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奖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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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奖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监理人员的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监理人员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第二监理办全体监理人员。第二章 奖励第四条 监理办设立以下奖励方法:1、大会表扬;2、奖金奖励。第五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监理人员,监理办给予奖励:1、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业绩突出的;2、向监理办提出环境保护工作建议,被监理办采纳的;3、维护监理办利益,为监理办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环境保护事故发生与经济损失有功的。第六条 奖励程序如下
2、:1、监理人员推荐、本人自荐或监理办领导提名;2、监理办会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查;3、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第三章 处罚第七条 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警告、记过、辞退、开除等处分:1、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工作不负责,敷衍了事,不执行监理办制定的环境保护制度的;3、对承包人环境保护检查弄虚作假,发现环境保护工作问题不汇报的;3、不积极参加监理办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学习会议的。监理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提交总公司依法处理。第八条 监理人员有上述行为造成监理办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
3、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驻地办损失:1、造成经济损失5千元以下(含5千元),责任人赔偿1050%;2、造成经济损失5千元以上的,由监理办报公司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第九条 给予监理人员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第十条 调查、审批监理人员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第十一条 对监理人员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公司备案。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公司制度规定提请复议。第十三条 受处分的监理人员,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经监理办领导提议或本人要求,监理办审核后呈报公司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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