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手册5至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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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条: 在接洽事务中,不准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及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并予以开除处理。第四章 资材管理规定第2条: 未经总经理书面同意,不准用公司材料用作与工作、产品无关的私活,如有违者,每次处该材料单价10倍的罚款;如因此造成影响工作进度或产品交期的,将追究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金额小于1000元按1000元计罚;如属上班时间制作的同时按按旷工论处。第3条: 不准故意破坏生产、工作所配置的设备,如有违者,每次罚款100元,另处恢复原样产生总费用的2倍罚款。第4条: 不准故意破坏宿舍、食堂、公共场所配置的
2、设施,如有违者,按本制度相关宿舍、食堂及公共秩序等管理规定执行处理。第5条: 不准将可回收废品当作垃圾处理或倒、放至垃圾容器内,如有违者,每次罚款50元,并将所倒废品于限期内归放到指定位置,限期内不执行重新归位的加罚该废品总价值的2倍罚款。第6条: 未经直属管理书面同意,不准将个人所领用工具带出生产或工作场所,违者每次罚款50元,如造成工具损坏的,另处该工具采购价1.5倍的赔偿。注:本条所拟“工具”不包含文具用品“笔、墨、纸”。第五章 治安管理规定第7条: 不准偷窃公司及他人财物、不准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不准在公司内吸毒或藏毒、不准收藏枪支及治安管制器械;如有违者将按如下标准处理:第
3、1列: 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的,即予开除,并扣除所有工资作为给公司因急离职,人员不能补充而影响生产进度的损失。第2列: 情节较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平时工作表现极优且认错态度诚恳,并即时弥补所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公司可以不予开除,但需处300元罚款,另记大过一次。第8条: 不准在公司内有任何形式的赌博,如有违者,每次每人罚款100元,同时记警告一次;另处提供赌博场所地者每次罚款50元的处罚。第9条: 公司员工间不准打架,违者按如下条列处理:第1列: 无论是双方当事人或其一方帮凶先动手者,除自负自己所有医疗及赔偿费用外,另负责支付被打伤者方所有医疗及相关赔偿费用。同时负责双方停工给公司造成的直
4、接经济损失,其直接经济损失包含公司资产及误工费用,资产损失计赔标准为该资产的2倍或支付恢复原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误工费计赔为双方所有误工时工资标准的5倍,公司并保留追究间接损失的权益。第2列: 不能确认先动手方时,双方造成的所有医疗及赔偿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自行协商承担。同时负责双方停工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其直接经济损失包含公司资产及误工费用,资产损失计赔标准为该资产的2倍或支付恢复原样全部费用;误工费计赔为双方所有误工时工资标准的5倍。公司保留追究间接损失的权益。注: 误工费计算例式如以甲员工每小时工资标准为10元,乙员工每小时工资标准为8元,甲、乙员工各误工10小时为例,其误工费应
5、为:甲方误工费( 10元/小时 *10/误工小时*5/倍)+ 乙方误工费(8元/小时*10/误工小时*5/倍)=900元第3列: 先动手者未得到对方的原谅时,除按本条相关条列处理外,即作开除的处理;如取得对方原谅时,部门主管人员视情节可以做不予开除的处理,但需支付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记大过一次。第4列: 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00元按500处罚,最高罚款不超过1000元。第5列: 双方打架造成致残或致死构成刑事犯罪的,除按以上相关条列处罚外,同时交公安机关处理。第6列: 打架双方未打架前任何一方有向自己直属或更高层管理人员反映打架起因后30分钟内未得到处理或未回应而打架的,打架双方按以上第
6、1列至第5列执行处理,另对收到信息的管理人员予与处理,其处理标准为如下:第1项: 如因打架有被行政开除的,处该管理人员500元罚款,并处留职察看。第2项: 未被行政开除,但公司及打架双方总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处该管理人员300元罚款,并记大过一次。第3项: 未被行政开除,但公司及打架双方总的经济损失大于1000元小于5000元的,处该管理人员100元罚款,并记警告一次。第4项: 未被行政开除,但公司及打架双方总的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处该管理人员记警告一次。第10条: 不准侮辱、谩骂、恐吓、威胁、武力打击管理人员,如有违者,按如下标准处理:第1列: 侮辱或谩骂管理人员,每次罚款10
7、0元,并于限期内提交公开书面道歉,限期未提交书面道歉的加罚100元罚款。第2列: 恐吓或威胁管理人员,每次罚款200元,并于限期内提交检讨书给行政部,不能提交的加罚100元罚款。第3列: 武力攻击管理人员者,负责被打人所有医疗及误工费,如被打人属正当防卫以致打管理人员者所受伤的医疗及误工费由打管理人者自负。第4列: 公司保留追究因停工而造成损失的赔偿权益。第5列: 不论打管理人员者或管理人员防卫过度致使对方或双方致残、致死构成刑事犯罪的,除按本条第3列至第4列处理外,即交由司法部门处理。第11条: 不准营私,不准收受他人赠予的任何金钱和物品,如有违反,没收所有私利、赠予的金钱及物品,并另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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