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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原始依据1.工作基础公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基本法律制度,中国证监会也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细化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规则及操作流程。2.研究条件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图书馆的数据库能够提供丰富的文献资料,包括学位论文、学术期刊、中外相关资料等。3.应用环境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入,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国有股及法人股的进一步流通,毫无疑问上市公司收购将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本课题的研究将有助于对上述问题的解决。4.工作目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是公司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一方面,它有利于收购方扩大公司规模,拓宽经营领域,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它通过优胜劣汰
2、的竞争法则刺激由可能被收购的公司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生产效率,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公司收购也是这种金融探索的一种,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将能够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目的,这也是每个法律工作者的最终目标。二、参考文献1 范健,王建文证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 邱灼松.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批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 刘运宏,周凯.上市公司市场化收购的公平及效率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4 刘光超.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透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5 朱滔.上市公司并购的短期和长期绩效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
3、社,2007.6 邓峰.普通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7 路易斯罗思(Louis Loss). 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 马其家.英国及欧盟证券法案例选评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9 郑华树.去美国并购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10李志学.公司并购及政府监督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11雷霆.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2 邹菁.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及运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3徐清梅,李宝乾.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4、社会科学版),2009(03). 14刘罡.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D.安徽大学.2012. 15薛军.浅谈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科技经济市场.2010(06). 16尚玲玉.浅谈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知识经济.2011(14). 17王文亮.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J.大众商务.2010(08). 18谢丹.论上市公司收购中证券犯罪刑事规制的完善D.湘潭大学.2010. 19舒鹏麟.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0. 20周俊林.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J.华中人文论丛.2011(01). 21于炳华,曾建中,田
5、满文,曾秋枝.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问题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1(01). 22杨梦晓.论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J.商场现代化.2013(26).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要求(一)研究内容本文将从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方式、收购规则,谈到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再根据国外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从而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使整个市场处于积极的状态,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目的。(二)研究要求1、语言表述要求:要求数据可靠、推理严谨、立论正确。论述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对同行业人员已经熟知的常识性内容,尽量减少叙述;2、
6、逻辑要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层次清楚、论文围绕选题展开;3、格式要求:格式规范、结构严谨、严格按照学生手册的要求进行;4、创新性要求:发挥自主创新性,在参考学习众多参考资料的基础上能提出自己的观点;5、论文写作态度要求:严禁抄袭,借鉴、参阅他人内容一定标明出处,参考他人内容不得超过论文的10%,端正论文写作态度,保证出勤,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论文写作要求。指导教师(签字)年 月 日审题小组组长(签字)年 月 日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名称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系 名社会科学及外国语系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吴毕浩 指导教师李士萍一、 课题的来源及意义 课题来源:
7、在导师指导下自选课题。课题意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体系主要由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交易及发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收购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格式等规范性文件构成。从内容上看,这些规范涵盖了收购程序、信息披露、收购监管等问题。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如权益披露问题、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强制要约收购豁免触发点设置问题等等。二、 国内外发展状况1. 国外发展概况全球证券市场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国际化过程,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上市公司收购过程常常涉及境外因素,导致多个证券监督管理
8、机构试图对同一项收购予以监管,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在收购程序、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因此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法律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带有公法冲突的性质。为了促进收购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进行,同时使收购各方特别是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妥善安排,证券监管机构试图协调其监管职能,消除法律冲突带来的消极影响。综观国际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模式,一般存在以下几种:第一,单方面主动限制本国法的域外适用,例如为了鼓励收购人向美国股份持有人发出要约,美国证监会出台了主动限制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适用范围的豁免规定-跨境要约收购和易券要约、商业合并和向股东募集股份。第二,单方
9、面主动限制本国法的域内适用,比如法国证券交易所执行委员会在2002年4月实行的第2002-04号关于向在受到监管的市场上交易的金融票据做出的公开交易要约的规定就规定已在外国证券市场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本规定下的义务。第三,订立双边协议协调监管法律冲突,如美国证监会和加拿大三个省的证券监管机构建立的多重管辖权信息披露制度,根据该制度,依据一方证券监管法规制作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在另一方得到承认而无需根据另一方证券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有关义务。第四,通过国际组织协调法律冲突,比如欧盟2002年提出了关于要约收购的指令草案,规定了欧盟成员国之间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要
10、约收购的统一规则。2.国内发展概况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冲突协调的规定几近空白,收购办法也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协调问题。我国虽然和其他国家也订有谅解备忘录,但是内容限于无约束力的信息技术交流等事项,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没有实质性规定。在这一问题上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于维护我国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无疑是不利的。三、研究目标及内容 研究目标: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壮大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上市公司收购将越来越多。为上市公司收购创造更为完善的法律环境,其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增强。在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应当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法律冲突问题做出规定:主要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信
11、息披露、控股股东义务、反收购问题以及强制要约豁免制度四个方面出发。由此形成一套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法律涉外适用的规则,使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更加完善。研究内容: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章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1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1.2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1.3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权益披露问题 2.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2.3 强制要约收购豁免触发点设置问题 第三章 国外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立法实践 3.1 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实践3.2 关于控股股东义务的立法实践 3.3 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立法实践 3.4 关于强制要约豁免制度的立法
12、实践 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建议4.1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披露的建议 4.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义务的建议4.3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建议4.4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豁免制度的建议四、研究方法本课题的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史料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及实证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五、 进度安排 2013.12.19 选题2014.01.16 收集整理资料2014.03.10 拟定论文大纲及完成开题报告2014.04.20 完成论文初稿2014.05.10 完成论文二稿2014.05.30 完成论文三稿2014.06.5 定稿打印、准备答辩六、主要参考文献1 范健,王
13、建文证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 邱灼松.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批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 刘运宏,周凯.上市公司市场化收购的公平及效率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4 刘光超.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透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5 朱滔.上市公司并购的短期和长期绩效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6 邓峰.普通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7 路易斯罗思(Louis Loss). 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 马其家.英国及欧盟证券法案例选评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9 郑华树.去美国并购M
14、.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10李志学.公司并购及政府监督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11雷霆.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2 邹菁.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及运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3徐清梅,李宝乾.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14刘罡.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D.安徽大学.2012. 15薛军.浅谈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科技经济市场.2010(06). 16尚玲玉.浅谈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知识经济.2011(14)
15、. 17王文亮.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J.大众商务.2010(08). 18谢丹.论上市公司收购中证券犯罪刑事规制的完善D.湘潭大学.2010. 19舒鹏麟.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0. 20周俊林.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J.华中人文论丛.2011(01). 21于炳华,曾建中,田满文,曾秋枝.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问题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1(01). 22杨梦晓.论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J.商场现代化.2013(26). 选题是否合适: 是 否课题能否实现: 能 不能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选题是否合适: 是 否课
16、题能否实现: 能 不能审题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入,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国有股及法人股的进一步流通,毫无疑问上市公司收购将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如今相应的收购立法不仅寥若晨星,其中很多也还是临时、应急、暂行性质的规定,这完全不能适应现有的,以及以后的收购活动的要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阶段,虽然现在要约收购制度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相关制度的不断修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将会更加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收购法律体系是刻不容缓的。 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使整个市场处于积极的状态,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生
17、产力发展的目的。本文将从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方式、收购规则,谈到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再根据国外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从而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法律问题;完善建议ABSTRACTWith the further deepening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further regulate the securities market, state-owned shares and legal person shares further circulation, there is no dou
18、bt that the acquisition of a listed company will become a remarkable hot spot. Now corresponding takeover legislation not only liaorechenxing, which many or temporary, emergency, the provisional nature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annot fully adaptation requirements of existing and future acquisition
19、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is still in the immature stage, although now offer system 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mall shareholders there are many imperfect places, but with the stock market related system constantly revised and improved, our country stock market will be more st
20、andardized. It is also because of thi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plete and sound legal system is urgent. Through the acquisition system of the listing Corporation, the whole market is in a positive state,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productive forces. The lis
21、ted companies from the acquisition of the concept, the way and the takeover rules, when it comes to the takeover of listed companies, legal issues, again according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other foreign countries to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perfect suggestion, of the acquisition system fo
22、r listed companies to make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Key words:listing Corporation;acquisition system;legal issues;improve the proposal 目 录第一章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21.1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21.2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31.3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规则5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02.1 权益披露问题102.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122.3 强制要约收购豁免触发点设置问题14第三章 国外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立法实践183.1 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实
23、践183.2 关于控股股东义务的立法实践193.3 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立法实践193.4 关于强制要约豁免制度的立法实践20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建议214.1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披露的建议214.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义务的建议214.3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建议224.4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豁免制度的建议23 参考文献 外文文献 中文译文 致谢第一章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1.1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由于上市公司收购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不确定性,以至很难对其予以准确定义。事实上,在世界各国的收购立法中也少有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明确定义的。作为世界上证券市场最发
24、达的美国及英国,也没有在其立法上界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根据我国的相关立法,所谓的“上市公司收购”,包括5%以上30%一下的上市公司大额持股变动、预定收购比例不低于5%的自愿要约收购、持股超过30%而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或部分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间接收购。而理论界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界定,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特定上市公司股份以达到获取该公司控制权或将其兼并目的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单独或共同购买特定上市公司股份,以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管理权或控制权,进而实现对其兼并或实现其他财产性交易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
25、指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程度,导致投资者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完成党的一系列行为和安排。综合我国法律文件中的表述及上述四种观点,可以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或存在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的行为。具体来说,上市公司收购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第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第三,该行为不需要经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1.2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集中市场
26、竞价交易收购、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1.2.1 集中市场竞价交易收购集中市场竞价交易,又称挂牌交易,指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集中市场竞价交易以公开、集中竞价方式买卖股票,是股票流通的主要途径。而集中市场竞价交易收购,即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目标公司收购的行为。其特点是收购者只能以现金作为支付方式,所以为了获得足够比例的股票,收购方必须准备足够的现金,这样会使收购方支付很大的收购成本,特别是大规模的收购交易。如1993年9月,深宝安旗下宝安上海、宝安华东保健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三家公司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收购延中实业的股票达19.8%,一举成为延中实业的第一大股东
27、,这是我国首例通过集中市场竞价交易收购达到成功控制一家上市公司的案例。1.2.2 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和目标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股份而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其特点有:第一协议收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协议收购的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特定股东,受让方为收购人;第二,协议收购以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为形式要件;第三,相较于要约收购而言,协议收购的交易程序和法律规制相对简单,交易手续费低廉,可以迅速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如2011年10月,宏达高科及上海瀛勋、自然人金玉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前者以自有资金9800万元收购佰金公司100%股权,完成对佰金
28、公司的收购。1.2.3 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要约人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在要约期满后以一定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收购。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是按照一定价格购买股份的意思表示;第二,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份持有人作出;第三,出收购失败的约定以外,要约不得附条件。如2013年6月,神华国能获证监会批复,启动对金马集团(000602)的全面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期限为30个自然日,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对其要约的接受。全面要约收购期满后,接受要约的金马集团股票申报数量超过1.1亿股,即收购后社会公众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低于10%,此次要约收购生效
29、。收购完成后,金马集团的上市地位被终止。1.3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从1992年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到2006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其间我国公司收购立法几经演变,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收购立法模式。大致来看,可以将其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2年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到1998年证券法颁布前。这一阶段,尚无正式的立法对公司收购进行规定,涉及公司收购的规范文件只有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及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其规制模式类似于英国的强制要约收购模式;第二阶段是1998年证券法颁布到2005年证券法颁布之前。这一阶段,国家颁布了正式的法律对公司收购进行了规定
30、,涉及的规范文件主要有1998年证券法和200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其规制模式仍然属于英国的强制要约收购模式,但内容上已经做了重大软化;第三阶段从2005年证券法颁布至今。这一阶段的规范文件主要有2005年证券法和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我国现阶段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其具体规制有:1.3.1 权益披露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的核心,是证券交易和发行的基础,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有着巨大影响,是证券法公开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体现之一。1、持股信息公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及他
31、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出具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2、持股变动公开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及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1.3.2 要约收购规则首先是一般要约收购,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份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如果是发出部分要约收购的话,则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
32、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另外,即使投资者要约收购后所持股份权益达到30%以上,也不会引起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其次是强制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通过协议收购,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但无须发出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其可以自愿发出全面要约,也可以发出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部分要约收购。1.3.3 协议收购规则收购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是还没有超过30%的,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
33、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如果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如果满足申请豁免条件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的方式收购一家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成以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符合豁免条件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收购人获得证监会豁免的,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如果没有获得证监会的豁免批准且打算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之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需要提出注意的,鉴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比较高的现实情况,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绝大部分是协议
34、收购和友好收购,很少出现敌意收购。因此,在当前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中,绝大多数必然会涉及股份的协议转让问题。1.3.4 强制出售规则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扔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1.3.5 反掠夺该项制度是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两个方面进行规定的。首先,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35、际控制人的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其次是收购人的义务,任何人
36、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
37、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及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2.1 权益披露问题我国的证券立法起步较晚,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虽然经历了多次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相对于经济的发展和并购市场的繁荣,则稍显滞后,不利于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其表现有:2.1.1 “一致行
38、动人”问题在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但我国证券法中,并未对“一致行动人”作出明确定义。仅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对“一致行动人”作了抽象定义,并根据举证责任作出推定,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2006年,4月,“新华百货”第一大股东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将其所持27.7%的股份出让给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从“新华百货”另两位发出人股东手中受让“新华百货”股份共计5.59%,成为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但据了解,物美商业和安庆聚德的100%控股股东南翔集团同是泰安光彩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属
39、于“一致行动人”范围。但从新华百货公开的持股变动报告书中,并未作任何记录。在上述案例中,物美商业和安庆聚德实际上是关联公司,其持股合计33.29%,超过30%,应当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但为了降低收购成本,他们隐瞒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规避相关法律规定,以豁免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义务。首先,我国立法想仅凭管理办法中的抽象定义就对“一致行动人”进行界定是不现实的,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其次,“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议通常具有隐秘性,所以很可能会出现举证困难的现象。最后,办法在列举最后加了一条“其他关联关系”兜底条款,这一条款的好处就是做补充,但也有弊端。兜底条款所包含的范围过于宽泛,而在我国经济尚处
40、发展中阶段时期,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很多是一些资金实力并不雄厚的中小企业,它们更多的时候需要通过一致行动来完成收购,因此,对推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设置过于宽泛的话,不利于这些中小企业的资本运作及其发展。2.1.2 持股预警披露问题我国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持股达5%时股东持股披露义务和持股数量每增减5%时的持股变动报告和公告义务。首先,关于5%的预警临界线问题,一起收购活动,持股从5%到30%,期间需要披露和暂停收购达6次之多,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收购的成本,不利于收购市场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需要收购市场的繁荣发展,因此我认为可以适当提高预警临界线。对于提高临界线带来的对中小股东保护
41、的失衡,可以通过要求投资者在信息预警信息披露中明确“收购意图”来补充。其次,在披露内容上,我国在收购办法中规定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虽然在两份报告中有要求披露持股目的,但是并没有明确要求投资者公布“收购意图”,这样的规定很难让市场获得充分的信息,而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则可以利用信息优势牟取利益,进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在收购前后的大幅波动。2.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中小股东是及控股股东、大股东相对的一个概念,特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相对较低,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的部分或者全部人选,也无法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施加重要影响的股东 。从上可以看出,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处
42、于弱势地位,他们在决定公司事务时往往无法用自己的声音说话,因此,他们的权益特别容易受到忽略甚至侵犯。在我国现行收购法规中,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反掠夺规制以及股东诉讼制度等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但在实践中,还是出现很多问题:2.2.1 信息披露问题 关于集中市场竞价收购场合下的信息披露问题,前文已经介绍,此处不再赘述。在协议收购的场合下,我国法律规定的披露的时间是协议达成之后,这样就导致了其他中小股东难以在披露后的最佳时间内做出理智的投资选择。而在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场合的问题,则主要是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完善,法律规定主要是披露收购协议或者收购要约的内容,而对于收购人具体的财务状况和收购动机等决
43、定公司未来发展的内容则甚少披露。最后,关于披露信息不实的责任追究,我国法律对虚假披露和违规披露的责任主要是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这些惩罚对比起其违规动则上百万的获利实在是微不足道,如此低廉的违规成本,导致我们的收购法规缺乏威慑力。2.2.2 控股股东义务问题相比较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具有天然的优势,他们获取信息方便,有进行详尽调查的能力,如果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在股份转让活动中秘密及收购方达成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内幕交易,这样直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此,我国通过反掠夺规则对此行为进行规制,在实践中有效维护了中小股东
44、的权益,但还是存在不足:我国规定的控股股东的义务主要有诚信义务和合理调查义务两方面,其中合理调查义务方面的规定略有不足。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合理调查义务的核心是: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现可疑迹象时应当进行调查。(王东平,上市公司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之法律制度研究,2006 D)但现实却非如此,很多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并非为了接手并经营好该公司,而只是看中了被收购公司中能被投资者利用之处。例如2011年谷歌收购摩托罗拉,谷歌对摩托罗拉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并不关心,也不在乎公司的盈亏,只是为了获得其专利所有权。对谷歌而言,摩托罗拉最终的结局并不影响谷歌的发展。最后,摩托罗拉也确实退出了经营市场。在这一起收购中
45、,受损害最大的,其实是摩托罗拉的中小股东。所以说,对收购行为的详尽调查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控股股东的合理调查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控股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意处分自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理说控股股东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是相关的,如果控股股东在参及收购活动时,充分利用其优势去获取信息,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提醒中小股东合理注意,将会避免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法律对控股股东的合理调查义务作出规范是很有必要的。2.2.3 反收购问题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而采取的一系列旨在抵御乃至挫败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而我国对反收购的规制却大有不足。我国相关法律对反收购的规定却特别少,只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此简单涉及。对反收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很好的依法处理,对反收购中出现的各种措施及手段的合法性、正当性作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以至于不能很好的引导和规制反收购活动的依法进行。有些措施虽然在针对恶意收购方面起到了正面作用,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规制,有时也会对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如玉郎国际对星岛的反收购案,玉郎国际在反收购时运用了“焦土战术”,将其重量级资产进行出售。虽然是防守成功,控股股东保留了控股地位,但出售了公司的优质资产,这对在股东会话语权甚小的中小股东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2.3 强制要约收购豁免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