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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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精品文档】第 18 页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工作职责1、科主任负责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医疗质量 与安全管理”内容要求,建立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及制度,体现全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2、每月召开 1 次科室质量与安全工作会议,内容要体现全 面、全过程质量管理,有记录 3、建立医师资质管理及评价制度及组织,按照评价方法及程序对医师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价,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有记录,科室每季度进行抽查考核 1 次 5、制定全员培训计划,做到知识不断更新,积极引进新技术新业务,有相关培训内容、讨论记录和操作规程,有代表科室水平和
2、能力的项目,有临床工作统计资料,全员参与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过程 6、有医疗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能熟练运用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指导临床工作 7、有合理使用药品的规范,有督察记录及处理措施 8、有设备操作规程,员工能熟练操作设备,有使用记录 9、医护人员熟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内容要求,落实“科室防范医疗纠纷及事故发生的重点措施”,制定科室“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本”,对发生的医疗差错及事故要立即报告医务科,并登记、讨论 10、有医师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各级医师分级管理制度。11、对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异常医疗信息要及时请示报告,增加工作的危机感和机敏性 12、建立“危重患者管理制度”对科室难以处置的危重患者
3、应及时填写“危重患者报告书”上报医务科 13、建立“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制度”及“新开展有创操 作报批制度” 14、履行各项告知程序,充分尊重患者权益,知情同意书 由主管医师及上级医师、主任负责谈话及签字,用易于理解的语言解释处置、检查、操作的必要性和目的及利害得失等告知内容, 并记录在同意书中,发生重大病情变化,由具备资格的上级医师负责向患者家属告知。 15、处理危急重症患者的应急反应能力,制定“科室处理急 危重症患者的应急预案”,对预案内容进行模拟训练,要求 熟练掌握、反应迅速,有“人员紧急替代制度”并保证联系,通讯工具畅通。以便出现各种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能确保按 时到位 16、重要制度健
4、全:具有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要求科内员工了解并得到落实 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及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质控员及其岗位职责 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及其岗位职责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 医务组长 组 员:各科室负责人 一、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 防治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由副院长、医务组长直接牵头并开展工 作。 成员:由临床科室负责人及医技科室等负责人组成。 二、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工作其主要任务(职责) :负责医院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行政及后 勤部门等的质量控制管理。 开展全员质量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医护人员的质量意识,对全院医疗质量实行目标 管理,责任到人。
5、负责草拟、制定和修改医院质量控制管理方案,定期召开全院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会 议,制定和修改各种质量考核标准。 在科室检查中,按规定表格,现场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笔录,并提出改正和切 实可行的意见,以便下次复查和改进工作。 对执行差及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科室或人提出处理建议, 对执行医疗质量管理 好的科室或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做好医疗质量分析,发现医疗质量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 加以纠正,采取行之有效的改进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工作形式: 科室组长主动领导本组职工,在开展日常业务工作的同时,配合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的进行,不能消极地等待,不能让事情成堆。 每月三次
6、或根据需要,由业务副院长带领质量管理小组成员,组织到具体科室及部 门进行现场指导,负责检查落实医院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更好地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安全意识,使我院早日步入先进医院的行列,特制定此制度。一、 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一)急、危、重患者的处理1.凡急、危、重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师必须积极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本人不能胜任抢救工作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会诊。需住院的由首诊医师收入病房,交给住院部接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科主任负管理责任;未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会诊,需住院而未收
7、入院,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2.对不属于本专业诊治范围的患者,首诊医师将问诊、查体、相关检查或处理后的情况记录在门诊病历中,请相关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将会诊情况记录门诊病历中;需住院时由首诊医师协助相应科室收入病房,交给住院部接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3.涉及两个科室以上患者,首诊医师必须积极、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并根据病情请相关科室会诊,视患者病情判断患者归属,根据病情需要必要时请科主任会诊。需要住院的患者,病房不得借故拒收。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经
8、济处罚;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4.对于发生严重推诿患者的医师,聘任制人员给予辞退;本院医务人员发生一次,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责任人承担。(二)慢诊患者的处理1.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师应根据此次就诊的主要病情来进行诊治,不能明确诊断及治疗的应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科主任负管理责任。不能明确诊断及治疗的如果未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2.接诊医师经过问诊、查体及辅助检查结果认为不属本科疾病时,如患者一般状况欠佳,接诊医师负
9、责组织送往相关科室并落实接诊。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科主任负管理责任。二、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一)经治医师查房1每天对所管患者最少2次(晨间、午后)查房,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主治医师也承担责任。2.对急、危、重患者和新入院及术后患者,随时查房,及时发现和掌握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有效诊疗措施,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主治医师也承担责任。3.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做到巡视性查房,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主治医师也承担责任。4.夜间值班,要对病区所有患者进行经常巡视性查房,发现和掌握病情变化,及时采取紧急有效的诊疗措施;疑难急重患者请上级医
10、师会诊。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治医师、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5.上级医师查房前,整理病历,病程记录最少记录到查房前一天,各种检查结果置于病历中。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治医师、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6.主治医师、主诊教授及科主任查房记录,经治医师于12小时完成,并于当日遵照上级医师查房指示完成医嘱的更改和执行。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时,必须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治医师、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7.由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二)主治医师查房1.新入院患者,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首次查房。违
11、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2.每周至少带医疗组查房2次。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3.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做到巡视性查房,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4.于查房后24小时内检查经治医师对指示的执行情况和记录完成情况,并签字认可。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5.由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三)主诊教授查房1.对医疗组所管患者每周至少查房一次,固定时间,按时进行,对急、危、重患者,可随时查房。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2.于查房后24小时内检查经治医师对指示的执行情况
12、和记录完成情况,并签字认可。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3.由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三、认真执行临床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一)设有病房的临床科室,每天24小时(包括双休日、节假日)设有白班和夜班值班医师,每班至少分2级(经治医师和主治医师)值班,也可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值班(坐班),经治医师、研究生、进修生无权坐班。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发生一次,科主任给予经济处罚。(二)值班医师要做到按时交接班。接班医师未到岗,值班医师不允许下班;接班医师因故未按时(迟到)接班,应提前30分钟电话告知值班医师;接班医师未到岗已电话告知值班医师,值班医师离岗下班,
13、值班医师按脱岗给予经济处罚;接班医师未到岗未电话告知值班医师,值班医师离岗下班,值班医师、接班医师均按脱岗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三)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对擅离职守者,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急诊工作制度”“(二)”处罚。(四)双休日、节假日及夜班值班医师除负责本科患者的医疗工作外,还承担相关科室的会诊工作(指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如违反会诊制度,比照本制度第七条“会诊制度”“(四)”处罚。(五)值班医师在值班时(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夜班),患者出现病情变化,要及时给予处置,经治医师解决不了的要做到逐级请示,并把病情变化及处置情况详细地记录在
14、交班本上,还要记录到病程记录中,同时注明“白班值班” 或“夜班值班”。 值班医师对患者病情变化处置有困难,不请示、不汇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发生一次,值班医师给予经济处罚,并全院通报批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并按照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加重处罚。(六)值班医师接班后,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对全科住院患者进行查房。对危重患者要不定期查看,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值班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全院通报批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七)值班医师向接班医师交班时
15、,对危重及病情出现变化的患者做到床头交班,并书写交接班记录包括值班病程记录,交接班医师签字。未按时写交接班记录或无医师签字,视为未交接班,发现一次,值班医师、接班医师给予经济处罚,并全院通报批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八)交班记录本要求书写内容:住院患者总数、出入院人数、死亡人数、转科人数、手术人数、病危人数及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特殊用药及科室原患者的病情变化等,要认真、全面、详实地书写,项目及数字要填写清晰。检查发现少填写一项内容,值班医师给予经济处罚。四、认真执行术前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中“术前讨论的形式”第二条中九种情况需要进行术前讨论,结束后按照
16、要求向患者及家属交待,填写医患沟通单。术前讨论至少应于患者手术前一天完成,多科室术前讨论一般应于术前二天完成。没有完成术前讨论的病例,检查发现一份,主诊教授给予经济处罚,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向患方交待的会诊意见未填写在医患沟通单上的,主诊教授、主治医师给予经济处罚,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五、认真执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患者正常死亡后,于1周内由主诊教授主持本组医师参加,也可邀请其他组医师参加讨论;对死亡原因不清楚、交通肇事、打仗斗殴、医疗纠纷等“非正常死亡” 患者,由科主任主持,于1周内完成死亡讨论。未按时完成死亡讨论,科主任、主诊教授
17、给予经济处罚。(二)凡死亡病例,医疗组医师或值班医师要征求(动员)家属意见,是否同意进行尸检。尤其是对死亡原因不清楚、交通肇事、打仗斗殴等非正常死亡的和家属对医疗及死亡原因持有疑义的,坚决动员进行尸检。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进行尸检,都应在病历首页“是否同意尸检” 栏内进行签字,而且要在病程记录中体现,同时要在医患沟通单上签字、印手印。违反上述规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夜班时对值班医疗组给予经济处罚;正常工作日对医疗组人员给予经济处罚。(三)死亡病例讨论内容要记录在病历中,同时也要及时、详实地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死亡病例无死亡讨论,发现一份,主诊教授、主治医师、经治医师给予经济处罚;科主任负管
18、理责任。死亡病例讨论内容未及时、详实地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发现一次,主诊教授、主治医师、经治医师给予经济处罚;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六、认真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一)医护人员无论是本人发现或接到患者家属呼救信息及其他医护人员发出协助抢救的信息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如医护人员态度冷漠,“见死不救”,一经查实,聘任制人员立即开除,本院医务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当事人承担。(二)抢救记录要及时、详实,并简明扼要地将抢救经过手写记载于危重患者抢救记录本中,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录人、主治医师、主诊教授给予经济处罚,科主任负管理责任。七、认真执行会诊制度
19、(一)要求会诊医师必须是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来完成,违反规定的,对当天负责会诊的主治医师给予经济处罚。(二)聘任制医师违反会诊规定的,给予辞退;会诊医师是主治医师以下人员,会诊医师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当日负责会诊的主治医师和会诊医师承担。(三)各科室白班(周一至周五)会诊主治医师不能由白班值班主治医师兼任。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对科主任给予经济处罚。(四)急诊会诊(急诊科会诊)要求接到电话后10分钟之内到达请会诊科室,会诊后认真书写会诊记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会诊科室现场和会诊后不写会诊记录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
20、疗组及责任人承担。(五)普通会诊,申请会诊科室要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被邀请会诊医师要亲自检查患者、阅读病历,不要只听病情汇报;会诊后要认真填写会诊意见。申请会诊科室,会诊申请单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填写会诊申请单的医师、主治医师、主诊教授给予经济处罚;会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八、认真执行医师手术分级制度外科系统医师要严格执行各级医师手术权限、手术审批程序、手术审批权限、特殊手术审批权限,严禁越级(包括跨科、跨组)手术。对于越级(包括跨科、跨组)手术的医师,发现一次,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
21、当事人承担,并按照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加重处罚。九、认真执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一)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对不应该输血的患者进行输血或应该输血的而没进行输血的,查实一次,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主诊教授给予经济处罚,科主任负管理责任。(二)输血科发错血血型,发生一次,发放血液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错误血液已经给患者输入,发血员停止工作6个月1年,并加重经济处罚;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三)临床科室(手术室)必须有专职人员领取血液,不得由家属到输血科领取。发现家属领取血液,科主任负管理责任,指派人员给予经济处罚;专
22、职人员领取血液出现差错(取错、丢失、破埙等),如果是聘任制人员给予辞退,本院医务人员,除赔偿血液款外,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护士发生错误输血,责任人处罚同上,护士长负管理责任。(四)出现输血反应,临床科室第一时间报告输血科,并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上交输血科保存,输血科每月统计后上报医务部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临床科主任、护士长、输血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十、认真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要点(一)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程记录的,发现一次,医疗组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主诊教授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
23、。(二)手术记录原则上由术者在24小时内完成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术者应签名认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三)病历严禁使用刮、粘、涂等方法改动病历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须要改动的文字上,修改人在改动处下方填写修改时间并签名;同一页病历记录修改不得超过三处。违反上述规定的,主诊教授、主治医师、经治医师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四)患者及家属(律师、公安局、法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复印过的病历(包括护理文献)不允许改动。如发现改动,主诊教授、主治医师和经治
24、医师(护士)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护理组及当事人承担。十一、认真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一)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在不影响本科室医疗组工作并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外出会诊。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责任人承担。(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不接受民营医院邀请向被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的医务部发出书面邀请函,无书面邀请函,被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的医务部有权拒绝派人会诊。(三)医师擅自外出会诊,给予经济处罚,并全院通报批评;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不负责接待;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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