18. 接近开关(传感器)19. 延时传感器 20. 开停(急停)传感器21. 物料传感器22. 位置(位移、行程)传感器 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等)1. 隔爆型2. 本质安全型3. 浇封型16安全栅类1. 齐纳安全栅 2. 隔离安全栅3
12、. 安全限能器 (模块) 4. 安全耦合器5. 本质安全电源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等)1. 本质安全型2. 浇封型17防爆仪表箱类1. 仪表箱2. 仪表盘3. 仪表柜4. 电度表箱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1. 隔爆型2. 增安型3.“n”型4. 正压外壳型5. 粉尘防爆型6. 本质安全型说明:1 产品的防爆型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组成的复合型。2 当产品品种名称与表中所列产品品种不一致,但功能相同时,应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 3 产品生产类型分为生产型和组装型两种。符合表3中生产型必备生产设备要求的,为生产型(第8
13、、13、16产品单元必须为生产型);符合表3中组装型生产设备要求的,为组装型。4 对于防爆电动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品种,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5 凡电动部分和泵同轴联结、机电合一且执行GB 3836系列标准和泵产品相关标准的为防爆电泵,属于“防爆电泵” 产品单元。6 生产某种防爆电气产品同时还生产该产品内部配套使用的防爆电气产品部件、防爆附件或Ex元件(如隔爆型产品的隔爆外壳、接线端子,防爆空调内部安装的防爆接线盒、防爆电控箱等)的企业,如果这些配套件不单独对外销售,无须单独取得生产许可证,如果单独对外销售,则须按表1划入相应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1.3 在中华人民共和
14、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爆电气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爆电气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爆
15、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防爆电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防爆电气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上报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
16、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邮政编码:473008电 话:0377-63239734、63258553传 真:0377-63258553电子信箱:scxkz666联 系 人:程曙光 杨士岩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
17、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1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列为淘汰类产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19、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名称”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单元”按表1的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且规格型号应依据申请企业的防爆合格证书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填写。申请组装型的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应加括号注明“组装型”,生产型可不注明。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
20、1.5申请取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21、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30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防爆 电气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