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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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LLGS/AQ01)1目的为了加强临离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管理,防治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高速公路道路行车、人员和建管处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促进临离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安全、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与山西省高速公路精细化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山西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临离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适用于临离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3职责3.1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处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工作。3.2
2、养护工程安全部负责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3.3各部室、单位负责人对本部室、单位的运营安全生产负责。4管理规定4.1运营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4.1.1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书记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必须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4.1.2建管处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紧紧抓住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突出抓好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安全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4.3建管处运营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关系顺畅、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网络,完善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预防为主、
3、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减少其它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4.1.3建管处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分线把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职能部室、单位与其下属班组齐抓共管,共同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治理。4.1.4建管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4.1.5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运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4、4.2.1建管处设立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建管处领导、各职能部室、养护工区、收费站、隧道管理站、服务区、监控中心、路政队负责人组成,建管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对建管处生产经营安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养护工程安全部),具体负责本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4.2.2各单位要成立运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各单位运营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报建管处养护工程安全部备案。4.3安全管理责任划分4.3.1建管处各级领导与全体职工在运营安全生产中按以下原则明确安全责任:1)建管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建管处的运营安全生产工作。2)建管处班子其他
5、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运营安全生产工作。3)各部室、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部室(单位)运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部门(单位)内的所有运营安全生产工作。4.3.2 建管处各职能部室和单位的安全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执行。4.3.3建管处内部各类人员的管理按以下原则明确安全责任:1)员工工作与住集体宿舍期间的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2)外来施工人员、外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的检查、监督,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4.4安全管理措施4.4.1建管处各职能部室、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与山西省、吕梁市政府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法律、
6、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4.4.2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认真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4.4.3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运营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具备应急救援预案。4.5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与作业安全措施4.5.1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
7、害的作业,必须设有防护设施。4.5.2生产经营用房、建筑物、户外广告、牌匾、大棚必须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为生产经营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较大危险的场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员工和社会公众识别。4.5.3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4.5.4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并应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4.5.5报警器、安全标志、各种消防器材、设施应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使之保持完整无损,灵敏可靠。不
8、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废弃。4.5.6一切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4.5.7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4.5.8 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取得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使用合格证。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人操作和维护保养,并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4.5.9一切防雷装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4.5.10联网收费系统的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制度。系统必须与办公局域网隔离,计算机
9、必须专用,并定期查毒杀毒。用户必须分开设置帐户,操作人员必须使用不同的密码。当收到病毒发作警报、出现病毒传染迹象或出现网络系统紊乱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4.5.11设备维护、保养、检查、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4.5.12使用租赁的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前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4.5.13建管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承办发包或者出租的部室或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保证安全的措施要求。4
10、.5.14建管处委托其他单位在建管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技术改造、工程建设、运输等作业,承办部室或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资质条件审核把关,并结合生产经营场所情况就安全工作向被委托单位提出具体书面要求。作业时间安排以与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措施必须与属地管理单位协商一致。作业期间需要其他单位支持配合的,承办部室或单位必须做好协调。作业完毕撤离现场前,承办部室或单位必须和属地管理单位共同验收。对违反规定,影响生产或工作安全的,属地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4.5.15建管处有关部室、单位雇用或聘请外来人员进入单位范围内的工作场所从事养护、抢修、检测等作业,作业前必须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
11、说明,必要时安排专门人员全过程做好监督。4.5.16 建管处重要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实施后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或生活安全的,负责实施的单位必须事先召开协调会,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制定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做好书面记录。4.6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4.6.1建管处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各职能部室、单位对职工的加班加点应当在不损害职工健康的原则下进行。4.6.2建管处根据工作性质,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职工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各职能部室、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懂得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4.6.3各职能部室、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
12、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4.6.4 建管处综合办应通过地方卫生部门对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4.6.5可能发生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单位,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4.6.6各职能部室、单位不得安排精神欠佳的职工从事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以与其它安全风险较大的工作任务。4.7 安全会议建管处每季度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结合其他会议一并召开)。各单位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传达、学习安全生产规章与上级有关文件,与时听取各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和建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工
13、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情况,决定有关安全奖惩事项,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重大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4.8 安全教育培训 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建管处安全生产形势的特点,与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与会议精神,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电工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持有相应的等级资格证书,各单位必须严格要求,加强管理。4.9 安全监督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1)对各个生产岗位、各生产环节、全体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危与安全生产的行为与时制止
14、,对危与职工生命与企业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提出纠正意见;情况严重者,可令其暂停作业,并向上级汇报。2)对违章违纪人员按章进行处罚。3) 对技术考核和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上岗人员与特殊工种人员行使否决权。4)如实反映有关领导或管理部室的违章指挥行为。5)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运营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员工提出奖励建议。6)对运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条款以与安全法规制度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7)在生产指挥、作业与评比先进、晋薪、晋级等工作中,按规定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8)收集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方面的反馈信息,提出处理意见。4.10 安全检查与整改4.10.1建管处运营安全
15、生产委员会每季度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处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束后,要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并在全处范围内进行通报或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各单位要责成专人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与时上报处安委会办公室。4.10.2各下属单位运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单位进行一次自查,并做出详细记录,要求检查全面细致,尽可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严格进行“三定”(定各部门和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真正使安全生产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4.10.3安全检查的内容:a) 工作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b) 安全通道与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c) 布置工作任务时有
16、无布置安全工作;d) 有无进行安全教育;e) 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f) 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g)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与正确使用;h) 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i) 事故隐患是否存在;j) 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k) 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机动车辆、厨房、集体宿舍等。4.10.4各职能部室、单位对本部室、本单位责任范围内存在的运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部室、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与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7、,并与时通报相关部室或单位。4.11 事故报告、分析、调查与处理4.11.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处安全事故。4.11.2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4.11.3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a)交通事故和灾害事故:应在15分钟内报告建管处领导。b)其他事故:小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建管处领导,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应当在15分钟内
18、报告建管处领导。c)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其他事故,建管处安全生产安委会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报告。d)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e)事故发生后,报告人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f)发生事故的单位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违反规定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该单位的责任事故。4.1
19、1.3 事故调查交通事故、灾害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调查,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配合。其他事故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1)无人员伤亡的小事故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建管处相关职能部室。2)轻伤事故以与无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以与一般以上等级的事故由建管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十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3)重伤、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室、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以与建管处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1991年2月22日发布)进行
20、调查。4.11.4 事故分析1)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物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2)事故责任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4.11.5 事故处理1)交通事故、灾害事故由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报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2)其他事故中,无人员伤亡的小事故由部室或单位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同意。伤亡事故以与无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以与一般以上等级的事故由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21、、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4)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应以通报形式下发各职能部室、单位,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4.11.6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和结案材料的归档,并监督、协调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上述程序的有效运行。4.11.7 建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与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4.12 奖励与处罚4.12.1 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建管处运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2、4.12.2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奖金罚款、停职检查、待岗、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5相关文件5.1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 (LLGS/AQ02)6 记录6.1 运营安全会议记录表(LLGS/AQ01-01)6.2 运营安全检查记录表(LLGS/AQ01-02)6.3 运营安全隐患通知书(LLGS/AQ01-03)LLGS/AQ01-01运营安全会议记录表会议地点会议时间会议名称主持人(签字)参会人员(签字)会 议 内 容 记 录LLGS/AQ01-02被检查单位检查日期 年 月 日检查组人
23、员(签字)检 查 内 容发现的问题与隐患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检查组意见组长签字:年 月 日整改情况复查结果复查人: 年 月 日运营安全检查记录表LLGS/AQ01-03运营安全隐患通知书受检单位检查日期 年 月 日检查人员 (签字)主要安全隐患描述:安全隐患原因分析:整 改 意 见:整改责任人 整 改 期 限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LLGS/AQ02)为了加强临离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管理,防治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高速公路道路行车、人员和建管处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促进临离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安全、稳定的发展,根据运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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