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工资核算制度0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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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考勤及工资核算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考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公司职工和劳务工均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职工考勤和工资核算两部分内容。 第四条 考勤和工资核算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职工劳动纪律,核算职工出缺勤情况; (二)正确地计算和支付职工工资、奖金、补贴、津贴; (三)监督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的使用。 第五条 公司考勤和工资核算工作由人事部负总责,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考勤和工资核算负责。第二章 职工考勤第六条 基层单位由班组或车间考勤,由群众推举的考勤员或班组长负
2、责考勤。两级机关业务部、室(科)指定或选举出一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各级领导都要支持、监督、检查并指导他们的工作。考勤员在业务上受人事部指导。第七条 考勤员的职责(一)贯彻执行考勤制度;(二)掌握记录本单位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加班、休假、存班、串休等情况;(三)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教育; (四)每天如实填写考勤簿,及时准确地填报考勤报表; (五)妥善保管考勤簿、请假条; (六)定期公开、公布考勤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八条 考勤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检查监督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对违反劳动纪律者有帮助教育的义务。也有及时向上级反映汇报情况,提供处理或处分依据的责任和义务。 (
3、二)在组长空缺时,班组考勤员有权根据生产情况批准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假期。 第九条 工作制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 (一)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作息时间规定如下: 倒班作业的 零点班:由零时起至八时止;白 班:由八时起至十六时止;四点班:由十六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凡倒班作业的,要在现场用餐,不得回家或去饭店用餐。常白班的职工,工作时间由八时起至十七时止,十二时至十三时为午休时间。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副处级
4、以上干部、二级领导班子成员,两级机关人员,公安、经济民警、消防人员,市场营销及采购人员,驻外人员,汽车司乘人员、装卸工、发运工,更夫、看车棚工及非生产值班人员,查水查电人员,从事文化、体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特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可采用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单位的部分职工,采取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建筑安装、道路施工岗位,铝门窗安装岗位,以及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其它工作岗位。实行
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或部门,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其周、月、季、年度平均工作时间应及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例如,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5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再享受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其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应尽量安排串休。第十条 工时纪律(一)各单位一般不要改变作息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报人事部备案。 (二)在连续生产的班组中,要按时交接班,到点停机。如遇接班人员未到,当班工人不能停止生产,应及时报告领导解决。 (三)工作时间严禁从事及生产(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公司加强纪律管理的有关规
6、定。 (四)文体和其它非生产性社会活动要尽量安排在业余时间,不计算加班加点,不享受夜班津贴,确需工作时间安排的,组织者要严格掌握时间,活动结束后及时返回原岗位。 第十一条 事假事假是职工由于个人原因,经领导同意或批准,在制度工作时间内未上班工作的时间。(一)职工要服从生产、工作需要,无正当理由或生产、工作暂时脱离不开者,不能请事假。 (二)事假的批准权限 .班组长有权批准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事假; .车间主任、科长有权批准七天及以下的事假; .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权批准不超过一个月的事假; .超过一个月的事假由分工主管的公司领导批准。 任何人不得越权、超期批假。(三)请事假应先由本人书面申请
7、,按批准权限审批后,交考勤员考勤并保管。 (四)公司、分厂两级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不同,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故全年可给累计不超过八天的事假(即每季度可休假两天)。(五)凡不享受季度假的职工,搬家时可给假两天。(六)见习期大中专毕业职工,因特殊原因可批准不超过二十天的事假。(七)因私出境(含港、澳、台)按事假审批,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二条 工伤假工伤假是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和休养的时间。 (一)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凭公司医院的诊断书休息治疗。实行工伤保险后,及时报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后,实行工伤医疗期。 (二)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伤情
8、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及经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三)工伤住院一般由医院负责护理,对病情特别严重、需专人护理(一级护理)的,由院长批准,商得职工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抽调单位职工作短期护理。 第十三条 病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一)职工休病假,必须先交本公司医院的诊断书或定点医院的诊断书(盖有医生名章和医院公章),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按病假处理,后补诊断书无效。 (二)市内通勤职工如患急性病来不及请假的,可凭区级以上医院的急诊挂号单、诊断书、药费收据,上班后补假。 (三)事
9、假期内发生的病休,不按病假处理,但病重住院超过事假期限的,凭诊断书、住院费、医药费收据等证明,其超过事假部分可作病假处理。 (四)职工休病假三个月以上者,恢复工作之前必须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否则不能复工。 休病假满六个月,须转劳保,凡转劳保人员,均需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复工,复工后不满六个月又因病休假一个月及以上的,则仍转劳保。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
10、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医疗期满,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某些患特殊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仍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六)凡患精神病或其它病不能坚持正
11、常生产(工作)的,不应参加劳动,禁止出勤。 (七)劳保开支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四条 探亲假 职工因探望及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或父母而享受的假期。 (一)符合休探亲假的职工,探亲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审批,人事部核准后方可休假。先探亲后请假的,不按探亲假处理。 (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己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另外,根据路程远近
12、和交通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探亲假期己满,因各种原因尚不能按时返回公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它休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四)学徒(熟练)工、见习期内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十五条 婚假 婚假是经过法律手续批准结婚的职工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假期。 (一)职工结婚时给婚假三天,晚婚职工可延长十五天(晚婚最低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 (二)职工结婚时,对方不在本市工作,经单位领导批准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六条 丧假 丧假是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后,给予职工处理丧事的假期。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或同居本市的公、婆
13、、岳父母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一至三天的丧假。 (二)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七条 年休假 按照职工工龄长短等规定每年给予一定期限的休假。 (一)凡不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单位,要在确保完成生产任务、工作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安排好职工年休假。 (二)年休假的期限 连续工龄在十五年以下的一般职工为七天,连续工龄满十五年、副处级以上干部、生产岗位工人、当年被评为厂级以上劳模的,为十四天。 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为十五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旷工三天及其以上的; 累计缺勤六十天及以上的; 没转正定级的; 年休假含
14、公休日,不含法定节日。假期一次休完,不跨年享受。 (三)休假方式以就地休假为主,不准搞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钱物。 (四)公司总经理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决定或改变各单位安排的职工年休假。 第十八条 产假 为保证女工生育期间的健康,对其生育规定的休息时间。 (一)产假九十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 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二)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
15、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做劳动时间。 (三)妇女晚育年龄为二十四周岁(或二十三周岁加十个月的)。实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最长可延至半年,给其配偶护理假五至十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的意见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假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给予的特殊照顾假期。 接受节育手术者分别享受以下优待:(一)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 取宫内节育器,休假一天;(三) 结扎输精管,休假十五天;(四) 结扎输卵管,休假二十一天;(五) 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四天至四十天。 第二十条 哺乳假 哺乳假是母
16、亲用于哺乳婴儿的时间。 (一)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十八个月。 (二)给婴儿哺乳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一小时,住新卫街七千米(牧羊场)送奶的,每次可延长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三)收养子女的女工,如子女在一周岁以内的,可按前项规定给哺乳假,但不享受产假待遇。 (四)婴儿在市内的,不给哺乳假。 第二十一条 法定休假日 (一)新 年,放假1天(1月1日 ); (二)春 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 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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