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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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平安保卫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平安保卫工作管理,预防和制止盗 窃、抢劫、恐怖袭击等暴力侵害案件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保障本行人员生命平安和资金财产平安,维护本行良好的工 作、经营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银 行业金融机构平安评估方法以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平安保卫工作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行平安保卫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 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那么,贯彻“预防为主、 机构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平安”的方针,逐级落实平安责 任制,有效防范治安
2、、消防等各类平安事故和案件的发生。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赣州银行全行(含子公司,下同), 各级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监督为本行提供守护押运服务、营 业场所保安服务、自助银行(设备)巡查服务、自助银行加 钞外包服务、现金清分外包服务、监控中心值守服务、物业 管理服务等平安服务的相关公司落实本方法。第四条总行保卫部指导、监督全行平安保卫管理工作,对业务条线有监管职责的总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条线安 全保卫管理工作;各级行安保职能部门指导、监督本级行安 全保卫管理工作,对业务条线由监管职责的各级行有关部门 责任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资料的整理、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和归档管理工作。第二H一条 业务库、保管箱库等
3、重点部位管理部门的 职责:(一)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业务库相关制度和操作 流程及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落实。(二)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制定保管箱库相关制度和操 作流程及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落实。(三)总行保卫部负责制定业务库、保管箱库等重点部 位的平安守护、押运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平安管理规定,并监 督落实。(四)业务库、保管箱库等重点部位的平安管理工作由 各级行对口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平安管理工作包含防抢、 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五)各级行要制定完善针对业务库、保管箱库、守护 值班室、监控中心等重点部位的各类案情、汛情、地震的应 急预案,备足相关设备和物品,并组织实景演练。(六)总
4、行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业务库、保管箱库 等重点部位制度和操作流程执行力度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整 改意见和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和处分。第二十二条业务库、保管箱库平安保卫的内容和要求:(一)业务库、保管箱库是平安重点防护目标之一,相 关岗位属于重要岗位,必须严把选人用人关,选配政治思想 好、工作责任心强、忠实可靠、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的10 人员担任管库工作。(二)严格执行双人管库、双人同进同出的库区管理制 度,严禁非区域工作人员进入和靠近。(三)业务库、保管箱库库门的操作与管理,由各级行 根据总行业务部门制定的制度落实相关措施,确保运行规范 和平安。(四)管库人员关、开库必须在确保平安
5、的前提下进行, 严禁单人关、开库门。在关、开库门时要正确使用各类安防 设施和电气设备。(五)业务库、保管箱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 品和个人物品,严禁吸烟和使用不平安电器设备。(六)业务库、保管箱库库锁、密码指纹锁等设备的安 装、更换和维修由各级行业务部门指定单位负责,并进行备 案制,即:指定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相关资 质证明、维保技术服务人员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 各级行业务对口部门和安保职能部门进行归档备案管理。单 位变更,那么备案资料变更。严禁外部人员接触,以防泄密。 对需进入库区的各类维修人员,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经 审核后方可进入库区进行施工,维修过程由对口业
6、务部门、 安保职能部门全程派员监督,维修完成后要记录存档备查。(七)业务库、保管箱库的重要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必须 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如库门钥匙、隔离门钥匙、库门密码 等),做到实物与重要物品登记数量相符。管理人员更迭, 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重新核对相关实物后封存归档保管,11并及时更换开启密码。(A)库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其 它场所谈论库区事宜。(九)库区内的平安管理工作由对口业务部门指定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人对所辖管理区域的平安负责。并随时检查 安防设备和库内物品现状,严防火灾、水浸、霉烂、虫蛀、 鼠咬、盗窃和过失事故。(十)库区内的监控、报警、通讯设施、防护设备、消 防
7、器材等必须保持常态化管理,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 报处理,确保库区平安设施的完整率,保障库区现金和重要 保管物品的平安。(十一)库区出入实行配证管理,即管库员佩戴本行工作牌,清分人员、作牌,清分人员、自助银行加钞人员佩戴专用工作牌。因业务需要出入库区的(如业务检查、设备检修维护等)那么须履 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安保职能部门根据对口业务部门提供 的人员数量、身份信息配发临时出入证,并由业务对口部门、 安保职能部门派员全程陪同,守库人员认真核验有关审批手 续、有效证件和身份信息后方可进入。离开时,由对口业务 部门及时收回临时出入证,交回安保职能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检查时,不得接触现金、有价证券等
8、库存实物。对无出入证 的,守库人员应予以拒绝进入。(十二)库区管理人员及库区工作人员除必备物品外, 一律不得携带任何与业务无关的私用物品进入库区(如手提 包、袋等)。12(十三)库区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 离职或开除等因素不再从事本职岗位工作的,对口业务部门 应及时以函告方式告知安保职能部门,同时,由对口业务部 门负责收回专用工作牌交安保职能部门造册归档。(十四)设置有自助设备(银行)加钞、清分外包的库 区,各岗位工作人员之间严禁相互顶岗、串岗。(十五)在库区实行自助设备(银行)加钞、清分外包 的,对口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外包服务公司和人员安保制度执 行和操作规程的监督管理。人员要做
9、到相对固定,对因工作 需要出现公司和人员变更,应提前30天向各级行安保职能 部门报告变更情况,并及时变更公司和人员身份出入库信息。(十六)实行自助设备(银行)加钞、清分外包的公司 人员在库区工作期间,必须自觉接受各级行安保部门和业务 部门的监督,自觉遵守库区各项平安管理规定。其业务岗位 职责及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按照业务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执行。(十七)代理行因业务需要进出库区的,必须由各级行 对口业务部门出具证明(介绍信)到安保职能部门办理重点 部位出入证,各代理行人员必须相对固定,且一行只办理两 张出入证。代理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必须按规定佩戴 出入证并严格遵守库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否那么,管理
10、行有权 取消其入库资格。(十八)保管箱库在对外营业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总行 业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办理相关业务。(十九)切实加强非营业期间业务库、保管箱库的平安13 管理工作。1 .非营业期间,严禁开启业务库(尾箱库除外)、保管 箱库,特殊情况需要开启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由 相关部门及分管行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开启库门。2 .库区夜间和节假日进行的现金清分,必须做到所有工 作人员同进同出,防止出现平安责任事故。3 .库区内严禁夜间进行设备维修和施工,确因工作需要 进行设备维修和施工的,除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外,维修施 工过程业务部门及安保职能部门必须派出人员全程现场跟 踪监督。(二十)库
11、区内遇有案情或事故,库区管理人员要及时 区分性质,采取果断措施处置。出现重大案情或事故时,必 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业务部门和安保职能部门及分管行领导, 注意保护好现场,协助本级行安保职能部门或公安机关做好 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第五章营业场所平安及操作规程管理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须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标准银行平安防范要求 (GA38-2021)的要求落实物防、技防措施。同时,各级行 安保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资料的整理、上报当地公安机关 备案和归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负责人为本管理区域平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并指定一名会计主管为本营业场所平安员。 营业场所
12、必须建立平安管理责任制,强化平安制度的执行力14度,有效保证营业场所在平安的环境下正常运行。第二十五条 营业场所必须配备一名以上保安人员,负责营业场所的平安保障工作。每个现金柜台配备1具狼牙棒、 每个网点配备2具防爆钢叉,有条件的可配备2具防暴盾牌。其它防护设备的配置,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银保监部门的 要求执行(如防暴喷雾、防弹背心、防弹头盔等)。第二十六条营业场所押运车辆停靠点及相关通道,在 前期设计和营建施工建设中要根据实际地形、地貌进行科学 合理设定。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未征得各级行安保职 能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押运车停靠点及通道进行改变。第二十七条营业场所设置贵金属专柜的,必须严格
13、依 据业务部门制定的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防范措施。其展示柜 内的物品应为仿真品,不得陈列真品实物。贵金属交易过程 应在平安的环境下进行。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营业场所预防暴力犯罪的能力, 确保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平安,保障各项业务的正常有序运行。(一)营业前准备:营业场所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首 先要检查营业场所有无不平安迹象,检查110报警设施、监 控设施是否处在正常的工作状态,防护器材是否到位,取用 是否顺手。营业场所的所有卷闸门开启后,内开关盒必须加 锁固定,卷闸门遥控器及时放回柜台内妥善保管,防止不法 分子关门抢劫,对有边后门的营业场所进出后及时关锁,做 好营业前的准备工作。接送尾箱人员应在运钞车
14、到达前提前 在营业厅等候并做好相关准备,协同保安人员做好营业大厅15 的人员清场。押运车辆到来时,工作人员应携带防卫器材和 核对资料迅速出门迎接,并认真仔细验明押运车辆车身车型、 前后号牌和押运人员(驾驶员、押运员、提款员)的身份信 息(含面貌特征、工作证件信息等,如遇押运人员佩戴口罩, 应主动有礼貌地要求押运人员摘下口罩;驾驶员可通过正面 挡风玻璃或侧面车窗玻璃进行核对)是否与提供的资料相符, 如假设不符,要立即上报安保职能部门并与负责押运的保安公 司核实情况。核实确认无误的,方可进行正常交接;核实存 在异常的,应立即停止交接。在交接过程中应及时登录业务 库智能管理系统进行指纹或授权交接,当
15、无法通过指纹或授 权交接时可采用手工交接。营业场所人员核实押运车辆、驾 驶员、押运员、提款员身份信息后,协助配合做好尾箱的护 送工作直至押运车辆驶离。尾箱的交接须在监控下进行,在 与提款员交接时,如发现数量不符或破箱、破袋、解捆等情 况,应立即报告,认真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置。尾 箱交接过程,严禁押运员携枪随同进入现金区。(二)营业期间:营业场所必须按照总行业务部门的要 求,合理安排人员对外营业,大宗现金及重要凭证不得置于 桌面上,要及时入柜,临柜人员临时离柜时,应将现金、印 章、印鉴、传票等重要物品及时入柜加锁,清退计算机。营 业期间严禁非营业人员进入现金区,因工作关系确需进入的, 须
16、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现金区人员因事出入防尾随门 时,须在确认平安的情况下即开即锁。中途资金调运的尾箱 接送及交接操作按照第(一)款相关规定执行,押运通道应16 设置临时警戒线,配备充足的安保力量(包含本网点人员) 进行警戒,制止无关人员靠近。(三)营业终了: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 印鉴、印章、保管的钥匙等重要物品清查无误后入库箱,等 候押运车,严禁在营业厅外携箱候车。营业终了的尾箱接送 及交接操作按照第(一)款相关规定执行。库箱运走后,营 业场所进行清场,指定人员检查、登记其他安防设施运行情 况,关闭水源及非必要电源,开启110联网报警设施,锁定 相关卷帘门后,人员方可离去。(四
17、)营业终了后,各营业场所因业务需要进行加班处 理的,须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进行,对卷帘门、防尾随门管 理要做到即开即锁,防止闲杂人员进入或藏匿而造成的案件 发生。(五)营业场所早、晚尾箱及中途资金的交接原那么上在 现金区内或防尾随门之间进行,并在双方押运合同中进行约 定。严禁在防尾随门外交接。确因当地公安和押运公司要求, 在营业大厅第一道防尾随门前交接的,必须确保人员清场、 卷帘门锁闭,在确保平安、全程处于监控录像范围的情况下 办理。(六)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各营业场所负责人应与其他 工作人员积极协助配合,确保平安。1 .安排人员每日对营业场所的安防、物防设施进行巡 查,及时检查跟踪各类安防设备的
18、运行情况,并在营业场 所一日平安情况及特殊事项登记簿做好记录备查。172 .密切关注营业期间所管辖区域内外情况,及时发现 和处置不平安隐患。3 .遇有突发事件,指挥本区域人员按照预案要求做好 平安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第二十九条 营业场所遇有临时性上门驻点收费一天 以上的,必须按照地理环境和收费金额大小,视情况配备一 定数量的保安人员负责临时收费点的平安保障和秩序的维 护工作。第三十条营业场所保安人员应执行以下规定:(一)按时到达执勤岗位,按规定统一规范着装,携带 好防卫器械,保持良好精神状态、良好服务态度。(二)运钞车未到达之前,巡视营业区域(含临时收费 点)周边环境,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域及通道
19、障碍物,做好接 (送)钞准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营业场所负责 人,并采取果断措施处置。(三)运钞车到达后,协助押运员做好押钞通道和交接 过程的平安警戒,制止无关人员靠近,待运钞车驾离后方可 解除警戒。(四)营业期间,做好营业场所平安管理、疫情防控管 理等工作,加强平安巡视巡查,密切注意营业区域(含临时 收费点)的平安状况,及时劝阻长时间在营业区域内逗留的 闲杂人员,正确疏导客户,做到文明执勤。对发生在执勤区 域内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和其它突发事件,及 时报告营业场所负责人并及时进行制止,必要时及时报警,18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五)营业期间,严禁协助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客
20、户办 理各类柜面业务。(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行平安管理制度 和各级保安公司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睡岗、 脱岗,如因正当理由需要临时离开岗位,应与营业场所工作 人员沟通,经同意后方可离岗。营业场所应安排人员临时替 岗。执勤期间,严禁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七)服从营业场所安排,做好与平安防范有关的其它 工作。第三十一条营业场所现金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 期间,非现金区当班工作人员,不准擅自进入营业场所现金 区。如因工作需要进入,须经有权人在赣州银行重点部位 进出审批表上审批同意,审批的权限如下:(一)上级行有关部门检查人员到营业场所现金区进行 业务检查时,应持介绍信、身份
21、证、工作证,经支行分管行 长审批,营业场所会计主管审核验证身份后方可进入,并在 营业场所一日平安情况及特殊事项登记簿上详细记录、 粘贴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总行检查人员到营业场所进行业 务检查还应有分行或直属支行业务对口部门人员陪同。(二)本级行员工但非本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 要进入现金区,经支行分管行长审批后方可进入,并在营 业场所一日平安情况及特殊事项登记簿上详细记录。本网 点不当班柜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现金区,经网点负责人审批19 指导、检查本条线平安保卫管理工作。第五条本方法所指库区管理工作人员是指业务库、保 管箱库的管理人员、清分区的工作人员、自助银行的加钞人 员(以下简称库区工作
22、人员)。守库人员是指承当业务库、 保管箱库守护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押运人员是 指负责资金武装押运的持枪护卫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 随车出纳解款员是指在资金武装押运中负责押运款箱和物 品提拿和交接的人员(以下简称提款员);保安人员是指保 安服务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安保人员(以下简称保安人 员)。第二章平安保卫工作管理第六条 各级行平安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各级行主要负责人对平安保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 全保卫工作的副行长负具体领导责任。第七条各级行应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分管平安保卫工 作的副行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平安 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落
23、实平安管理主体责任并 推动平安责任制在本级行内部层层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 有关部门的平安保卫工作部署要求;建立完善本级行平安保 卫工作制度,强化平安防范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定期分析 和研究部署本级行平安保卫工作;加强本级行平安保卫管理 和消防平安管理,提升全员平安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第八条平安保卫工作机构及人员设置要求:按照总-分一支三级管理架构要求,本行平安保卫工作实2后方可进入,并在营业场所一日平安情况及特殊事项登记 簿上详细记录。(三)公安机关、银保监、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到营业 场所现金区进行检查时,必须持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 由支行业务对口部门负责人和营业网点负责人陪同,经支行
24、分管行长审批,营业场所会计主管审核验证身份后方可进入, 并在营业场所一日平安情况及特殊事项登记簿详细记录、 粘贴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四)营业场所各类设备维修(含维护保养,下同), 由营业场所上报安保职能部门,由安保职能部门统筹安排、 通知营业场所进行对接,原那么上安排在营业终了尾箱运出后 或营业前进行。如故障影响正常营业,急需抢修时,按以下 方式进行审批:1 .行内人员维修应持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经支行 分管行长审批,营业场所会计主管审核验证身份后方可进入, 并在营业场所一日平安情况及特殊事项登记簿上详细记 录、粘贴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营业网点指定人员陪同进行。2 .对于行外相对固定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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