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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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5篇 你知道一份合格的申请书须要留意什么吗?言简意赅,看法恳切,理由充分是必需的,其次,在写作申请书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目的,以下是我和大家共享的最新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以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事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原审原告):韦xx,男,1963年1月11日诞生,壮族,农夫,住XX县XX瑶族乡XX村XX41号,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诞生,壮族,农夫,住XX县XX乡XX村XX。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9)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
2、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刚好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09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09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XX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07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忧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说明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
3、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受损害之日起算;损害当时未曾发觉,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损害之日”不能只是简洁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详细的赔偿数额,而要有准确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详细状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09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07年12月30日起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2 再审申请人:XXX 再审被申请人:X
4、XX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工发区百业路29号,电话:027-84283537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 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05)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诉讼恳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05)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
5、人民法院(2006)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5年1月至2005年3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 3、被申请人担当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01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01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明,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供应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明申请人2001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
6、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供应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03年4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01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见。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
7、知(鄂劳力1999190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
8、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见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供应证据证明2001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2001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3 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2009)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领实缺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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