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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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鄯善县地湖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及时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各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科、综合办、生产技术科、财务科、后勤管理人员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 “一通三防”管理人员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2、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防止工作和指导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3、生产技术科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
2、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4、后勤管理人员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物资开支。5、综合办及财务科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三、职业病范围及治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治疗规定:(1)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区域,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四、地湖煤矿职业病防治
3、工作具体管理办法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
4、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
5、,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同时预防井上土建工作人员、煤场工作人员、采空区治理工作人员的高温防暑工作,在高温季节适当调整上班时间,实行靠早、靠晚上班,中午休息时间延长的办法。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
6、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16、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18、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 (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9、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20、综合科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
7、害的基本情况。2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 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2)职业危害警示及告知制度为保障职工的人生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1. 及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主要告知内容如下:(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危害后果;(3)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
8、护用品;(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5)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6)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及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生产技术、通风、安全等职能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3.应在产生职业危害源的工作场所其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
9、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5、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鄯善县煤炭局报告备案。6、安全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7、安全部门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及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
10、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鄯善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
11、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2、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
13、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1、生产技术部门、通防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3、煤矿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5、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
14、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类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5)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为加强本煤矿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
15、产)中的安全及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2、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3、个体防护用品分消耗性防护用品、耐用性防护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防护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煤矿会议研究决定。4、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个体防护用品。5、防护用品
16、不能用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防护用品归口生产技术部门管理,负责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防护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防护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个体防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防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防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技
17、术科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防护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煤矿领导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防护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务部,技术部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务矿,财务科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防护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性防护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1O、采购到矿的消耗性防护用品由生产技术部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
18、防护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11、耐用性防护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防护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防护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防护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防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14、个体防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防护用品外,其他防护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耐用性防护
19、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6)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地湖煤矿。本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4、具体内容:(1)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0、(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4)通风科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5)每月由通风队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6)每月由安全部门组织人员对井下作业点进行一次噪声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由机电部门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机械噪声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7)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8)有毒有害气
21、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5、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应高度重视本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对危害现况进行分析,以确定下一步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制定工作。(7)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特定如下制度: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等文件,落实好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
22、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1、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3、评审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批复。 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制度
23、1、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2、煤矿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3、煤矿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直至拿到批复。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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